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汽车质押担保协议
编号: 001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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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作为借款人 与质权人于 年 月 21 日签订编号为: 001 的《借款协议》项下所有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已向出质人充足解释了本协议的条款,且出质人已审阅并理解了主协议的条款和内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双方就质押事宜到达条款如下:
第一条、质押物
1、出质人自愿以其享有所有权的 牌汽车,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1788836 作为主协议的质押担保。
2、上述质押物购置价为人民币 ,现双方评估确认净值为人民币 。
3、出质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以及有关附属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完税凭证、车辆钥匙等)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协议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因诉讼保全而支付担保企业等第三方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三条、出质人承诺和保证
1、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状况,且出质人依法对质押物拥有充足、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协议约定对质押物设置质押担保物权。
2、质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质押物在本协议签订时,没有被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
第四条、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主协议的变更
1、出质人同意,除增长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协议,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有关变更自质权人或债务人告知出质人之时起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主协议的变更并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出质人以质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对变更后的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2、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债权转让,且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享有对应的质押权。
3、出质人同意,在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所有或部分债务,如未来质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获得出质人口头或书面同意,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押物的保管
1、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及附属物品由质权人或者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占有和保管,保管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有关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否则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存续期间,如质押物需要维修,质权人应及时告知出质人进行维修,该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押存续期间,质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状况时,出质人应立即采用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并在七天内向质权人提供与质押物减少的价值相称的其他担保。出质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5、出质人同意在质押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状况下不得拆除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因安装GPS所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押物的处分
1、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押物出租、出借等方式处置质押物,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2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2、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赔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质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根据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用于修复质押物,以恢复质押物价值;
(5)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规定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时,质权人有权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容许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准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协议约定;
(2)债务人在协议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债务人被宣布解散、破产的;
(4)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质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协议的约定提前收回债权,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6)债务人违反主协议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也许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的;
(7)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质权人解除主协议的;
(8)其他足以影响或也许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的状况。
2、质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次序清偿:
(1)支付处分、保管质押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车费、居间费等);
(2)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因诉讼保全而支付担保企业等第三方的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等);
(3)损害赔偿金、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利息;
(4)借款本金;
(5)诉讼费、保全费。
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质权人应按出质人的规定予以返还。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有关公证、保险、评估、登记、鉴定、运送及保管、维修、提存等一切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条、质押的独立性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独立于主协议,不因主协议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协议被确认为所有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仍以质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如质权人与债务人解除主协议的,出质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以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2、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规定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对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3、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导致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反复抵押、已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状况。
(2)未经质权人同意私自取回质押物。
(3)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押权的行为。
4、若因出质人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所有或部分无效的,出质人应在本协议所记载的质押物价值限额内,对本协议所述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清偿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送达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采用快递、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任意一种方式向出质人送达告知,一经上述方式发送即视为送达。除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变更如下送达方式外,如下送达方式均视为有效。
邮寄送达地址为: ü 户籍地址 其他地址
电话、短信送达地址为: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为:
微信、QQ送达地址为: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争议的处理机构: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的签订地: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质人(签字、指模): 质权人(签字、指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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