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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队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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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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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1
定西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试行) 3
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 15
专职消防队队长职责 19
专职消防队班长职责 20
专职消防队战斗员职责 21
专职消防队营门哨兵职责 22
专职消防队火警受理员职责 23
专职消防队交接班制度 24
专职消防队操课制度 25
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报告制度 26
专职消防队一日生活制度 28
专职消防队警容风纪检查制度 31
专职消防队请销( 休) 假制度 32
专职消防队安全工作制度 33
专职消防队驾驶员管理制度 34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库管理制度 35
专职消防队车辆管理制度 36
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37
专职消防队消防器材库管理制度 39
专职消防队消防器材保养制度 40
专职消防队会议制度 41
专职消防队会议室管理制度 42
专职消防队学习教育制度 43
专职消防队学习室、 电视室管理制度 44
专职消防队灶房、 餐厅管理制度 45
专职消防队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46
专职消防队营房营具管理制度 47
专职消防队文体娱乐室管理制度 48
专职消防队浴室管理制度 49
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岗位职责 50
定西市专职消防队员量化考评标准 54
附: 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66
定西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县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有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促进全省专职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结合我市各县政府办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职消防队是全市各县人民政府办专职消防队, 本规定不适用于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着眼于安全的需要出资建立的一支担负火灾扑救、 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受所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和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 随时做好灭火准备, 接警迅速出动, 有效地扑灭火灾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第五条 各县公安局、 公安消防大队应把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 训练、 管理纳入日常工作, 定期检查、 考核评比、 督促指导、 抓好落实。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 严格管理教育, 专职消防队员必须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严守纪律, 忠于职守, 发扬勇敢顽强、 不怕牺牲、 连续作战的作风, 保证执勤战备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属县公安局领导的一支专门承担灭火救援任务的队伍, 消防车配备最低应不少于2辆, 人员由队长、 班长、 驾驶员、 战斗员、 通讯员和炊事员等组成。每个队人员配备最低应不少于10人, 队长由公安局任命, 班长择优从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当地公安局行政领导负责制, 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执勤队长由当日值班队长( 指导员) 担任。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热爱消防工作, 有奉献精神;
( 二)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三) 身体健康,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 战斗员18---35岁, 驾驶员可放宽到40岁) ;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录用和考核工作, 由公安部门协调当地人事、 财政等部门, 采取公开考试、 平等竞争、 择优录取的办法, 并各自按照权限, 从德、 能、 勤、 绩等方面全面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应将县办专职消防队的党团员纳入本级党团组织管理之内, 培养发展党团员工作, 按规定设立党团支部。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 不断促进广大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各类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掌握责任区的道路、 消防水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等情况, 建立相应的战训业务资料档案;
( 二) 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理和灭火作战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
( 三) 扑救火灾, 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处理火灾事故;
( 四) 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检查和考核, 定期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 五) 积极参与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 六) 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队长职责
