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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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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珠海市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省经信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1]1340号)要求,为确保我市酒类流通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 酒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区科工贸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认识假冒侵权酒类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 二、加强领导 根据省经信委的部署,我市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1年6-12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沈岩副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贸流通科(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指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三、整治工作重点   要以《条例》和商务部《办法》为依据,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或个人、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检查重点要以城区、镇的消费集中地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镇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我市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 要在2010年度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的基础上,对全市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整顿,对无证经营或持证不年检、到期不换证的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条例》给予处罚并吊销许可证。要确保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持证经营率达100%。同时,建立本地区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档案,引导规范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酒类经营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要认真贯彻商务部《办法》,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开展本地区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酒类批发企业等流通环节,大型商超、餐饮及名酒专卖店等终端零售环节。对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不合格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罚。确保本地区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95%上。 1、要检查酒类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随附单》;在批发酒类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 2、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3、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严厉打击假冒侵权酒类违法犯罪行为 要积极协调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以假冒名优白酒、葡萄酒,特别是进口葡萄酒等酒类为重点产品,以葡萄酒、白酒等酒类销售、消费量大的地区为重点地区,严厉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收集、分析和排查案件线索,深挖违法犯罪产业链条,扩大打假成果。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加强信息报送 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五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从6月20日至12月18日,每月16日下午4: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局。12月15日前将本区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局商贸流通科。 四、时间安排 全市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6月30日) 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经信委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于6月30日前,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我局商贸流通科。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至11月15日) 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条例》和商务部《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1日-15日各区组织对本地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12月16日-25日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全市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 2、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 (2011年 月 日 至 201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市级酒类管理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项目 本期数值 专项行动以来累计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销售单位数(家) 检查餐饮单位数(家) 检查进口商数(家) 酒类批发、零售许可检查 未办理许可证数(家) 补办许可证数(家) 《随附单》检查 未领用《随附单》企业数(家) 未索取《随附单》企业数(家) 补领《随附单》企业数(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案件数量(个) 涉案货值(万元) 注:本表在6月20日前为周报表,6月20日至12月20日为月报表。 附件2: 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 (2011年 月 日 至 201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市级酒类管理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项 目 累计数值 地方酒类管理法规或执法依据 酒类经营企业数(家) 其中,酒类批发企业数(家) 酒类零售企业数(家) 酒类经营企业备案数(家) 上传到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登记数(家) 酒类流通从业人员数(个) 酒类批发企业领用《随附单》数(家) 酒类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数(家) 酒类零售企业酒类商品销售量(千升) 酒类零售企业酒类商品销售额(万元) 酒类零售企业有《随附单》的酒类销售量(千升) 注:本表中“地方酒类管理法规或执法依据”,有地方法规的地方报地方酒类管理法规名称;酒类零售企业包括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等。本表从发文至12月20日期间为月报表,12月30日前报年报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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