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及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系统、科学地管理好西藏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准确、及时地选择信誉好、资金雄厚、技术实力充足的施工单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根据国家和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造价合理、科学,工程合作单位诚实守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目的是:
1.确保项目单位利益不受损害,选择适合高原之宝模式的工程合作单位。
2.防止投标单位以低价中标、排斥优秀施工单位合作、签订合同后又反悔扯皮,并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3.防止投标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竞标,高估冒算或串通哄抬标价或围标的现象。
4.防止营私舞弊、泄露标底,导致误选挂靠施工单位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工厂、牧场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包括:土木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暖、消防设施、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商务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都必须进行招标:
1. 建筑安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商务合同单项估算价在10万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由筹备公司组织货比三家和对内对标类比的办法,择优选择,必需将选择的结果及时报股份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备案。未及时进行备案,工程部发现与市场价差异较大的将责令筹备组重新进行比价选择,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由筹备组相关人员承担。
5.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子公司自行招标,招标结果报工程部批复;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部负责招标,招标结果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复;50万以上项目由工程部和董事会审计监察部一起负责招标,招标结果报董事长批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股份公司有明确规定不招标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有特定的限制条件不能招标的,经股份公司总裁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在建工程的追加的小型项目,如实施情况良好,签约条件无重大变化,并且在第五条规定的估算价标准以下的,可以不招标续签合同。
4.在第五条估算价标准以下的单项合同,采取对外询价和对内对标类比的办法择优选择签订,合同报批时附比价表和对标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筹建机构为招标人。筹备组负责人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工程招标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工程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的基地、销售分子公司、办事处。
第二章 招标工作及管理
第九条 项目招标分为小项目招标和大项目招标,50万元以下为小项目招标,50万元(含)以上为大项目招标,以下程序均为大项目招标程序,小项目的招标程序可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适当地进行简化。
第十条 招标工作的组织及分工
1.招标工作由项目筹备组组长组织。
2.参加招标的单位有:
a. 项目筹备组
b. 股份公司财务部
c. 股份公司工程部
d.董事会审计监察部
e.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
f. 股份公司技术顾问和外聘专家
3.分工
a. 项目筹备组:负责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对投标单位的考察、筛选,形成文字资料,按考核报表规定的时间上报工程部。
b. 工程部: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图纸、起草50万元以上工程合同和对筹备组上报的或外聘概算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的审核及标底的审批。
c.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招议标的程序、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和受理投诉。并对本次招议标的程序、过程的监督、审查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受理投诉的结果出具书面材料或签字。
第十一条 招标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1.《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2.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及工程报建工作已基本完成。
3.收齐施工图及能够满足施工所需的图集和技术资料。
4.熟悉当地的造价定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造价信息,并对当地建筑市场、建筑习惯进行调研、建筑材料和生活指数进行调查以及收集和购买预算定额、文件、造价信息按规定已形成文字资料按考核表规定如期上报。
5.投标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少于5家,必须报工程部批准。
6.复核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前的行政准备工作
1.对投标单位的资信审查和筛选。
2.工程建设项目以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五家以上具备承建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并作好投标单位的登记工作。
3.发放标书、图纸资料并收取押金10000元,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收取。
4.做好招议标的口碑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难问题。
第十四条 作好标书送达时间的登记、存放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评议标方式。
第十六条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工程招标:
1.工程项目筹建机构已经成立,组织、人员符合规定,能履行招标工作相关职责;
2.技术方案设计及概算已经完成并经上级主管公司批准,拟招标项目属于概算内列项;
3.完成了招标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4.完成了招标前的行政准备工作
5.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已经会签批准;
6.有底价招标的项目标底已经编制并经工程部审核批复;
7.对关键、重要的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招标前必须进行考察,并完成预审,对成套承包的单位工程的技术方案已经确认。拟邀请投标人初选范围经筹备机构审查批准;
参加考察和预审的人员必须是相关的工程监理、项目督察和筹备组其他管理人员,人数不低于3人。
8.相应的资金已经落实到帐;
9.工程用地已经落实。
第十七条 被邀请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相适应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
与股份公司内其它工程有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未解决的,或有不良纪录的投标人不应被邀请。
应当邀请至少五家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有效标的至少3家。
在获取信息、标段划分、确定工期、技术标准、资质等级、付款方式等方面对潜在的投标人平等对待。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3.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执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合同付款方式。
5.关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人委托书、投标承诺书、工商税务登记、银行资信证明、经过审计的近期财务报表等附表的要求。
6.关于相关技术方案、经济技术参数的要求,配件、附件的要求,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要求,质量保证的要求等。附相关招标用设计图和设计资料。技术参数不得含有排他性内容要求。
