收藏 分销(赏)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54933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 页数:53 大小:471.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1-20公布 2009-03-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与发证……………………………………………………………………………(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 产品标准………………………………………………………………………………(6)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12) 6.2 标志……………………………………………………………………………………(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 8 监督检查 ………………………………………………………………………………(14) 9 收费 ……………………………………………………………………………………(15) 10 工作人员守则 ………………………………………………………………………(15) 11 附则……………………………………………………………………………………(15)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6)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3)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分为5个单元,19个品种(见表1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和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法工艺被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不予受理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被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申请企业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另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1.4.3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其他产品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配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 刘玉泉孙 琳 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组织宣贯《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电子信箱:wujiyan@ 联 系 人:王 琪 刘淑敏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表2填写“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和等级”;非典型工艺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地 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证请类别 备注 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限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一式三份; 4.1.1.7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 对于申请列入表1表2内属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标注#)产品的新申证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时换证的企业,企业,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中心; 4.1.1.7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8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其他产品新建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 4.1.1.9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 4.1.1.9 申请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中心。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审查分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达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4.1.4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产品列入查处公告后的新申请取证企业,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批量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连续生产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按产品标准中批量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连续生产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批批指在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每个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审查分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审查分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产品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等);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分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3)复印件交观察员(见附件),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完成整改,并确认企业完成整改后,出具《企业实地核查整改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整改确认情况、经办人签字、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盖章等。自审查组出具《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实地核查整改确认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报送审查部。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4.2.57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审查分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表4)一式一式四份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受检企业1份、检验单位1份、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2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利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审查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整改确认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1集团公司及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生产基地等),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在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及、规格型号及等级见表1表2) 表1表2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及、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及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产品标准 1 氰化物 1 工业氰化钠★# 固体 GB 19306—2003 溶液 2 工业氰化亚铜★ ——— HG/T 2827—1997 2 六价铬化合物 3 工业重铬酸钠# ——— GB/T 1611—2003 4 工业重铬酸钾 ——— HG/T 2324—2005 5 工业铬酸酐 ——— GB/T 1610—1999 3 磷化合物 6 工业赤磷 ——— GB 4947—2003 7 工业黄磷# ——— GB 7816—1998 8 工业磷酸 85% GB/T 2091—2008 75% 9 工业亚磷酸 ——— HG/T 2520—2006 4 氟化合物 10 工业无水氟化氢# Ⅱ类——— GB 7746—1997 11 工业氢氟酸 ——— GB 7744—1998 12 工业无水氟化钾 ——— HG/T 2829—2008 13 工业氟化氢铵 ——— HG/T 3586—1999 14 工业氟硅酸 ——— HG/T 2832—2008 15 工业氟硅酸镁 ——— HG/T 2768—1996 16 工业氟硅酸钠 ——— HG/T 3252—2000 5 氢氧化钾 17 工业氢氧化钾# 固体Ⅰ类 GB/T 1919—2000 固体Ⅱ类 液体 18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 ——— HG/T 3688—2000 19 工业离子膜法 氢氧化钾溶液# Ⅰ型 HG/T 3815-2006 Ⅱ型 注:1.