( 一) 熟悉全队人员、 器材装备等情况, 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 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领导全队人员努力学习, 刻苦训练, 提高技术、 战术水平;
( 二) 掌握责任区的情况, 熟悉灭火作战预案, 落实各项战备措施, 指挥全队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
( 三) 带领全队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严格管理, 遵纪守法;
( 四) 指挥执勤力量出动, 乘指挥车或首车到达现场;
( 五) 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 及时向上级报告;
( 六) 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班长职责
( 一) 熟悉责任区的有关情况和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预案, 确定战斗员的分工代号, 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指挥全班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
( 二) 带领全班完成业务学习、 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 提高技术、 战术水平;
( 三) 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严格组织纪律, 养成良好作风;
( 四) 检查全班人员的执勤情况, 保证车辆、 器材和个人装备完整好用;
( 五) 训练执勤和灭火救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 及时向队长报告;
( 六) 听到出动命令时, 带领全班人员迅速登车, 赶赴现场。
第十五条 战斗员职责
( 一) 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勇敢顽强, 坚决完成战斗任务;
( 二) 努力学习, 刻苦训练, 熟练掌握车辆器材装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提高业务素质;
( 三) 严守纪律, 服从管理, 尊重领导, 团结同志, 爱护集体荣誉;
( 四) 明确自己的战斗分工和任务;
( 五) 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工具完整好用;
( 六) 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着装, 按规定位置登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职责
( 一) 维护保养好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 水、 电、 气充分, 车辆完整好用;
( 二) 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 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 三) 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发动消防车, 做好出动准备。
遵守交通规则, 保证行车安全;
( 四) 出车回队后, 及时对消防车进行检查保养, 发现故障迅速排除, 恢复备用状态。
第十七条 通讯员职责
( 一) 迅速、 准确接受报警, 发出出动信号, 填写《出车证》;
( 二) 将出车证送交执勤队长, 报告火灾地点, 并乘指挥车或首车出动;
( 三) 熟悉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 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 四) 维护保养通讯设备, 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 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 一) 坚持一日生活制度, 认真填写《专职消防队要事登记》。
( 二) 各类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统一张贴上墙。
( 三) 安全组织健全, 制度落实。
( 四) 按规定着装, 保持仪容严整。
( 五) 每周进行一次仪容风纪检查, 主要检查队员的着装、 仪容和个人卫生, 并有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内务设置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下列情况下的着装要求:
( 一) 换装季节的着装时间, 按照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 二) 担负执勤、 参加集会或因公外出人员, 必须着制式服装。炎热季节在营区内除执勤和训练外, 能够穿制式上衣, 不戴帽子, 但不得赤膊或只穿背心。
( 三) 汽车驾驶员出车时, 一律按规定着装。在驾驶室内能够不戴帽子。
( 四) 不准擅自裁改制式服装。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 一) 进见或遇见首长或上级时, 应当敬礼。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 二) 在室内, 首长来到时, 应自行起立,待首长坐下后再坐。
( 三) 门卫值班员交班时应当相互敬礼。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互相间称职务, 或者姓名加职务, 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听取上级讲话和回答上级问话时, 姿势要端正。当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 应立即答”到”, 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 指示后, 应回答”是”。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进入领导室内前, 要喊”报告”或者敲门; 进入其它人员室内前, 也应敲门, 经允许后进入。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必须举止端正, 精神振作, 姿态良好。着制式服装时, 不准袖手、 背手和插手, 不准边走边吸烟、 吃东西, 不准搭肩挽臂。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外出必须做到:
( 一) 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令, 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自觉维护专职消防队伍的荣誉。
( 二) 与群众接触时, 要态度和蔼, 礼貌待人。
( 三) 在公共场所, 要遵守有关规定, 爱护公物, 不得乱写乱画。不准随地吐痰, 不准乱扔纸屑、 脏物, 保持公共卫生。
