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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县级区域内通往外地或连接两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连接建制村主干道及村与村之间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以交通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养管并重的养管体制,实行分级负责、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筹集、管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审核乡村两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负责县、乡、村公路的数据库更新和养护管理信息的统计及通报;负责县道的养护维修,维护路产、路权的完好;监督指导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养护生产,做到责任到人,维护路产、路权的完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建立健全上路巡查制度,对所属乡村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巡查;对发生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时组织人员抢修。落实养护动态管理,根据养护实际情况拟订上报本辖区内道路养护计划,并负责搞好县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的完好。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 县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日常养护: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水毁、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及时处治路面各种病害;及时修整路肩及路肩杂草,疏通排水沟及涵洞畅通;及时维修保养公路沿线设施;每年春季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养护,加强汛期期间养护,每次暴雨后必须开展一次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县、乡、村道发生水毁、自然灾害造成的路基塌陷、塌方、道路中断等情况后,经县交通部门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制定抢修方案、核定工程量后方可分级实施,10万元以下乡村道修复工程由乡(镇)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的修复工程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及时实施( 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经招投标后方可实施),以上养护工程,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养护质量要求
县道和重要乡村道要全面养护,做到各种病害及时修复、路面平整、路基坚实稳定;路肩整齐完好、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头、涵洞无跳车;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好、路容路貌整洁。
第十二条 养护安全管理
(一)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识服;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时,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7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养护巡查职责
养护主体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实行雨后必查制度,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损害应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
乡、村两级必须对辖区内县道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险情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并上报县交通公路养护部门,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十四条 巡查内容
农村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边沟、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的日常巡查。
(一)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状况;路肩有无病害,边坡是否稳定;排水设施是否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二)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污染物、杂物、积雪、积冰等。
(三)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桥体各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有安全隐患。
(四)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标志牌是否完好,是否被其它物体遮挡;安全设施是否损坏、缺失。
第十五条 巡查频率
县交通养护管理部门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村级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雨后对危险事故多发地段、病害较多的路段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参照相关法律,依照村规民约对村道实施管理,并接受县路政管理机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严禁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乱建、乱搭、乱挖、乱填。一般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各不少于2米为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对新增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对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六)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行为。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县道和乡道上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管控。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并由申请方补偿相应的修复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该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公路管养和修复协议,并提前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补偿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大、中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200米、小型桥梁的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车辆对公路附属设施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上按县道7000元/每年每公里、乡道3500元/每年每公里、村道1000元/每年每公里标准予以补助,以满足农村养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用于日常养护,乡、村两级的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负责安排使用,县道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其余资金由县交通部门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各项损毁工程的维修。县交通运输局对逐级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严格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养护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核,年初以责任书形式下达各乡(镇),县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年终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另定),被考核优秀的乡(镇)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尤其是不重视日常养护,造成农村公路损毁严重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把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委会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与村委会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实行养护补助资金与检查考核挂钩,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养护资金(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县林业局 、县运管分局、县交警大队:
现将我局拟定的《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请打印后在原稿上修改),并请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4月5日(星期二)下午四点前送至统办楼313室(县交通局办公室)。
联系人:吴文辉
联系电话:15809309720、8821466
永靖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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