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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死刑存废的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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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死刑是最为严酷的刑罚,它剥夺人的生命,剥夺人被法律所赋予的某些权利。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奴隶社会初期,死刑在刑罚中所占比重较小,延至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死刑进入鼎盛时期,各国均建立起了以死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死刑提出质疑,贝卡利亚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接踵而至的便是世界各个国家和人民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死刑存废问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它是一场持久的,前进的,发展的战争。依旧世界总体趋势,了解总结死刑存和死刑废的各种理论观点。由于废除死刑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物质、观念条件,而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与人文背景,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并不成熟。我国的死刑废除必须走一条由严格限制死刑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理性之路。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死刑的概述。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第二部分,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 第三部分,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 第四部分,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第六部分,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刑法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most severe punishment, it not only depriving people of life, and depriving people given by law of certain rights. The death penalty in criminal history experienced a rise, flood and declining process. Slave society, the death penalty in early in smaller proportion of punishment, extended to slave society middle and feudal society, the death penalty into heyday, all nations set up to death a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punish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people start to the death penalty, questioned the bekaa leah works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first presented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claims, it is world each country and people for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unpalatable. Problem is not able to nullify the death penalty, it is a sterling forward lasting, the development of war. Still, understand the world's overall trend summary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death penalty of waste theory. Due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must have certain social material, concepts conditions, and the present stage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conditions do not mature. China's death penalty abolition by strictly limited to walk on a death penalty to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rational path. Keywords:death;Abolishing death penalty;Criminal law III 目 录 绪论 1 1.1论文的背景及目的 1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成果 1 1.3 研究方法 2 1.4 研究内容 3 2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 3 3 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 4 3.1 废除死刑论 4 3.1.1死刑误判难纠 4 3.1.2死刑是野蛮之刑 4 3.1.3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 5 3.1.4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 5 3.1.5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 5 3.1.6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6 3.1.7死刑违宪 6 4 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6 5 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7 6 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7 7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9 8 结论 10 谢 辞 11 参考文献 12 da9bb4fba24fe8eb17a912bcc0e9c273.doc 绪论 1.1论文的背景及目的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世界各国对生命的重视程度提高,人类社会逐渐开始提倡废除死刑。 近年来,世界各国加大对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理论认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已经陆续废除死刑,而我国依旧保持死刑,这和我国的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有很大的关系,本文即从世界坏境大趋势下细化分析中国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对于此问题的影响。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成果 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至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世界上已有 83 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刑的死刑,13 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的除外),还有 22 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经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 118 个国家和地区,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俄罗斯等。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 78个,属于少数派。从废除死刑的趋势来看,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等一般的普通犯罪规定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如日本,从 1979—1984 年,平均每年仅执行 1 件死刑;从 1985—1988 年 4 年间仅执行 9 件死刑;2002年,执行的死刑也只有 2 件。2002年,在 83 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 67 个国家宣判了死刑,这就是说,有 16 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该年度连一例死刑都没有宣判(但因其还没有达到 10 年期限的标准,所以没有将其纳入废除死刑的名单)。