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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2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及规划目标 5
第四章 规划总体设想 6
第五章 单项用地布局规划 14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 20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25
第八章 防灾规划 26
附录一: 用词用语说明 27
附录二: 规划实施建议 28
附表一: 规划用地构成表 29
附表二: 各地块开发控制指标 31
附图:
一、 用地现状图
二、 建筑质量图
三、 土地使用规划图
四、 道路交通规划图
五、 规划结构图
六、 平面定位图
七、 竖向规划图
八、 地块编号图
九、 给水排水规划图
十、 电力电信规划图
十一、 土地地价参考图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编制理由
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意图, 加快松阳县城规划建成区的建设步伐, 规范土地使用与合理开发, 受松阳县建设局的委托, 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二 条 文本适用范围
本规划仅适用于松阳县城区, 规划范围总面积11.35k㎡, 其中陆域10.4k㎡, 水域0.90k㎡(具体以图纸所标注的界线为准), 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与开发, 以及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均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 三 条 使用要求
文本与图集对照使用,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不可分割。
第 四 条 相关规定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 规范, 针对本城区的开发、 建设、 管理而制定的, 对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 浙江省、 丽水市及松阳县地方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第 五 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
3、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
4、 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5、 《松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6、 《松阳县城市防洪规划》;
7、 松阳县已编制完成的各农居安置点详细规划;
8、 《松阳县城南路及城东路街景规划》;
9、 国家、 省及地方现行的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 规定及文件等;
10、 工程合同及电子地形图等相关基础资料。
第 六 条 规划原则
第6.1款 城区控规必须与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在内的、 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相关规划与工程相衔接。
第6.2款 本区涵盖了松阳县城规划建成区90%左右的用地, 控规应对已批准的《松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松阳县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完善和具体化, 从规划、 项目选址、 建设、 经营到管理的全过程均应体现建设精品城市的意识, 力争营造出城市的地方与个性特色, 同时, 为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6.3款 要考虑分期建设、 滚动发展, 并注意各阶段用地、 功能、 结构的合理性与可延续性, 力求建设一片、 巩固一片。
第6.4款 注意城区用地地坪标高与防洪堤标高的衔接, 在处理好相互关系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同时确保城市防洪能力逐步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
第6.5款 基本拟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保护范围, 提出保护的大致方法与要求(具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准)。
第6.6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对城市道路框架、 城市中心区、 生活区、 工业区、 办公区、 教育区、 广场、 绿地及工程设施的布局作进一步的深化和落实。
第6.7款 做好城市空间景观规划以及建筑色彩、 材料等的控制与引导。
第6.8款 对城市的规划管理与建设提出具体措施。
第 七 条 法律效力及解释权
此文本及相关图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文中的疑难问题或不明白之处由松阳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 八 条 土地性质分类
