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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晋安监煤字[2004]2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
(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
(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
(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
(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
(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 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 5.8m;坡道不大于8度
(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
(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
(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
(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 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
(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超过两台时,第二台按第一台配风量的75%配风;第三台及三台以上时,每增加一台均按第一台配风量的50%配风;
(二)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巷道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条 严禁防爆柴油机车进入微风或无风的巷道和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等回风巷道
第十条 对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车运行巷道的空气,应定期进行检测,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之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运送人员;
(二)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三)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四)蒸发式水箱、废气清洗箱水量充足,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
(五)不得在井下进行机车维修作业;
(六)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七)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
(八)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九)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十)必须配备防爆柴油机车自动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释。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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