( 四) 参加集会、 晚会时, 必须遵守规定, 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 按指定位置就坐, 不得抢占位置, 翻越凳椅和高声喧哗; 不得迟到早退, 散会时依次退场。集体参加集会、 晚会时, 要有专人带队, 事前明确注意事项。观看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时, 不得喝倒彩、 鼓倒掌、 吹口哨、 扔杂物。
( 五) 不得酗酒、 赌博和打架斗殴, 不得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作息时间可参照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起床。队值班员按时发出起床哨, 全体人员听到起床哨立即起床, 按规定着装, 做好出操准备, 因训练、 灭火或集体活动, 占用睡眠时间一小时以上时, 队长可根据情况, 决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二十九条 早操。起床后进行早操, 时间一般为半个小时, 除担任勤务、 公差的人员和伤病员外, 听到早操哨都要迅速集合, 清点人数, 检查着装, 列队出操。
第三十条 洗漱。早操后, 进行洗漱, 并整理内务和打扫室内外卫生, 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第三十一条 开饭。按规定时间开饭, 听到开饭哨后, 集合列队, 依次进入餐厅。就餐时要保持肃静, 餐毕自行离开。
第三十二条 操课。操课前, 应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 听到操课哨, 队值班员迅速集合队伍, 检查人数、 着装和装备器材准备情况 , 将队伍带到指定场所, 向授课人或教练员报告。操课中, 严格遵守课堂( 操场、 作业场) 纪律, 认真听讲, 精心操作, 严防事故, 保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午休。午睡时间除队值班员、 值日员外, 均应卧床休息, 保持肃静, 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午休时间一般由个人支配, 但不得私自外出, 不得影响她人休息。
第三十四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为课外活动时间, 要合理安排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晚点名。队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一次, 星期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第三十六条 就寝。队值班员按作息时间表准时吹就寝和熄灯哨。全队人员听到就寝哨后, 应做好就寝准备, 听到熄灯哨后立即熄灯就寝, 保持安静。
第三十七条 值班。值班是保证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常备不懈, 维护内务秩序和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专职消防队应设值班员和门卫, 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队值班员由班长轮流担任, 受执勤队长领导。门卫由队员轮流担任, 受值班员领导。
第三十八条 请销假。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 按时归队销假。正常休假依照《甘肃省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招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查铺查哨。执勤队长要坚持查铺查哨制度, 检查人员就寝和睡眠及个人装具服装放置情况, 防止失火、 煤气中毒等事故; 检查执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做好登记,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条 交接。专职消防队人员在调离工作时, 必须将自己分管的工作和掌握的文件、 图书、 资料、 器材、 装备、 营具等进行移交。
第四十一条 接待。执勤、 操课和工作时间一般不准会客, 特殊情况需领导批准。会客应在会客室或指定处所, 未经领导允许不得留客在营房内住宿。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安全组织,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并结合队员的思想动态、 工作性质和季节气候等, 经常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值班和执勤人员不得玩忽职守, 擅离岗位。消防车库内不得住人和存放危险物品,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严禁明火作业, 使用保暖炉时要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严防训练事故。训练前要对器材设施进行检查, 操练人员要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 训练中要聚精会神, 精心操作, 高空训练时, 要确定保护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要加强伙食管理, 搞好厨房、 食堂和食品卫生, 注重炊事人员的选配和培养, 炊事员要定期检查身体, 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四十六条 保持营区清洁, 窗明几净, 室内外环境卫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 每周大扫除一次, 做到院内无杂草、 无积水、 无丢弃物、 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十七条 营院道路、 场地平整, 排水通畅, 室外设施管护良好。有条件的应在营院栽种花草树木, 营造优美环境。
第四十八条 政府办专职消防队应在营门处悬挂机构名称牌。统一称为”定西市xx县消防队”, 名称牌长200厘米, 宽30厘米, 均为白底黑字, 标准宋体或黑体字, 纵向悬挂。各类库室应统一张贴( 悬挂) 门牌标志, 名称准确、 规范, 门牌大小、 质地、 字体应一致。
第五章 学习训练
第四十九条 每周业务技能训练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 政治、 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十条 除集中学习外, 消防队员要加强自学, 把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 做到集体学习有资料, 讨论有记录和个人有学习笔记, 政治学习每月有体会。中队长每月进行检查并登记。