本规划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 )用地一般分至小类。规划用地分类见表01。
表01 城区规划用地性质分类对照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一类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R14
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二类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R24
绿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 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设施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站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和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设施用地
G
绿地
G1
公园绿地
G11
综合公园
G12
社区公园
G15
街旁绿地
G3
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D3
保安用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E1
水域
E4
林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注: 对本表中未明确的用地请查阅第八条中的标准。
第 九 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第9.1款 兼容方法
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 土地使用性质在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实际操作时有适当的灵活性, 本规划将用地按兼容程度分成可兼容、 补偿性兼容、 不宜兼容三大类。第一类指允许被其它用地兼容, 第二类指被兼容后必须在附近合适的地段加以补偿的用地, 第三类指不宜被其它用地兼容的用地。
第9.2款 兼容原则
1、 可兼容用地
二三类居住用地可被一二类居住用地越级兼容; 二三类工业用地可被一二类工业用地越级兼容; 工业用地和普通仓库用地可相互兼容; 生产防护绿地有条件时可被公共绿地兼容; 各类居住用地可被为本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 居住、 工业、 仓储等用地可被绿地兼容。兼容比例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15-20%。
2、 补偿兼容用地
城市内非显要位置的一般性公共绿地( 包括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级绿地) 可补偿兼容;一般地段的商业、 办公等用地可被居住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偿兼容; 学校、 医院、 文化娱乐设施、 体育设施等可补偿兼容; 支路、 停车场、 菜市场、 幼儿园、 变电所、 公共厕所、 加油站、 煤气供应站等也可补偿兼容, 但上述用地被兼容后应在尽可能近的距离范围内补足相应面积。
3、 不宜兼容用地
城市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 含主、 次干道, 桥梁, 各类汽车站用地, 城市主要广场, 水厂, 污水处理厂, 垃圾填埋场, 主要电力、 电信设施, 高压走廊, 防空设施用地, 供热、 供气设施, 防灾设施, 主要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泄洪池、 排洪沟, 隧道, 特殊用地及控制建设地带等不宜被兼容; 城市核心地段带有标志性的商业、 文化用地, 有特别要求的用地以及重要政府机构用地均不宜被兼容。
第 十 条 地块使用权出让原则及相应要求
第10.1款 地块出让的使用年限为50-70年, 具体由县政府统一规定, 使用期限截止后,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支付续金后方可继续使用。
由于编制规划时, 出让方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要求及用地规模为未知数, 由此, 实际操作时会涉及土地界线及路网微量调整, 但规划要求城区的规划结构不能变, 在调整时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城区内12m及12m以上的道路不得被出让, 出让地块界线只能到道路红线, 此类道路的建设与维护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2、 对8m及8m以下的道路, 相邻地块受让方必须征购到道路中心线。建设时8m道路原则上应保留, 一般由政府负责道路的建设与维护; 如遇大企业、 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 则此级道路可作为其内部道路使用, 内部段线型允许其作适当修改, 但与外界道路的接口不得改变, 内部道路不论其宽度如何, 均由企业或开发商负责建设。