表1表2中所列所有品种全部是危险品,其中标★的为剧毒品,标#的为产业政策限制品种。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企业生产多个等级的产品时,抽取样品时,只需抽取最高等级产品。 3.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核查和检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表3) 表2表3 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氰化物产品 产品品种 工业氰化钠 工业氰化亚铜 生产设备 液体产品 安氏法 轻油裂解法 丙烯腈副产法 1.溶解槽 2.反应器 3.漂洗槽 4.离心机 5.干燥器 6.包装机 1.天然气气柜 2.液氨贮罐 3.气体混合器 4.反应器 5.冷却器 6.氨吸收塔 7.水吸收塔 8.精馏塔 9.中和反应器 1.轻油贮罐 2.液氨贮罐 3.雾化器 4.反应器 5.分离器 6.水吸收塔 7.精馏塔 8.中和反应器 1.中和反应器 固体产品 1.蒸发器 2.结晶器 3.干燥器 4.包装机 必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分光光度计 6.干燥箱 2.六价铬产品 产品品种 工业重铬酸钠 工业重铬酸钾 工业铬酸酐 生 产 设 备 1.回转窑 2.冷却器 3.浸取器 4.中和罐 5.过滤机 6.酸化器 7.盐析器 8.蒸发器 9.结晶罐 10.离心机 11.包装机 1.反应器 2.蒸发器 3.结晶器 4.过滤器 5.离心机 6.干燥器 7.包装机 1.反应器 2.结片机 必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6.干燥箱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真空泵 6.干燥箱 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标▲为生产优等品的企业应具备。 3.磷化合物产品 产品品种 工业黄磷 工业赤磷 工业磷酸 工业亚磷酸 生 产 设 备 1.变压器 2.破碎机 3.还原炉 4.除尘器 5.冷凝塔 6.受磷槽 7.精制锅 8.冷凝池 1.球磨机 2.转化器 3.离心机 4.真空干燥器 1.熔磷设备 2.燃烧水合设备 3.除雾器 4.冷凝器 1.湍流混合器 2.吸收器 3.浓缩釜 4.结晶釜 5.离心机 必 备 检 测 设 备 1.天平 2.干燥箱 3.真空泵 4.恒温水浴 5.制样装置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真空泵 6.真空电热干燥箱 7.干燥箱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8.定砷仪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 4.氟化合物产品 产品品种 工业无水氟化氢 工业氢氟酸 工业无水氟化钾 工业氟化氢铵 生 产 设 备 1.回转炉 2.粗馏塔 3.脱气塔 4.精馏塔 5.罐装设备 1.回转炉 2.粗馏塔 3.脱气塔 4.精馏塔 5.气化器 6.吸收槽 1.反应器 2.蒸发器 3.真空泵 4.过滤设备 5.干燥设备 1.反应罐 2.蒸发器 3.结晶器 4.离心机 必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电导池 7.电导仪 8.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酸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续4.氟化合物产品 产品品种 工业氟硅酸 工业氟硅酸镁 工业氟硅酸钠 生 产 设 备 1.发生装置 2.喷淋塔 1.反应器 2.过滤器 3.蒸发器 4.结晶器 5.离心机 6.干燥设备 1.喷淋塔 2.反应器 3.结晶槽 4.离心机 5.干燥设备 6.粉碎机 必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酸度计▲ 7.氟离子选择电极▲ 8.分光光度计▲标▲为生产优等品的企业应具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高温炉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250μm试验筛 7△.分光光度计△★ 5.氢氧化钾产品 产品品种 工业氢氧化钾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 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 生 产 设 备 1.化盐桶 2.澄清桶 3.整流设备 4.电解槽 5.蒸发器 6.干燥设备 1.化盐桶 2.澄清桶 3.整流设备 4.电解槽 5.蒸发器 6.制片设备 1.化盐桶 2.澄清桶 3.整流设备 4.电解槽 5.蒸发器 必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8▲▲蒸馏装置 9△火焰发射分光光度计 注:标▲为只生产液体产品的企业可以不做要求。 标▲▲为生产固体Ⅰ类产品的企业应具备。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8.蒸馏装置★ 9.火焰发射分光光度计△★ 标▲为只生产液体产品的企业可以不做要求。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8.蒸馏装置 9.火焰发射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8.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不同生产工艺,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2.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实施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合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可以将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而不必须具备型式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但委托检验合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 抽样 A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A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申请表1表2中工业氰化钡钠、工业磷酸、工业氢氧化钾、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等产品时,按规格型号抽取样品,即每种申请规格型号应抽取一个样品;其余产品按产品品种抽取样品,即每种申请品种应抽取一个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1表2)中的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 每个产品品种应抽取一个样品。当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储存设备不同而形成不同生产线时应分别抽样;企业申请产品为多个等级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 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抽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 (见表3表4)一式(一式四份四份,(受检企业1份,检验单位1份,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多个样品时,相应增加),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分别加盖抽样单位与企业公章。 B1.3 本次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B1.4 抽样单(见表3表4) 表3表4 危险化学品无机Ⅱ类产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申 请 企 业 产 品 单 元 产 品 品 种 执 行 标 准 规 格 型 号 等 级 商 标 抽 样 地 点 抽 样 日 期 产 品 批 号 样 品 基 数 抽 样 数 量 受检单位 名称 电话 生产地址 邮编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两份交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依据和项目 A1 检验依据:表1表2中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A2 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A1 检验依据:按表1中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规格型号和等级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A2 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5.4.2.2 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该规格型号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该规格型号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当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该规格型号、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该规格型号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当一个品种抽取两个及两个以上样品时(多条生产线厂所),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5.4.3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审查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企业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