第五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加强体能、 技能训练, 增强整体战斗能力。业务技能训练, 由中队长组织实施。中队长离队期间, 由中队长指定人员组织实施。应加强适用性实战训练, 体能、 技能、 应用性项目训练, 训练操作程序、 达标标准等参照每年消防部队下发的《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计划》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辖区实际, 制订重点企业灭火作战预案、 辖区灾害事故的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预案等。定期开展"六熟悉", 做到情况掌握, 记录清楚,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每年对所有预案熟悉或演练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在业务训练中, 专职消防队应做到月有计划、 周有安排, 参训率不低于90%。每天( 双休日、 节假日除外) 体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 训练成绩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第五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领导必须熟练掌握灭火救援基本理论, 具备初级指挥能力; 全体队员必须掌握分管装备性能, 会操作使用。
第六章 战备值班
第五十五条 政府办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 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五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必须坚持每天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 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 调整落实执勤力量, 检查、 清点器材装备, 安排执勤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时, 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 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五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 泵除了特殊应急情况外, 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动用的, 必须严肃处理, 影响火灾扑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 必须实行责任制, 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 做到日检查、 周保养, 保证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六十条 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 必须符合实战需要, 有利于执勤出动。车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 不准住人和存放与值勤无关的其它物品, 严禁挪作她用。采用保暖措施时, 要确保安全。
第六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 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各县公安局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积极汇报政府将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 器材装备、 被装、 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并逐年增加投入, 保障专职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并对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的工资福利不应低于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中等收入。
第六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夜餐费、 执勤训练和火场误餐补助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夜餐费和火场误餐补助费每人每次( 天) 不应少于2元, 加班费每人每天不少于10元( 含节假日) 。
第六十五条 根据国家、 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员劳动保险、 养老保险、 伤残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第八章 奖惩
第六十六条 县办专职队消防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行政企业单位人员工作的最低标准。
第六十七条 奖惩办法由各县公安局参照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定西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
第一条 专职消防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建立正规的执勤备战秩序, 保证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是一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力量, 必须昼夜执勤, 常备不懈, 接到报警立即出动。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必须履行下列执勤备战制度:
( 一) 每天清点保养车辆器材;
( 二) 节假日要坚持执勤备战, 请( 休) 假人员, 不得超过20%;
( 三) 减少执勤班次、 人员时, 必须上报大队;
( 四) 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事情需要离队时, 必须经执勤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离队, 并按时归队销假;
( 五) 接警室必须落实1—2人昼夜在岗, 担任受理警情或接待群众报警, 保持车库门前道路畅通;
( 六) 在营区训练时, 使用执勤器材的要经执勤队长同意, 以保证及时出动; 外出训练时, 必须经执勤队长同意, 并保持通讯联络。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在灭火作战行动中, 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 迅速、 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 保护和疏散物资, 迅速控制灾情发展, 尽快消除险情, 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所有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严守纪律, 忠于职守, 发扬勇敢顽强、 不怕牺牲、 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 安全钩、 安全绳、 腰斧和手套等; 指挥员和班长、 驾驶员应配备手电筒。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对消防车辆器材工具, 要明确分工, 负责检查和保管。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火灾时, 由本队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 负责现场指挥灭火。