3、 图中表示的6m及6m以下的道路多为现状道路, 政府需统一进行改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道路除外), 包括路面处理和线型整理, 增添上下水设施。在各地块建设时, 建设单位和开发商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增添必要的支路, 但其道路宽度宜小于12m。地块界线可根据出让情况适当灵活机动, 对于用地性质相同的地块界线允许缩小、 移动或者相邻地块合并出让, 但规划要求的各项规定性指标的控制效果不得改动。在相邻地块交界处可根据实际可能性增加支路, 增加的道路路宽为5-6m, 道路用地面积应从享用该道路的地块中划出, 此支路两侧地块靠该道路的建筑必须作相应后退, 如增加的支路大致为东西向, 则各后退4-5m以上(如相邻地块为居住用地, 则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准), 如果大致方向为南北向, 则各后退2m以上。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及规划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十六大精神, 全面建设小康, 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 要充分发挥本县城的资源及政策优势(特别是劳动力资源、 自然生态资源以及旅游资源)为本县经济服务; 要积极引进内外资金, 以市场为导向, 搞活、 培育、 壮大工业、 旅游业及房地产业, 经过城区的建设切实加快松阳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努力形成高效、 有序并具有松阳个性特色的城市风貌,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
以到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 经过统一规划、 合理开发、 精心施工、 科学管理, 将松阳县城建设成为布局合理、 交通便捷、 环境舒适、 生产高效的现代化城市。
第四章 规划总体设想
第十三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深化和完善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 以各在建、 拟建的具体项目为依据, 完善总体规划路网结构、 落实各项用地。
第13.1款 路网结构调整
结合城北工业区的建设, 将新华路往北延伸, 成为西屏工业区主要干道; 鉴于城东路已经开始实施, 活动坝准备建设, 故需对城东路原规划线型作适当的修改, 同时修改与其关联的支路; 考虑到城西为教育区及风景区, 交通量较大, 规划将白露岭路由原现划的11m拓宽至16m, 同时, 县府前线型适当南移; 城市东北侧与龙丽一级公路平行的21m道路往东北偏移, 与一级公路保持100m至200m的间隔, 作为一级公路的辅道使用;上松线与龙丽一级公路相交地段建设互通立交。
第13.2款 用地功能结构的完善
城市中心区范围基本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商业核心地段仍位于太平坊路中段, 重点是要做好太平坊路的市民广场四周用地的建设, 一方面满足现代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协调; 教育区宜相对集中, 规划分两片设置, 一片在城西, 另一片在城东松阳一中及民族学校一带。松阳三中、 职业学校均归职业高中使用, 松阳三中迁至西侧环城公路内侧; 规划取消城东沿龙丽公路的公园, 在居住小区内部及江滨补足相应面积; 随着与龙丽一级公路平行的21m道路的外移, 城市工业用地及居住用地有所扩大, 但一级公路两侧各30米为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作为防护绿带及基础设施预留通道); 考虑到城东路的地价及体育中心的建设时间较晚等因素, 规划将城市体育中心东移, 具体位置在加胡坑以西、 松阳一中及民族学校以南地块, 使教育与体育设施紧密结合布置。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政策导向
第14.1款 从严掌握城市土地的供给
城市土地的供给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要有计划地进行, 要尽可能将其控制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以内, 要避免用地与人口的不协调增长, 造成占地大、 人口少的不利局面, 同时尽量减少划拨方式的土地数量。
第14.2款 充分发挥城市土地价格的调节作用
1、 根据城市同心圆布局的原理, 各类用地中, 商业用地与土地区位、 地租的关联度最为密切, 随后依次为办公楼、 工业、 居住、 农业, 由此在城市最为中心的地段应突出商业用地, 而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应逐步调至城市外缘。就松阳而言, 主要是太平坊路与新华路、 人民路的交叉口一带, 应重点强化其商业功能, 对其它类用地要结合中心区改造进行统一调整。
2、 参照周边城市经验, 每平方公里用地的基础设施投资( 指七通一平) 在1.0~1.5亿元人民币左右, 即每平方米投入1000~1500元, 当城市地价低于此价格时, 政府就需贴补, 或者减少基础设施投入, 这就会影响城市的正常运作。对于小城市而言, 土地价格、 租金与区位关系尤为明显, 因此需将城市用地分为若干个地价等级区域,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与市中心的距离远近, 其次是设施配套情况, 如医院、 中小学、 幼儿园、 菜市场、 汽车站、 公交站场、 公园、 文化设施、 防洪。另外, 与工作区的距离、 交通的可达性、 房产地段划分情况、 过境公路是否穿越、 周边有无污染企业、 有无噪声源等等都是影响地价及地租的主要因素。为保证城市的健康发展, 有必要将城市用地分成若干地价级差, 绘制土地级差等高线, 确定最低的土地拍卖价格, 并明确要求地价最高的地段一般不能采用划拨方式转让土地, 一方面可保证城市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另一方面又便于分地段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政策, 同时可充分体现优地优用的原则。