死刑执行已经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了少数的一些国家身上。现在,在世界级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美国现有 12 个州完全废除了死刑,38 个州保留死刑。 我国长期以来一贯坚持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即“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之上完成的。这次修改不仅是因为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因为中国存在的死刑与人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所以导致中国的人权问题受到一些国家的指责。 1997年的《刑法》便在这种国内及国际新形势的压力下,开始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修订后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作了一些限制。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7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7.7%。就其实施犯罪的性质而言,在现行刑法典规定的68种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种,约占我国全部暴力犯罪的32%和全部死刑犯罪的31%,而以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如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贪污罪等约占了全部死刑犯罪69%。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但由于我国物质条件还比较落后,且人口基数大,,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因此,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因为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也展开了是否废除死刑的讨论。我国应不应该顺应国际趋势,也废除死刑呢?废除死刑适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呢?这就要从保留及废除死刑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分析死刑有无存在的必要。 1.3 研究方法 本研究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行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国内外信息技术的成果与动态、理论与方法,结合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研究。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的论证方法有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完成该论题采用的主要手段有: (1)理论研究。 (2)网络检索。 (3)资料分析。 (4)电脑辅助处理信息。 1.4 研究内容 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的死刑存废:一是死刑的概述。在这方面,我们主要研究死刑的产生和发展,认识死刑的产生以及其在历史过程中的发展;二是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在这方面,我们主要研究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从不同学说证明废除死刑的依据;三是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在这方面,我们主要研究死刑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所提倡实行的政策,同时研究死刑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所出现的改变;四是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从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方面,结合现实以及人民观念对于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五是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这方面,我们主要通过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因入手,结合世界趋势和国际潮流研究限制适用,说明我国必将跟随世界趋势和国际潮流最终废除死刑;六是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通过对国内现状以及外界条件互相影响的角度最终肯定我国最终废除死刑的结论。 2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 胡健在《中国死刑起源探究》中提出:死刑是刑罚之一,这种刑罚方法毕竟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转化的关系,这些社会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1] 胡健.中国死刑起源探究.政法论丛.中国知网,2003(2) 死刑作为人类从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没落或受规约之途的。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间的亲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2]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以血复仇制度的终结,便是作为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的产生。自从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产生以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它是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的重要甚至是主要的刑罚方法存在的。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保存至今奴隶制国家比较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其中死刑适用的范围广泛,直接处死的就有三十多条,而且处罚手段极其残酷,溺死、烧死、刺死、绞死是经常使用的。死刑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当一个社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式也会比较人道。例如,我国唐代的贞观之治时,国家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当社会动荡、压迫和反抗此起彼伏时,法律和现实中的死刑就会较多,并且形式多样、手段残酷。例如,欧洲中世纪和我国每个朝代的统治末期都是死刑大行其道的时侯。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者提出的“治乱世用重典”的理论被历来的统治者奉为经典,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中,死刑就是帝王维护这种文明的首选利器。 3 废除死刑的各种学说 3.1 废除死刑论 众所周知,贝卡利亚是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学者,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他系统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在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观点之时,部分学者对其观点表示赞同,边沁就是其中一位。边沁在其著作中以功利主义的刑罚理论为标准,提出死刑因代价大于、效果等同于终身监禁,因而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之刑,进而主张废除死刑而以终身监禁取而代之。纵观支持废除死刑论的学者,可将其归结为一下几种理论: 3.1.1死刑误判难纠 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便不可挽回。实践也表明,无论怎么慎用死刑,都有出现错杀的可能。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同样,在我国,高级人民法院每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几的改判率。在我看来,一方面,死刑的误判难纠不仅会使无辜受害者的家属产生报复心理,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误判难纠的过程中,极大可能造成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同时,这是对无辜受害者的生命的不尊重,违背了我国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误判难纠会导致司法程序上的复杂,花费过多的财力和物力,造成某些不必要的损失。 