与现役消防队协同作战时, 由现役消防队指挥员负责指挥, 责任区专职消防队队长协同指挥。
与其它多种形式消防队协同作战时, 由消防大队指挥员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负责指挥。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遇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须立即出动:
( 一) 当辖区发生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 接到报警救助时;
( 二) 接到110、 119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 三) 当上级检查执勤备战情况, 听到出动信号时;
( 四) 接到过路群众或外线报警时;
( 五) 其它情况, 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十条 接警人员( 火警受理员) 必须准确受理报警, 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 详细地址、 燃烧物性能, 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危险, 火势情况, 报警人姓名、 电话号码等。
第十一条 听到报警信号时, 执勤人员必须立即做好出动准备:
( 一) 迅速着战斗服, 佩带个人装备, 战备登车;
( 二) 接警员应立即打开车库大门;
( 三) 驾驶员立即发动车辆, 听候出车命令;
( 四) 执勤队长检查出动准备, 发布出车命令。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接警后, 消防车驶出车库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并迅速、 准确、 安全地赶赴火场, 途中要随时了解火场情况。
第十三条 其它执勤人员做好第二出动准备。
第十四条 遇有较大火灾和爆炸、 伤亡、 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殊情况, 在处理的同时, 立即向大队汇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在灭火作战行动中, 必须做到统一指挥, 准确迅速。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 按照”先控制, 后消灭”的原则, 正确运用灭火战术, 扑灭火灾, 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到达火场后, 应立即进行火情侦察, 查明情况, 迅速投入战斗。
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正常情况下, 可采取外部观察、 内部调查、 询问知情人, 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要查明下列情况:
( 一) 火源位置, 燃烧物性能, 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 二) 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及其所在位置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 三) 有无爆炸、 毒害、 遇水燃烧等物质, 及其数量、 存放形式和具体位置;
( 四) 火场是否有带电设备, 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 五) 燃烧的建( 构) 筑物的结构特点, 及其毗连建筑物的状况, 是否需要破拆。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要根据火场情况, 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 一) 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或部位;
( 二) 有可能引起爆炸、 毒害的部位;
( 三) 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 四) 火势蔓延猛烈, 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面;
( 五) 有可能引起建( 构) 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中, 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 必须首先抢救被困人员, 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 尽力减少损失。根据火场需要, 合理实施破拆, 防止盲目破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在扑救火灾中, 要正确使用水源和利用有利地形, 确保重点, 兼顾一般, 力争快速不间断。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 必须尊重科学, 注意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火灾扑灭后, 要做好下列工作:
( 一) 全面检查建( 构) 筑物起火部位的构件, 消除余火, 防止阴燃, 必要时派员监视现场;
( 二) 撤离火场时, 要清点人数, 整理器材装备;
( 三) 归队后, 要迅速补充油料、 器材和灭火剂, 调整人员, 恢复战备状态。
第二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 专职消防队要指定着火单位或户主等保护火灾现场, 并配合大队开展火灾调查。
第二十四条 战斗结束后, 应进行战评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 不断提高战术、 技术水平和队伍整体作战能力。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认真填写《接警出动报告表》, 按时上报。
专职消防队队长职责
专职消防队队长由当地公安局任命或消防支队选派,对全队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 了解和掌握全队情况, 根据上级的指示、 计划和要求, 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 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二、 领导执勤备战工作, 落实战备措施, 指挥全队完成执勤备战任务;
三、 全面掌握本队人员的思想动态, 带领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 命令、 指示等;