7.获取招标邀请书、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方式、地点、时间和收取费用的规定。从告知到停止领取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的时间不得短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于大型设备、非标设备等必须要付预付款的合同,预付款不得高于30%,质保金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施工类、服务类、非国家标准设备类、成套项目类、非国家标准材料类项目,最短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通用设备和标准材料项目,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介绍相关环境情况,进行技术交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答疑。对澄清或补充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所有投标人。不得单独组织个别投标人踏勘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类项目原则采用有标底招标。招标人编制标底时要确认当地该专业适用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组织调查市场材料单价、劳务人工费单价、机具费单价、清单报价指导单价、当地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等资料后合理编制标底,并报工程部审核批准。编制标底的过程、人员、底价要严格保密,标底在评标时才能开启。原则上实行包干价签订闭口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服务类、设备类、材料类项目原则上尽可能采用有标底招标。招标小组开标前作好市场行情调查、收集公司内外各相关公司同类项目合同单价进行对标类比。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实施工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的,中标后合同价原则上不作调整。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项目,合同要规定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是招标人经过预审初选确定的合法的受邀投标人。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过咨询服务,预算服务等专业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一般按照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编制,对招标书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招标书不能响应的内容和条件列出偏差表逐条对照予以标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不短于三十天,从收取投标书截止之时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书有效期三十天,以保证评标、定标、签约有必要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后退还中标者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在评定中标结果后五天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资料押金不退还。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前纪律:
1.评标小组未到齐严禁开标。
2.投标单位少于5家严禁开标。
3.不到投标单位的送标截止时间严禁开标。
4.未作好标底原则上不得开标。
第二十九条 所有评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将手机交监察部门,离开会场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同一时间进行。此前投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专人保管,在开标会上招标人和投标人检查后当面开封。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在接受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后送达的;
2.投标人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签字盖章和授权的;
4.在招标人收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替代、撤回原投标文件的;
5.工商税务登记、资质等级、资信证明等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6.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
7. 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精神。
第三十一条 每个招标项目评标委员应当不少于五人,评委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专业人员、工程管理部门人员、监察审计人员和相关领导。其中从事本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总投资在50万人民币额度以下的扩建工程、技改工程,其各个招标项目评标委员应当不少于三人,从事本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分工
1.审计监察部人员视为经济类人员:分别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和近几年来类似工程的业绩的审查。
2.工程管理部及相关技术人员:分别负责对投标单位的经济标和技术标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上投标人可以就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三十四条 在开标会期间应当给每一个投标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评委不能私下个人单独与投标人接触交流。开标会上评委不能以限制投标者发言、歧视性限制发言时间、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等帮助或阻碍投标人中标。
第三十五条 经济类人员和技术类人员分别将自己审查结果的先后顺序交评标小组组长,组长召集评标小组充分讨论,确定投标单位的议标先后顺序。
第三十六条 经过评标,与每一个投标人达成的最终一致的实质性结果,包括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均应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评标的最终评比条件和中标签约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按照综合条件评价和最终报价经评委评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一至三位候选中标人按顺序排列,依顺序推荐为中标人。
1.评标结论和合同标的必须与工程部批准的标底金额接近,正误差不得超过+3%,负误差不得超过-5%。评议结果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在此原则下,评议标小组集体选择中标施工单位。
2.设备类的评标原则,设备等评标应是在技术上、质量上确认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前序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确认中标无效,依次由后序位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小组认真作好会议纪要。并将评标结果书面报请股份公司批复后方可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后,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拟定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初稿。单项合同在签字之前由项目督察组织按标准表格填报合同评审表报工程部评审后方能签订。
2.评标纪要(或对标类比表)、技术协议、合同文本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报件。技术协议由该专业负责人签字;合同文本、对标类比表由经办人、项目监理、项目督察、财务人员、财务经理(总监)、筹备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付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合同评审批复后在三天内按公司相关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3天内书面致函未中投标单位,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所有建设承包施工合同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建筑法》、《经济合同法》以及现行的法规、施工及验收规范。没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协商补充有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参照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标准文本,再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合同必须明确如下内容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转包。
2.指定主要建筑材料厂家(含钢材、水泥、门窗及设施等)。
3.工程款拨付在竣工审计前不能超过75%。违者将追究筹备组长和财务经理的责任。
4.明确质量控制点、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如道路、地坪的浇筑等)。
5.约定工程进度违约罚金应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的大小,不低于3‰每天。
6.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屋面、外墙装饰、地坪等项目保修期限。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的项目经理一致,防止挂靠单位给筹建项目带来损失。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禁止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处分,以不正当方式中标的宣布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通过分解等方法回避招标的;
2.用不正当方式限制、排挤潜在的投标人入选邀请投标名单;
3.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4.事先确定中标人,再邀请其它投标人“陪标”;
5.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歧视性方式,故意偏袒或损害投标人,妨碍公平竞争投标;
6.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或其它投标人投标内容及商业秘密的;
7.接受投标人金钱财物等贿赂,在评标中作虚假评议帮助其中标或获取利益的;
8.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进行回避的;
9.招标人其它违反招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禁止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以不正当方式中标的宣布中标无效,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报送当地司法机关追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4.投标人向招标人用金钱财物等进行贿赂,取得中标资格或获取利益的;
5.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用低于标评条件和标准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的;
6.投标人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工程部制定和解释,在实施中继续完善和修订。本办法从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1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