3.1.2死刑是野蛮之刑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助长了人性的残忍。死刑本质上是一种“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是对人的复仇心态的姑息、迁就和纵容,因而必然会助长人性中的野蛮与残忍因素,有碍善良、仁慈的人性的培养。复仇作为人的一种本能欲望,不符合社会的宽容精神,是对人性仁慈的一种毁灭。之所以认为死刑是野蛮之刑,是从心理和手段上来讲,当今是现代化高速发展,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人民应该摒弃传统的“一报还一报”的残暴思想,理应积极运用其他较为合理且符合社会现状的手段。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所以它所采用的手段都较为残忍,手段愈残忍,人民在实施报复之时所采用的手段也就愈发让人可怕,也就对社会的稳定构成更大的威胁,带来民众巨大恐慌,其所换来的是与预期所相反的效果。 3.1.3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 最早对死刑的最大的威慑功能提出异议的是贝卡利亚,他提出终身苦役的威慑功能大于死刑。他认为,死刑的威慑作用只是有限的、不稳定的,因为死刑给人的印象只是暂时的,其给人造成的畏惧感将随死刑的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消失。[3]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边沁也提出,让罪犯象牛马般劳动的终身监禁所产生的持续的痛苦,所能让人产生的畏惧远大于给人瞬间痛苦印象的死刑所能使人产生的畏惧。因此,死刑因威慑效果不大于终身监禁而不是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4] 邱兴隆.边沁的功利主义死刑观[J]. 外国法学研究,1987(1) 遵从上述观点,死刑是对人生命的一次性剥夺,对罪犯所起的威慑作用并非是长久性的悔改,仅仅是在得知所获死刑结果的当下,至于防范犯罪中所需要做到的教育改造效果,死刑并非全部符合。而对于那些社会上的不稳定的极易犯罪的人来说,死刑在某些时刻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他们在实施犯罪之前,很大程度上已经对自己的犯罪后果有了一定的认识,甚至是死刑这样的极刑,简而言之就是他们已经做好了接受死刑这样残酷惩罚的准备,死刑所希望得到的威慑功能在此完全没有发挥的余地。 3.1.4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 “杀人者死”并非是金科玉律,即便是对杀人者,死刑也并非是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因为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并非所有犯杀人罪的人都被判死刑。事实表明,判处死刑者只是杀人者中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少的一部分。从现今我国死刑制度来看,我国对于死刑实行的是限制政策,此限制涉及了几个方面,或从适用主体上,或从适用程序上,或从适用条件上等等,这就从侧面反映出,死刑只针对于满足上述要求,且必须适用死刑的罪犯而言,并非死刑就是用于惩罚的最终且唯一手段。我国的刑罚措施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是按照严厉程度进行排列,这就从一定层次上体现出,我国刑罚措施形成的是一个金字塔的模式,即能够表明,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 3.1.5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 边沁曾提出,予以犯罪人以终生单身隔离或流放便足以像死刑一样收到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效果。终身监禁不仅使其与社会隔绝,甚至可以防止其在羁押期间不必再犯。因此,对于防止犯罪人再犯罪来说,死刑纯系不必要的刑罚。[5] 张宏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防止犯罪人再犯罪,若一味的采用死刑,不仅大量剥夺人的生命,而且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后果。犯罪人执行死刑,一旦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实施报复,必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一来造成社会不稳定;二来并未起到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效果。 3.1.6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洛克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利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国家用个人割让的自由与权利中的一小部分组成了刑罚权。然而在人们所割让的权利中,不包括生命权。死刑对于国家而言,不是一种权利,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人,是对刑罚权的滥用。 3.1.7死刑违宪 在当代,一些国家尤其是美日两国的死刑废除论者均认为死刑违背宪法精神。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许多学者撰文向死刑的合宪性发难,认为死刑违宪。因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禁止“残酷与异常的刑罚”。在日本,由于宪法有关于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与残酷的刑罚以及尊重个人生命权的规定,因此在死刑存废之争中,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既是残酷之刑又是对生命权的漠视,因而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违背,构成违宪。 4 死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这一基本政策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直至今日,不管我国的刑事政策、立法还是司法,对于死刑都是情有独钟的。 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作了一些限制。在范围方面,《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方面,《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规定了死缓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5 现阶段中国实行死刑的必要性 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和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6]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44 就说明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必须根据本国的历史阶段和阶级阶段进行讨论研究。 从目前中国现实来说,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条件还很落后。在这种物质条件还很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物质文明提高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由于防范犯罪要难于惩罚犯罪,并且惩罚犯罪相较于防范犯罪要省时省力省钱,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7] 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和实然.法学,2003(4):41 此当权者不放弃死刑便有据可依。对于精神文明程度来说,在一个精神文明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愈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越强。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还不高,公民整体素质也不高,大部分民众还不认同废除死刑思想。因此,从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在我国,无论是古代的儒家和法家,还是现代的思想家,都没有一个人明确提出要立即废除死刑。从我国文化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占主流地位,尤其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因此,目前在中国,死刑应当被保留。 6 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由于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 首先,我国应从社会现实出发,中国现在依旧存在很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但是并非所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都必须没有区别的使用死刑这样的刑罚手段。这也就意味着在死刑适用的罪名之上,我们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和削减,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不是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在采用死刑之后就能得到有效遏制,这必须取决于在防范犯罪和惩罚犯罪上所侧重的点上来看。