四、 领导全队的军事、 业务技能训练, 组织落实训练计划, 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五、 教育和带领全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行政管理, 遵纪守法, 预防各种事故和案件;
六、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七、 落实管理教育制度, 做好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充分调动队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
八、 教育培养班长和队员, 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 关心部署的物质、 文化生活,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 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十一、 副队长由消防大队从应聘队员中择优聘任, 队长不在位时, 履行队长职责。执勤队长由正、 副队长轮流担任。
专职消防队班长职责
班长在正、 副队长的领导下, 对全班工作负责:
一、 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 指挥全班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二、 带领全班完成政治教育、 业务理论学习, 提高全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三、 带领全班积极参加军事、 业务训练, 提高本班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战术水平;
四、 带领全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组织纪律, 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五、 带领全班爱护装备, 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 经常组织维护保养, 确保执勤器材和装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六、 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动态, 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搞好全班团结, 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 带领全班熟悉和掌握责任区情况和灭火作战预案内容;
八、 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 确定本班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听到出动信号, 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九、 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 落实安全措施, 预防各类事故、 案件的发生;
十、 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专职消防队战斗员职责
一、 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勇敢顽强, 坚决完成执勤、 训练、 灭火战斗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 坚守岗位, 明确自己的职责, 做好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战斗准备, 保养个人器材装备, 保证完整好用;
三、 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 位置和其它可供灭火使用的水源设施位置和情况;
四、 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 积极参加军事、 业务技能训练, 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增强实战能力;
六、 严守纪律, 服从管理, 尊重领导, 团结同志, 安心工作, 爱护集体荣誉;
七、 艰苦奋斗, 厉行节约, 爱护器材装备和公物, 遵守安全规定, 保守秘密;
八、 听到出动信号, 迅速着装, 按规定位置登车。
专职消防队营门哨兵职责
一、 上哨时, 应提高警惕, 确保营区和装备、 物资、 重要设施的安全;
二、 对出入营门人员、 车辆进行登记, 指引来访人员和来队家属到接待室( 会客室) , 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 检查进出营门人员的证件和警容风纪, 必要时还应检查携带的物品;
四、 维护营门秩序, 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
五、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营区, 禁止一切车辆、 人员在消防车库门前逗留;
六、 对出入营门的分队、 首长和上级领导应当敬礼, 当上级首长、 地方党政领导车辆出入营门时, 应当敬礼;
七、 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迅速处理; 发现重要情况或接到报警时, 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八、 警容严整, 文明执勤, 维护部队形象。
专职消防队火警受理员职责
一、 火警受理员由本队确定1—2名队员担任;
二、 负责本队火警受理工作, 并做好接、 处警登记;
三、 受理火警要迅速、 准确, 并及时发出出动信号, 立即开启消防车库门;
四、 24小时坚守岗位, 不得擅离职守;
五、 按规定着装, 做到警容严整, 精神饱满;
六、 做好其它事项的受理登记工作, 并及时向本队领导汇报;
七、 随时统计和上报火警受理、 出警情况。
专职消防队交接班制度
一、 要求
交接班在每天下午17时进行, 时间不超过20分钟。由执勤队长组织实施, 全队人员参加。
二、 交接班内容
( 一) 、 检查、 清点执勤车辆的器材装备;
( 二) 、 调整执勤备战力量;
( 三、 安排执勤备战工作。
三、 实施方法和动作
( 一) 听到交接班信号后, 全队体人员迅速集合, 由交班执勤队长整理队伍, 清点人数;
( 二) 交班执勤队长宣布当日执勤车辆、 人员和班次;
( 三) 各类人员迅速检查、 清点随车器材和装备;
( 四) 检查完毕后交接班。交班执勤队长要在本队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 五) 交接班时, 听到出动信号, 由交班者负责出动, 待处理完毕, 再行交换。
专职消防队操课制度
一、 要求
( 一) 按规定时间操课, 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 早退。期间, 不得会客, 除经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 其它队员都应参加操课;
