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京汽车租赁合同
一、合同签署方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出租方名称】(以下简称“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名称】(以下简称“租赁方”)
二、汽车租赁
1. 出租方将其名下具备租赁资格的汽车租给租赁方,并由租赁方支付租赁费用。租赁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和期限使用出租方租赁的汽车。
2. 租赁期限及租赁车型由双方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上明确写明,租赁期限包括日租、周租、月租或年租,租赁车型应当符合租赁方的要求,并在乙方取车时由甲方出示车辆检查合格证。
3. 租赁费用由双方商定并在租赁合同上明确写明。租赁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和实际使用时间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用,逾期未支付租赁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
三、租赁要求
1. 租赁方应当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年龄,如有超龄或者无合法驾驶资格的风险因素,出租方有权拒绝出租。
2. 租赁方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使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维护保养车辆并保证车辆完好无损,如因租赁方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租赁方应当按照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赁方从降低车辆使用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当谨慎驾驶车辆,不得擅自更换车辆部件和牌照,并在车辆产生现场事故时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报警处理。
四、租赁押金
1. 租赁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应当提供相应的租赁押金,租赁押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并在租赁合同上写明。租赁押金将于租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租赁方指定的账户内。
2. 租赁方在归还车辆时,如出现车辆或者配件丢失、损坏、无法使用或者其他损失的情况,租赁方应当按照出租方要求进行赔偿,租赁押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租赁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五、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上明确写明。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双方均有权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事先协商一致,并在书面上明确表示,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转让、让与或者出质。
2. 租赁方或者出租方如违反了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给其他合同方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之日止。租赁期届满时,双方约定的租赁期满且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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