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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定;
4.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
8.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总经理
1.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公司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6.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党委书记
1.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管理要求;
2.负责将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公司领导干部选拔、考核及任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组织各级党组织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障作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4.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5.负责将安全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
(四)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1.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主持召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6.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督促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7.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价;
8.协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五)其他副总经理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督促分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3.对分管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总工程师
1.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级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和审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标准;
3.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问题,审批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七)工会主席
1.负责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合法权益;
2.参与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4.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修改;
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八)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职能部门通用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人身、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危险源、危险物品、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的安全管理;
(四)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求,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等工作;
(五)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领导安排,相互协调和配合,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收集、识别,并交主管部门汇总发布;
(七)按照规定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国家、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文件等公文处理工作;
(二)负责总部公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三)协助筹备、安排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六条 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一)组织开展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并纳入企业文化建设;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事迹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公司文明建设工作内容;
(四)组织党、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
(一)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
(二)负责公司总部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产权部
(一)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并监督使用;
(二)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职工培训中心、外事办公室)
(一)在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和选拔中,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
(二)负责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公司总体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做好安全监管人员的培养和选拔;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生产管理部
(一)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将安全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
(二)责任制考核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考核内容;
(三)督促、指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措施及现场文明作业等工作的落实;
(四)负责监督各单位劳务外包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
(一)按规定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可研评审和预评价;
(二)督促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可研评审和预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
(一)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业病防治和防汛及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消防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交通、消防检查,监督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
(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九)负责公司防汛及自然灾害预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技术品质部
组织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编制工作,并督促执行;组织或参与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设备安全检查,监督各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二)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的主要设备配套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三)负责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计划的编制,督促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四)负责监督设备维修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参与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
(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风险管理;
(三)审核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六条 审计部
(一)负责审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二)负责审计公司安全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审计事故及善后处理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监事会办公室)
(一)监督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有关领导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工会工作部
(一)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民主监督管理,维护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劳动防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配置,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三)负责在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负责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营销中心
(一)负责在制定营销管理制度中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负责在营销实施过程中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研发(技术)中心
(一)指导安全技术研发、引进推广安全课题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二)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时要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中心
(一)负责发布公司合格劳务组织,建立劳务组织“黑名单”;
(二)负责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将安全方面的条款纳入合同内容;
(三)依照相关规定,采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 荆门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保卫部、离退休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二)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
第四章 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班子成员、各部门和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扩展到每个部门,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公司系统内,构建职责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章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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