( 二) 操课前, 班长要组织对各种训练设施和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严防发生事故;
( 三) 训练中, 当日执勤队长必须在跟班作业, 努力做到”三会一能”, 即会讲、 会做、 会教, 能组织训练;
( 四) 训练中, 按规定着装, 做到队列整齐, 令行禁止, 保持正规的操场( 课堂) 秩序;
( 五) 训练中, 严格要求, 严格训练, 认真执行各项操作程序;
( 六) 训练结束后,要列队讲评, 表扬先进, 纠正不足, 提出要求。
二、 组织实施方法
( 一) 听到操课信号后, 全队人员到训练场( 课堂) 集合;
( 二) 由本队值班班长负责, 清点人数, 向授课人报告, 由授课人下达课目( 包括目的、 内容、 要领、 要求及组织训练的方法等) ;
( 三) 本队值班班长带到指定操课地点列队, 根据课目组织实施训练;
( 四) 训练结束后, 要列队讲评, 讲评形式由授课人视情决定。
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报告制度
为建立正规的灭火救援报告制度,确保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 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 特制定本制度。
一、 火灾等级划分:
( 一) 一级火灾: 指各类场所的初起火灾;
( 二) 二级火灾: 指较大的建筑火灾和其它场所的发展阶段火灾;
( 三) 三级火灾: 指大面积的建筑火灾和其它场所的猛烈阶段火灾;
( 四) 四级火灾: 指首脑机关、 通讯枢纽、 高层建筑、 大型百货商场批发中心、 易燃易爆石油化工及仓库以及有引起爆炸、 中毒、 辐射、 危险等场所发展阶段的特殊火灾;
二、 接警调度
( 一) 火灾、 抢险救援等报警任务, 由110、 119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受理, 出警由消防队实施;
( 二)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立即调度出警;
( 三) 接到110、 119调度指挥中心指令后, 一级火灾一般出动第一出动力量的一辆消防车前往处理。主要集镇或水源缺乏的区域, 以及发生二级以上火灾, 出动全部力量;
( 四) 辖区发生重、 特大或难以控制的火灾, 火场指挥员应及时向110、 119调度指挥中心( 县公安局) 报告, 请求增援;
( 五)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火灾、 抢险救援或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需要出动时, 必须向大队报告。
三、 报告程序
( 一)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抢险救援或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到场后, 指挥员应根据当时情况, 及时向消防大队和110、 119调度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起火单位或突发事件地址、 燃烧物质、 火灾等级( 或火势基本情况) 、 接警( 到场) 时间、 出动力量、 有关领导到场等情况;
( 二) 专职消防队在扑救火灾、 抢险救援或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中, 其它多种形式消防队或公安现役消防队到场后, 现场总指挥由现役消防队领导担任。辖区专职消防队现场指挥员, 应立即向现役消防队指挥员详细汇报本队到场时间、 到场火势或险情情况、 本队力量部署、 火势蔓延方向及周围疏散情况以及火灾或突发事件处理经过等。
专职消防队一日生活制度
一、 起床
( 一) 当日执勤队长( 队长或副队长) 应督促值班班长按时发出起床信号;
( 二) 值班班长为当日值班员, 应督促队员立即起床, 按规定着装, 并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 三)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或就寝后执行灭火等任务, 由当日执勤队长确定次日起床时间, 起床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二、 早操
( 一) 除双休日、 节假日外, 其它时间一般每日出早操, 时间为三十分钟;
( 二) 除担任公差、 勤务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本队领导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 其它队员都应参加早操;
( 三) 早操内容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由值班班长带队出操, 收操时间由带操人掌握。
三、 整理内务和洗漱
( 一) 整理内务、 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在早操后进行,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 二) 值班班长负责每天检查本队内务和环境卫生。队领导每周组织一次全队着装、 仪容和个人、 内务、 环境卫生大检查, 并做好记录。
四、 开饭
( 一) 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 开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
( 二) 听到开饭信号后, 全体队员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 由值班班长整队, 依次有序地进入食堂;
( 三) 全体队员应自觉遵守灶房、 餐厅管理制度, 饭后值班班长应落实人员迅速打扫食堂卫生。
五、 交接班
( 一) 交接班在每天下午17时前列队进行, 由执勤队长组织实施, 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 二) 检查、 清点、 维护和保养车辆器材及装备;
( 三) 调整、 落实执勤备战人员、 班次和车辆;
( 四) 安排当日工作, 部署执勤备战任务。
六、 操课
( 一) 队员操课前应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 技能) 体能训练应穿好作训服, 把训练器材放到预定位置、 , 听到操课信号后, 全队人员( 公差、 勤务人员和病员除外、 迅速到课堂( 训练场) 集合;
( 二) 实施人要训练前组织队员做好预备操, 并检查训练器材,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操课时, 要周密组织, 遵守课堂( 训练场) 纪律, 严防事故发生;
( 三) 课间休息( 室内课一般每小时休息十分钟, 室外操课, 由实施人视情确定休息时间) ;
( 四) 操课结束后, 应检查器材, 清理现场, 集合整队, 进行讲评, 并将训练器材放回原处。
七、 午睡( 午休)
( 一) 听午睡信号后, 全队人员应保持肃静, 不得进行其它影响她人正常休息的活动。值班班长检查全队人员午睡情况。午睡后迅速整理内务, 做好操课准备;
( 二) 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 不得私自外出和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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