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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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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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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井下防灭火治理制度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觉察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单调、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展处理。 9、井下觉察火灾时,应按照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截了当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展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展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截了当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平安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平安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觉察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顿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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