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大住户的意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 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以信阳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拆除对象。
二、 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通知》公布时间为准。
三、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 《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补偿对象:
1、对拆迁范围内有合法证件的所有房屋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酌情给予补偿。
2、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合法证件。赠让、继承、租赁、抵押等均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3、每一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视为一户,房屋的权属、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载内容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登载数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登载数相等的以登载数为准。
(二)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1、不要求安置的按评估价或协商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私产在协商价或评估价的基础上另增加200元/㎡安置补偿费,全部补偿款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付给。
2、要求安置的,以甲方新建楼房五层以下置换,按证载面积1:1.5进行产权调换,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本区域现行市场价:超出面积1-10㎡优惠20%;11-20㎡优惠10%;超出21㎡以上面积按现行市场价购买,不再优惠。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原拆除主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结算。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砖混、砖木、简易结构房,分别按150元/㎡、140元/㎡和130元/㎡的标准补偿。拆除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见附表)
4、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款可作为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预付金,待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结算,多退少补。
5、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搬迁结算的先后顺序发放返迁顺序号,被拆迁人按返迁顺序号进行选房,楼房差价比由拆迁人另行公布。
五、搬迁与过渡
1、 给予被拆迁人每户500元的搬迁补助费。
2、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拆迁房屋的证载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被拆迁人3元/平方米的奖励。
3、被拆迁人只能搬迁属于自己的动产,经过补偿的房屋(含门、窗)、构筑物及附属物(含树木)等交拆迁实施单位统一拆除。验收中发现门、窗等已给予补偿的物品丢失,有补偿标准的,按标准从被拆迁人补偿费中扣除,没有补偿标准的,按丢失物品的市场价从被拆迁人补偿费中扣除。
4、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付给过渡费。住宅过渡费标准按被拆迁人合法房屋使用面积每月5元/㎡计算。过度期内,被拆迁人自己无法安排住处的,可由拆迁人给予租房安排,但租房费用由被拆迁人自己承担。
5、过渡期: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8个月计算,过渡费每3个月支付一次。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的,过渡费按10元/㎡支付,直至安置到位为止。
七、结算
1、结算程序:被拆迁人持现场验收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办理结算手续。
2、结算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八、其它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2、拆迁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以外的房屋(指规划路处的私房)不适用本方案
3、本方案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7月30日
附表: 人防老家属院区域拆迁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乔木
胸径(㎝)
主干高(㎝)
3—15
1.5—3.5
棵
1—15
16—25
3.5—6.5
棵
15—25
26—30
6.5—7.5
棵
25—30
31以上
7.5以上
棵
40
零星果木
一年以下幼树
棵
0.5—0.8
1—3年为结果期
棵
1—3
4—7年初结果期
棵
10—20
8—18年盛果期
棵
30—40
简易棚
砖混
㎡
150
砖木
㎡
140
简易
㎡
130
砖围墙
高2米
㎡
60—80
院内地坪
砖或水泥
㎡
40—60
压水井
眼
150
蓄水池
M³
100
移有线电视
部
100
移电话
部
100
移空调
台
窗机100、挂机150、柜机200
移太阳能
套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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