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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45876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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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多样化,支持城镇居民购建自住普通住房,规范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和《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中心”)以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并采用担保公司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二条 本细则针对的是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向市住房中心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可到有关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由借款人按照房产抵押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指在市住房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莱芜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 (三)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由担保公司或用房产抵押的方式进行担保; (六)同意按照本细则及《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住房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正式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 第五条 借款人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提供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资料: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需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 (二)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需提供:(1)用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房产抵押的,需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2)用预售房做抵押的需提供楼盘开发商的预售房许可证原件;(3)用旧房(购买时间2年以上的)作抵押的需提供房产评估报告书。 第六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仅限一人申请贷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提交本细则中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后,市住房中心、受委托银行应按以下程序做好贷款的审批、发放工作: (一)市住房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科室(管理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对在本市规划区内购建住房,公积金缴交正常,担保良好有效,不超出规定条件范围和期限额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报主任审定。其他贷款事项经市住房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报市公积金提取、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 (二)市住房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三)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或到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   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价总额的80%; (二)   可贷款额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借款人及配偶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总额x本人可贷款年限x30%。 其中:本人可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应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法定退休年龄减实际年龄加上5年。 (三)以现有房产作抵押的,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九条 市住房中心贷款经办人员要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一)对购房真实性的审查。审查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二)对借款人购房意图的审查。贷款经办人员应与借款人直接接触,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状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能力,判断其购房目的及拥有意愿; (三)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通过对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家庭收入、公积金缴交等情况进行核查,判断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对借款人信用情况的审查。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无贷款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贷款一经审批,贷款经办人员须将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提取使用,也不得转往外地(借款人及配偶用公积金归还贷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可以到担保公司或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担保或撤销房产抵押手续,市住房中心负责对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解冻,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按照提取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转到市住房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内。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住房中心报送贷款还款明细表,定期与市住房中心核对账目。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予以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负责归还逾期未还金额,采取房产抵押担保的由市住房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由担保公司负责还清借款人剩余贷款金额,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按所签订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市住房中心贷款管理人员在贷款发放后,应随时掌握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做好放款及还款记录。要配合受委托银行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程序,协助受委托银行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对3个月以上的逾期贷款要密切关注,重点催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婚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还贷责任。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市住房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追回被骗取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追究借款人责任,通过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行使抵押权及其他方式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五)借款人因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而无继承人的; (六)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 (七)借款人卷入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十七条 市住房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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