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洛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环境监察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对的实行,全面贯彻省市环境保护会议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稽查目的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和规范的活动。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目的是:通过市县区自查和上级稽查,全面规范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健全监管机制,总结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三、稽查内容
本市环境监察稽查将围绕本市和上六个月市县区环境监察重点业务开展,详细是: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工作规范化。重点稽查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次数与否满足监察频次规定;现场监察记录所反应的现场监察内容与否完整;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状况表述与否精确;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状况与报送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在线监控现场监管和减排监察系数现场检查与否开展;现场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与否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与挂牌督办与否贯彻到位。
(二)对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与否在2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与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问询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视听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足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提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五、稽查措施
本次稽查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的方式开展。在各县区组织自查整改的基本上进行交叉互查,通过案卷查阅找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现场调查,对稽查对象在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职责履行状况逐项打分,做出初步判断,提出整改意见。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稽查
包括案卷评审”与“现场验证”两部分,其中“案卷评审”部分(60分),评审内容为12份《现场监察记录》,每份《现场监察记录》分值为5分,缺乏1份,扣5分。详细包括“基本信息”、“现场监察状况”、“现场监察意见”、“确认信息”、“文字规定”五方面内容,其中“现场监察状况”、“现场监察意见”为稽查重点。“现场验证”部分(40分),重要稽查“建设项目基本状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状况”、“重要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状况”、“整改意见贯彻状况”等五项内容与《现场监察记录》的一致性。
(二)环境行政惩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
通过“案卷评审”的方式开展。包括“环境行政惩罚案件重要证据”(70分)和“《调查问询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0分)两部分。不需制作《调查问询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以“环境行政惩罚案件重要证据”(100分)作为唯一打分根据。
“环境行政惩罚案件重要证据”部分,包括企业信息和证据信息两项内容,其中证据信息为重要稽查项,规定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物名称等要素齐全,监测汇报合乎规范规定,案件调查汇报详实(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明确、调查通过清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法律法规合用对的、提出的拟处理惩罚意见明确),证据链完整。
六、稽查程序
稽查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行稽查、文书制作、稽查提议执行和案卷归档等六个环节执行。
1、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明确稽查时间、内容和措施,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参与的稽查人员等。
2、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下级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3、实行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询;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4、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汇报》,重要向组织稽查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汇报稽查的对象、重要内容,稽查过程,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稽查提议等;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行稽查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提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试点期间暂不波及人员处理问题。
5、文书送达,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6、稽查提议执行,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贯彻状况;稽查对象对稽查成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最终,案卷归档,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多种材料立卷归档。
六、时间安排
1、县区自查阶段(5月4日-6月14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措施,开展自查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上报自查汇报。
2、 市局稽查阶段(6月15日-7月15日)
市局组织开展各县区交叉稽查,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编制《稽查汇报书》,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理决定书》。
2、 整改督查阶段(7月16日-7月31日)
各县区针对《处理决定书》规定整改贯彻,市局组织后督查,核算整改状况,为迎接省厅稽查做好准备工作。
七、工作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的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深入提高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认识,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按照“全面稽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自查工作,要将环境监察稽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常规性工作来抓,立即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查和执法规范工作,深入完善执法档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稽查获得实效。
(二)找准稽查定位,贯彻稽查任务
市支队要充足发挥在稽查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按照稽查规定内容,保质保量完毕各项平常环境监察工作,使本级稽查考核达标;还要适时指导、督促县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对国控省控企业的环境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执法隐患。县区环境保护局要克服困难,按照规定,扎实做好环境监察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好基层关,守好基层岗。
(三)细化稽查内容,规范稽查文书
在环境监察稽查中,各稽查组要采用逐企业逐案打分的方式,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环境行政惩罚案件调查处理和群众投诉查处等执法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现、该立案查处未立案处理到位的,下发《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责令改正,并督促贯彻。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察档案,保证平常监管实现“一企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执法留痕、行为规范。
(四)建立长期有效机制,巩固稽查成效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要以环境监察稽查及验收工作为契机,深入剖析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科学模式,逐渐建立环境现场执法长期有效机制,全面推进环境监察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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