追其根源,其最根本的是防范。 其次,究其上文所提到的情节严重来看,这就涉及到死刑适用标准问题。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实践中,对于没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就要严惩,但是我认为,实践中所体现的宗旨较为宽泛,相对于一个没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同时也并非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来说,这样的处罚有失公平。并且人的生命宝贵,死刑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权,在适用上必须慎重。 再次,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也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死刑的适用程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最开始的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一段时期内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到现在的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1979年刑法典施行初期,死刑复核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9月2日,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判处死刑的案件的通知》,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出通知,最终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无疑体现出我国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进步和严谨以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不仅能够从整体上规范行使的范围,主体等条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错误发生,同时也进一步的体现威严性,进而能从体系上摆脱民意所指,遵从法律的目的,达到应有且适当的效果。 最后,我国现行的死刑减刑制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二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减刑即是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从减刑的概念上来说,对于适用减刑的刑种中未涉及到死刑,我认为我们应将死刑纳入减刑的刑种范围之内,可将死刑在所需的条件之下直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既不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形势政策,同时也符合我国长期所提倡的人为观念,在起到警戒作用的同时,也能体现教育改造的真实想法。 除此之外,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我们不能因为罪犯是犯过罪的人,而采用比较残暴的方式,罪犯最本质的属性依旧是人,人是生命本体的生物,现代社会并非是一个残暴的社会,我们不能依旧停留在古时的方式方法上,我们应在尊重的基础上适当的对其进行惩罚。在我国这样暂时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新出现的注射法是一个很好且很容易适用的方式,注射法比起枪决,更加的人道,也易于接受,对于罪犯来说,没有过大的心理压力。 7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死刑制度的存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诸多国内外学者都对其进行过探讨,死刑存废关乎着一个国家刑罚制度的改变,关乎着一个国家对待生命的看法,关乎着民众的态度转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观其死刑存废现今的发展情况,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这是文明的进步;少部分国家依旧保留死刑,这是国家社会环境所需,不管怎样,世界最终是大同的。所以,我认为从长远看,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之所以说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世界的潮流趋势,形势所需,更重要的应该是从自身的条件出发。纵观历史来看,每个国家都是经历了漫长使用死刑的历史过程,而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死刑,死刑从此走出了国家历史舞台,单从历史因素来看,进步终究会代替过去。我国所提倡的“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政策仅是对现在的环境而言,并且在政策中出现的“少杀,慎杀”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正在积极有效控制限制死刑,这就说明我国已经意识到死刑在刑罚中不合理甚至不应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目前,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8] 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法学,2003(4):51 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制约着死刑存废的发展,经济越发达,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国家对于死刑的废除就越发的有期待。经济的发展必将带来丰厚的物质内容,丰厚的物质也就能支撑起整个社会的犯罪防范,相较于惩罚犯罪,如果真正做好防范犯罪,就可以说从本质上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进而提高社会意识;经济的发展虽然也会产生某些弊端,但是,这里所谓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一个平均而且平衡的状态之下的,人民处于一个相互饱和的状态下,必将逐渐稳定,安于现状,经济也就凸现出它的魅力所在。另一方面,对外开放的中国是一个接受新鲜事物,接受挑战的中国,对外开放也就意味着在某些世界大趋势下我们必须学会跟紧脚步,但是,跟紧脚步并非就是一味的照搬照抄,而是根据我国情况,按照自己的步伐向前走。这就再一次证明我国终究会废除死刑,只是现在的大形势大环境下中国需要暂时面对和处理自身的问题,为跟随世界潮流打基础,建立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对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程度日渐提高,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也必然给国人的刑罚观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学者的讨论呼吁,也会促使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 民众的思想在潜意识下是遵从国家的政策和方针的,民众对死刑的认识虽大部分局限于古代“一报还一报”的思想,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精神文明也在进一步的提高,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如此,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止是会得到民众的支持。 8 结论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长远来看,我国最终必将会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行死刑制度继续存在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 我认为,目前死刑在我国存在是合理的,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程度。但是从各方面考虑我国尽量减少死刑,就要做到减少死刑的适用罪名、严格死刑使用标准、死刑标准应当统一、完善死刑的复合程序、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采取更为人道的死刑方式。 谢 辞 四年前,我进入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开始四年的大学生活。光阴荏苒,四年的大学之旅,在学到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我还明白了很多有助于自身未来发展的道理。即将走出校门的我,也只有在今后的工作中,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创造出更好的工作成绩来表达对各位老师的衷心感谢! 非常感谢吴念胜老师给予本人在论文撰写中的帮助和指导,感谢您为本人所提供的宝贵建议,也感谢您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审阅本人的论文。谢谢您! 最后,我要向我的家人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他们的巨大付出深深感谢! 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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