3、 本规划结合松阳县的实际情况将规划用地分为五个等级和一类非卖地。对这五级用地应根据松阳县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一个土地价格, 价格要有一定的幅度范围, 在等级界线划分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⑴ 越近中心区地价越高, 越靠外缘地价越低:
⑵ 道路周边圈层土地价格高于圈外土地价格:
⑶ 配套设施齐全的土地价格高于配套设施不全的土地:
⑷ 沿松阴溪、 加胡坑及公园、 广场周边的土地价格要高于远离河道及公园的土地价格(政策引导):
⑸ 沿过境公路、 污染源的用地价格低于同类地段价格;
⑹ 坡度小的用地价格高于坡度大的地段;
⑺ 历史文化名城用地周边的土地价格要高于其它地段的土地价格;
⑻ 道路交叉口四周用地的土地价格有一定的等同性。
另外, 政府机构、 地段独立的文物古迹、 公益设施、 防灾设施、 小区以上级公园、 大于12m以上的主、 次道路、 桥梁、 松阴溪及加胡坑等用地属非卖类土地, 原则让不得买卖; 西屏山、 独山、 石笋仙踪等景点也属非卖类用地。
第14.3款 住宅建设引导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特别是信息技术、 IT产业、 物业管理的发展、 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 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绿化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另外,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住区的建设方式和建设规模等方面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原来的政府统一建设转向多种形式并存的建设方式、 投资方式由单一投资转向了多元投资, 建设规模也由居住区、 小区为主要建设单元的集中成片式开发转向了以组团为单元的多选点开发, 这就要求居住用地的规划要重视各居住组团的交通组织以及设施的配置。
有天有地的住宅形式依然受到普遍欢迎, 在城市化程度不高的地区, 由于生活习惯、 人际交往不便等因素, 公寓式住宅受到冷落, 但随着独立式住宅的大规模建设, 人多地少的矛盾日渐突出, 作为政府应鼓励群众进住公寓式住宅, 以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有意识地限制土地投放步伐, 树立住区建设的精品意识;
2、 适当提高独立式住宅用地的地价, 限定单户住宅的宅基地面积;
3、 给公寓式住宅的住户以一定政策的优惠, 提高居住小区的居住环境,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特别是学校、 幼儿园、 菜市场、 医院、 公园等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特色的营造
松阳县城特色的打造应该从以下方面去渲染, 一是历史文化名城, 县城具有18 的历史, 重点要做好古城的保护工作, 特别是南直街两侧建筑的保护, 使其成为重要的旅游景点; 二是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文章, 因松阳县城的景区较集中, 与城区距离近, 应加强开发与宣传力度; 三是要做好山水城市文章, 松阳的水体有松阴溪、 加胡坑, 山体有独山、 西屏山等, 特别是独山, 景观效果较好, 具有标志性; 四是搞好城市本身的景观及环境建设, 重点加强对建筑高度、 城市主体色彩、 建筑风格、 建筑施工、 建筑材料、 以及城市交通、 城市卫生、 市容、 市貌、 广告灯箱等内容的引导与控制, 强化城市入口、 城市广场、 河道两岸的景观建设和城市夜景建设, 努力减少城市污染源, 减少裸土面积; 五是要开展有一定品位的旅游和商业展览活动, 如宁波市服装节、 义乌市国际小商品博览会、 浦江县书画节、 嵊州市领带节、 普陀沙雕节等等, 要加强宣传力度, 以提高松阳县城在省内外的知名度; 六是强化城市入口、 城市窗口单位、 重要节点及城市中心地带的形象与环境设计, 近中期松阳县城的入口区重点要加强与龙丽一级公路相联的道路及交叉口景观处理以及独山通往竹源方向的入口景观处理, 要加强绿化的建设, 整治部分道路建筑立面与广告、 灯箱, 加强交通管治; 城市窗口地段有汽车站, 重要地段有太平坊路与龙丽公路交叉口、 城南路与龙丽公路交叉口、 新华路与龙丽公路交叉口、 环城西路; 城市中心地带重点是加强紫荆路、 人民大街、 太平坊路、 城南路、 市民广场、 县府前的绿化广场等地段的控制, 对这些节点要加强街景整治、 环境改造、 建筑景观及夜景设计。
第十六条 人口集聚策略
第16.1款 集聚的对象
要推进城市化,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加快城市建设步伐, 其首要的因素是加快人口的有效集聚, 没有一定数量的集聚人口, 一切城市化、 调整三次产业比例结构、 发展旅游业均是纸上谈兵, 但松阳位于浙江省西南部, 东连丽水市, 南和西南邻云和县、 龙泉市, 西和西北接遂昌县, 东北毗邻武义县, 从整个浙江省范围来说松阳处于次发达地区, 要大量吸引县城以外的人口到松阳定居显然不甚现实, 由此, 松阳县城的人口集聚主要对象应该是县域各乡镇人口, 要经过自身的建设, 增加人气吸引力, 争取减少县域外流人口的数量, 逐步提高中心城镇(即西屏镇)的人口集聚能力。
