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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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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候堡镇新天骄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名称:襄垣县候堡镇新天骄教育 第三条 机构性质:本培训中心属于自愿举办,从事小学文化课课外辅导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本机构直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举办者:个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田霞。 第六条 校址:襄垣县候堡镇西周市场1栋10号。 第七条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襄垣县教育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办学层次:小学生非学历课外辅导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业余辅导 第十条 办学范围:小学语文,英语等文化课辅导培训。 (一)招生区域:候堡镇及周边区域 (二)教学时间:周六,周日,寒暑假等节假日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小班制(每班不超8人),大班制(每班不超2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法定代表人及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 第十三条 举办人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举办人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委会。 第十五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委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校委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十七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田霞担任。 第十八条 校长职责: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四)检查学校的财务; (五)对校委会、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自筹资金,个人出资,启动资金为1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 第二十一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外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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