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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改单文本.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13502 上传时间:2025-03-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2.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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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8月20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一、删除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第1列项中“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二、在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的最后增加3个列项: “—8.2.7和8.2.8有关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2个月后实施。 —12.19有关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对已经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实施。” 三、将前言中“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四、将第8.2.7条修改为: “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五、将第8.2.8条修改为: “各类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设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GA406的规定,粘贴式样参照附录H。” 六、增加第8.2.9条: “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七、原第8.2.9条和第8.2.10条分别改为第8.2.10条和第8.2.11条。 八、增加:附录H(资料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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