第16.2款 人口集聚的对策
1、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增加就业岗位, 减少失业人数;
2、 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 带动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商业、 饮食业的发展, 增加就业机会。
3、 加快景点建设, 吸引外来旅游人口, 以带动饮食业、 旅馆业、 交通运输、 商业等方面的快速发展。
4、 加大”撤扩并”力度, 促使农村人口向中心城镇集聚;
5、 放宽农民进城的各种限制条件, 为其创造就业机会, 并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包括就业、 子女上学、 参加社会活动、 公共设施的享用等, 这些方面做得好坏, 与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密切相关;
6、 结合户籍制度的改革, 尽可能减少因户口问题对人口流动带来的各种制约, 另外, 政府还应制定吸引人才的各种政策, 特别是对掌握高新技术的专业人才, 要有一定的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城区地块划分原则及指标控制
第17.1款 地块划分原则
为便于地块的出让与管理, 规划结合地价分布情况对城区的地块划分提出以下原则;
1、 工业区的地块尽量方正, 且要有一定规模, 便于出让时适当灵活(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进行组合、 搭配);
2、 居住用地的地块划分要考虑分组团开发的可能性, 不宜过大, 也不宜过小, 一般以3~5万㎡为妥, 小区级公共设施、 绿地等公益性设施可采用组团分摊的办法(具体有费用分摊或用地分摊两种形式)进行实施;
3、 体育中心、 医疗卫生用地、 中小学校、 幼儿园、 菜市场、 汽车站、 广场、 消防站、 水厂、 污水处理厂、 垃圾中转站、 公园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 行政办公用地等地块的规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沿街地块一般小于纵深地块的规模;
5、 边缘地带的地块大于中心地段的地块规模;
6、 绝大多数地块面积在0.1~5.0万㎡之间, 但不同性质的用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工业、 居住、 仓储、 公共设施用地规模一般大于市政公用设施、 商业、 停车场用地的地块规模;
7、 新的地块要考虑与老地块之间的关系;
8、 沿河、 沿山地段的地块划分结合河流走向、 地形、 地貌状况具体进行划分;
9、 居住地块的划分还注意了建筑布置的朝向;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用地原则上按保护范围划分;
11、 小于12.0m的道路用地划入出让地块内, 由开发单位征用。
第17.2款 地块开发限定条件(具体指标见附表二)
规划的限定条件有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最大建筑密度、 最大建筑高度、 最小建筑后退、 最小绿地率、 最大容积率、 停车位、 出入口方向、 四至范围和坐标、 地块标高、 建筑材料、 建筑色彩、 指定的配套设施等。根据严格程度可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 其中最大建筑密度、 最大建筑高度、 最小建筑后退、 最小绿地率、 最大容积率、 地块标高、 四至范围、 坐标、 出入口方向、 指定的配套设施等为规定性指标; 用地性质、 停车位、 建筑材料、 建筑色彩等为指导性指标。上述限定条件对新建项目有直接的管束力, 但对老城区及已建成的地块只有当其进行改造时规划的限定条件方发生作用;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地块只有建筑高度、 建筑色彩、 建筑材料、 出入口方向等的限制; 对文物古迹应加以保护, 故没有对其设定开发条件。
对规定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 对指导性指标允许根据受让方要求和实际需要作小范围的调整。对本区内各项限制条作如下具体规定, 请严格执行:
1、 规定性指标
⑴ 最大建筑密度: 指建筑基底面积除用地面积。区内的工业、 仓储、 商业等用地较高。
⑵ 最大容积率: 为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值。反映了开发强度, 以工业、 商业、 综合楼、 宾馆、 饭店最高。表02中的住宅容积率指毛容积率, 而非净容积率。
⑶ 最小绿地率: 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住宅区、 公园、 学校、 医院等公益性用地绿地率较高, 居住用地的老城区与新区有不同的标准。
对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园林景观性道路的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道路宽度在24-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⑷ 最大建筑高度: 为建筑地面到屋顶的距离( 不含地下室的高度, 平屋顶以女儿墙顶为准, 坡屋顶以屋脊线为准,天线、 标杆高度不计) 。
