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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标准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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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议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协议法》、《经济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一律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协议管理是我委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协议管理,对于我委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获得,均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我委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节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拟订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协议,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我委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必须认真理解对方当事人的状况。包括:对方单位与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状况,对方签约人与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社会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协议,保证所签协议有效。   第七条 签订协议,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协议,如波及我委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协议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协议文本。   第十条 协议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详细、文字体现要清晰、精确。   协议内容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详细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与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规定要明确、详细;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措施、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送方式及运费负责应详细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措施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整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应详细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措施。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协议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除协议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协议由我方所在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协议,都必须以维护本我委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容许在签订协议步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协议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同意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协议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我委、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除按规定须上报我委审查同意者外,由我委、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协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协议;   重大涉外协议。   3.下列协议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协议。   4.标的超过我委资产1/3以上的协议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协议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协议;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规定提供法律协助的协议。法律顾问室重要负责审查协议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照。   第十六条 协议审查的要点是:   1.协议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与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与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与否平等;订约程序与否符合法律规定。   2.协议的严密性。包括:协议应具有的条款与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否详细、明确;文字表述与否确切无误。   3.协议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对方与否具有履行协议的能力、条件;估计获得的经济效益和也许承担的风险;协议非正常履行时也许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协议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同意,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协议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协议,应事先填写“协议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同意。(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订意见,随同协议草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协议,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终作出:同意、不一样意;告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深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详细规定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协议草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接人按同意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状况,经同意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协议的履行   第十九条 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协议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协议、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保证协议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协议履行完毕的原则,应经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理解、掌握协议的履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协议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竭力保障协议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合适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协议步,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协议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列、解除协议,必须符合《协议法》的规定,并应在我委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理、解除协议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同意的协议,在到达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同意。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协议,在到达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立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在到达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协议,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在未到达或未同意之前,原协议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状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协议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容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 变更、解除协议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协议纠份的处理   第三十条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协议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议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波及内部几种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我委确定一种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详细负责到究竟。   第三十二条 处理协议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处理为基本措施。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到达协议,处理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责任,并尽量采用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络,及时通气,积极积极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协议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处理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协议纠纷的程序是:   1.承接人填写“对外协议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根据状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处理或认为有必要的协议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议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协议纠纷,有关企业必须积极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协议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以及与协议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原则、封样、样品或鉴定汇报;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协议纠纷经双方协商到达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措施人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订的处理协议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状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到达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协议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协议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我委对协议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协议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我委协议的二级管理详细是:   我委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详细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我委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详细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协议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我委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协议。   我委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协议。   我委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协议。   我委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协议。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重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我委的各类协议;   2.负责检查各类协议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我委审批或签订的协议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协议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协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核各企业的协议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协议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协议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协议纠纷;   7.参与有关协议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我委、企业协议管理的 重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协议;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我委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协议,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平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协议管理的实行细则,采用切实措施,搞好协议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协议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协议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协议台帐的设置、记录、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重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协议,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协议,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协议的全面履行详细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措施处理,对发生的协议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协议的一切资料;协议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我委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可以良好地完毕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我委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省资金,增长收益,获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协议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我委根据各部门和下属我委、企业的实际状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详细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重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状况,获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状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协议专用章制度。我委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协议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协议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替代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惩罚。   第五十五条 协议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协议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协议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申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我委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协议管理和基础工作。详细如下:   1.建立协议档案。每一份协议都必须有一种编号,不得反复或遗漏。每一份协议包括协议正本、副本及附件,协议文本的签收记录,协议分批履行的状况记录,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协议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协议的不一样种类,建立协议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种总台帐。其重要内容包括:序号、协议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协议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状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精确、及时、完整。   3.填写“协议状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步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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