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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合同协议.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9347251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3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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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保证反担保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 保 人: (如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反担保保证人: (如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债务人: (如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甲、丙双方已签订 ,约定由甲方为丙方向 (如下简称“债权人”)申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期限为 个月的保证保险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甲方已向债权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 2、乙方已充足理解《委托保证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为保障甲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足协商,乙方乐意用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目前所有的及未来所有的所有财产以连带保证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 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债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2、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3、本协议中的丙方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由甲方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的被保证人; 4、本协议中的债权人是指对丙方拥有债权并接受了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人; 5、本协议中主协议是指债务人与主协议债权人签订的协议(协议)。 第二条 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因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险费及申请执行费用等)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2、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本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申请执行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3、甲方实现追偿权及申请执行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二年。 主协议或者《委托保证协议》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协议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方式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如约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 》中约定的丙方的义务、责任,甲方及债权人均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代丙方向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责任,清偿丙方的所有债务。 2、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3、本协议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协议效力的影响;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祈求乙方先行承担所有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祈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申明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置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完全通晓、理解并接受主协议和上述《 》的所有条款,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也是真实的意思表达,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乙方除了已向甲方披露的担保、诉讼或仲裁外,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为他方提供担保、不波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4、乙方保证签订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的行为已依法获得共有人、上级主管部门、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同意,所需要的内部决策、授权手续已经完毕,并保证完毕所有审批、核准手续; 5、乙方自愿为丙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6、在反担保债务未所有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与保证担保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在丙方向甲方及债权人清偿所有债务之前,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无任何异议,同步乙方不向丙方或其他反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协议所享有的追偿权; 8、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所有债务;假如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一样,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9、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协议的,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过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增长协议金额、变化协议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乙方仅按本协议和原主协议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的规定,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反应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记录等方面的文献、协议、账目、凭证等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合法性; 2、接受和配合并协助甲方对乙方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理解和监督; 3、在债务人逾期二个月或合计逾期____个月未交付本息或未准时足额偿还本息,保证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担保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时,应当至少提前____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妥善贯彻本协议项下所有保证责任后方能实行; (1)修改章程、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权变动、住所、电话、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对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出租、发售、转让、投资、抵押、质押、赠与、托管、转移等也许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分重要资产的所有或大部分; (3)乙方若发生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人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制改制、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发售、分立、合并、吞并、合资(合作/联营)、设置子企业、重组、破产、解散、撤销、产权转让、减资等状况; (4)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恶化,出现或也许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重大不利事件; (5)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如有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或也许发生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拟申请破产或也许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波及重大诉讼案件,或重要资产被采用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3)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重病、死亡或波及违法活动; (6)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7)住所等联络方式变更; 6、乙方作为保证人而应遵守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须提交文献 乙方在本协议正式签订前,须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献: 1、保证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 2、保证人及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 3、其他甲方规定提供的文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丙方违反上述有关协议约定的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即构成对甲方的违约,包括不限于如下状况: (1)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和保证条款; (2)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义务、责任; (3)丙方未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使债权人向甲方主张代偿的; (4)乙方或丙方被撤销、解散或破产而未宣布的; (5)乙方或丙方质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采用查封、冻结、拍卖或采用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6)乙方或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损及甲方合法利益足以阻碍本协议正常履行的行为。 乙方或丙方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担保总金额的10%,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2、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的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成的直接损失。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状况: (1)没有准时向债权人承担上述借款的保证义务; (2)没有准时返还甲方提供的借款风险保证金; (3)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过本协议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反担保保证人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乱、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合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防止或者控制的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反担保保证人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期自动中断,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断的期间,反担保保证人不必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反担保保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担保人,并且在随即的十五日内向担保人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足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反担保保证人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4、发生不可抗力,三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合理的处理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第十条 本协议的独立性 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主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对债务人在主协议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各方上级单位的指令,或各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献、协议而免除; 3、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事项或变更企业有关登记事项而免除,本协议所列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人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合用中国业已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所有债务时止。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乙方部分签字人没有签字或签字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签字人签字的效力;部分签字人没有签字或签字无效的,补签也为有效。但在公证书出具后补签的,该公证书对补签人不发生公证的效力。 本协议及附件应当一并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并以补充、变更、修改后的协议或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债务人偿还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或甲方的担保债权得到所有清偿后终止。 第十四条 告知 1、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告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规定,应均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首部列明地址或传真送达对方。 2、如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告知对方。 3、任何告知或规定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系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公证与执行 本协议应向 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确认与承诺 1.1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确认:双方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之约束。 1.2 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理解。经谨慎考虑决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协议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3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1抵押人承诺:对本协议设定的义务无疑义,保证遵从本协议项下一切责任及义务。在抵押权人按照《 》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抵押人未履行本协议所设定的义务,乐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2抵押人承诺:如抵押权人、债务人双方或该双方与第三方同步协商采用多种反担保措施的,抵押权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自主选择合用何种反担保措施。抵押人不因其他反担保措施而就本协议项下抵押权的实现提出任何抗辩。 2.3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往来方式送达文书。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变更地址的一方须及时告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及公证处。他方及公证处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即已经有效送达,各方自愿放弃对他方及公证处告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与举证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在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十五后来,抵押权人有权向 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以实现抵押反担保权利。抵押权人并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实现的债务范围:依本协议第四条“担保范围”和第九条“违约责任”确定。 2、抵押权人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前,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按照本协议确定的通讯地址向抵押人发出抵押实现及限期举证告知书,如抵押权人予以抵押人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届满,抵押人仍未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的实现协商一致,也未向公证处积极举证或虽举证但局限性以对抗抵押权人的主张,则视为抵押人对本协议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此时抵押人放弃对抵押权人在抵押实现及限期举证告知书中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抗辩权,公证处即可根据抵押权人单方提出的主张及证据,根据法定程序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3、抵押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对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如下文献,保证向 公证处完全、对的地披露抵押权人、抵押人履行协议状况: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书; (3)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4)抵押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向债权人代偿的证明材料; (5)抵押人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事实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人签发的抵押实现及限期举证告知书及举证期限届满,抵押人未按该告知规定履行义务事实的证明材料; (7)抵押权人、债务人及债权人签订的协议; (8)强制执行申请书。抵押权人应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标的以书面形式向 公证处阐明并附加对应的凭证; (9)抵押登记证明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本协议中有关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合用于有关争议处理的条款;其他有关条款与本公约定内容有冲突之处的,均以本公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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