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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最大限度保障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条件下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及时有效开展空气质量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我市已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东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于极端不利天气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出现大气污染情况,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并根据市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依据本细则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及《城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分级方法,将空气质量预警等级分为两级:
Ⅱ级橙色预警: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级别;
Ⅰ级红色预警: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污染级别。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重度污染级别下启动Ⅱ级响应,严重污染级别下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级别,采取分级明确的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 Ⅱ级响应措施
要求施工工地责任单位加大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Ⅰ级响应措施
要求施工工地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防止扬尘方案措施。
(1)施工责任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方案;
(2)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高度须不低于2.5m,在一般路段的高度须不低于1.8m,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3)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材料堆放场所应做硬化处理,出入口应设洗车装置以及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工程车辆应在出入口除泥、冲洗干净且密闭无洒漏后再出施工工地;
(4)易产生扬尘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5)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外观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6)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的,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7)在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必须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8)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采用器具或输送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9)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空旷地带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绿化;
(10)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
(三)应急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由市住建局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对本预案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时,终止相应应急响应。按照省、市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相关部门和企业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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