附表二中的最大高度估算时住宅层高按3.0m、 架空层按2.5m、 坡屋顶按2.5m计; 商业、 办公等公共建筑底层按4.5m、 标准层按3.4m, 女儿墙按1.0m计; 工业厂房、 仓库用房底层均按4.8m、 标准层按3.6m、 女儿墙为1.0m, 另外有些建筑对台阶、 层高有特殊要求, 如体育馆、 电影院、 法院、 菜场等。
在设定建筑高度时应尽量遵循同一小类用地采用相同指标的原则, 对不同类用地、 同一大类中的不同类用地采用不同的控制指标, 在实际操作时, 往往不同地段的同类用地所采取指标也会有所偏差,这由三方面原因所致, 一是由用地条件包括地块大小、 前后关系等的限制; 二是由于景观控制的需要; 三是因为地价的不同, 要求有不同的地块开发强度。
⑸ 建筑后退: 指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 交叉口则根据视距三角形要求进行设定, 对不同的道路宽度、 道路朝向有不同的规定, 具体按表02执行,但对住宅区, 除符合下表外, 尚应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
表02 建 筑 后 退 控 制 对 照 表
序号
道路名称、 宽度( m)
最小建筑后退距离( m)
备注
1
龙丽一级公路
30.0
2
龙丽公路及规划环线( 42m)
6.0
3
36
5.0
4
32
5.0
5
28
3.5
6
25
3.0
7
22~24
3.0
8
21
3.0
9
18
2.5
10
16
2.5
11
8~12
2.0~3.5
南北向道路2.0
东西向道路3.5
12
5~7
2.0~4.0
南北向道路2.0
东西向道路4.0
⑹ 地块标高: 规划标高是根据现有道路标高及规划的防洪要求、 工程土石方量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的, 具有规定性, 至少不能低于规划标高, 本规划采用的是黄海高程系。
⑺ 四至范围及坐标: 在地块选定后, 规划所提供的四至范围及坐标具有规定性作用, 不得随意变更。
⑻ 出入口方向: 规划对各地块的人流及车流出入口位置作一些规定, 特别是交通量大的单位, 以加强对道路的交通引导。
⑼ 配套设施: 主要有公共厕所、 变电所、 开闭所、 垃圾箱、 垃圾转运站等必不可少而又对地块的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公益性设施, 这些设施的用地必须得到保证。
2、 指导性指标
⑴ 用地性质: 规划图中所确定的用地性质除不能被兼容的用地之外, 只起指导性作用, 允许根据实际出让情况作适度的调整, 但必须符合兼容的幅度范围。
⑵ 用地面积: 面积往往会根据受让方的具体要求作适当的变更, 可能扩大, 也可能缩小。
⑶ 停车位: 车位的配置按表03执行, 但各建设单位可根据自已的需要适当增减。
表03 各类用地的停车位配置对照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辆)
机动车( 辆)
1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0.3
2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7.5
0.3
3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面积
7.5
2.5
4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5
医院、 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6
一类住宅
车位/100户
100
≧50
7
二类住宅
车位/100户
200
≧30
8
旅馆
车位/客房
0.18
9
二类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0.25
10
体育馆
车位/100座
20.0
2.5
11
影剧院
车位/100座
15
0.8
12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13
游览场所
车位/100㎡游览面积
0.2
0.05
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当量。
⑷ 建筑材料: 规划对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材料作一大致的规定, 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带: 以砖木结构为主, 屋顶维持传统小青瓦;
新建及改造的住宅用房: 墙群、 底层以块石贴面、 仿石面材、 花岗岩等材料为主; 标准层以涂料及亚光小面砖、 石漆等材料为主; 屋顶以琉璃瓦、 彩色纤维瓦、 小青瓦妥;
新建及改造的公共建筑: 外部墙群、 底层及群房以块石贴面、 花岗岩、 大理石、 仿石面材和新材料为主; 标准层以涂料及亚光面砖、 石漆、 花岗岩、 玻璃、 清水砖钩缝和新材料为主; 坡屋顶以琉璃瓦、 彩色纤维瓦、 玻璃格网等为宜, 平屋顶则以水泥为主;
新建及改造的工业及仓储用房: 外部墙群、 底层及群房以蘑菇石贴面、 仿石面材、 涂料、 亚光面砖和新材料为主; 标准层以涂料及亚光面砖、 石漆、 玻璃和新材料为主; 坡屋顶以琉璃瓦、 彩色纤维瓦、 玻璃格网、 钢架网等为宜, 平屋顶则以水泥及轻质面材为主;
门窗框: 以塑钢材料为主;
栏杆: 不锈钢管、 铸铁艺术栏杆及石材为主;
地面铺装材料: 人行道铺装以彩色混凝土预制块及广场砖为主, 在人行道上不鼓励使用花岗岩, 广场以广场砖、 花岗岩、 块石、 青石板、 混凝土预制块为主。
⑸ 建筑色彩:
历史文化保护区: 以现有色彩的协调色为主。
新建及改造的住宅用房: 墙群、 底层以稍深的灰色和暖灰色为主; 标准层以浅灰色、 白色及暖灰色为主。标准层不宜大面积使用粉红色、 柠檬黄、 翠绿色、 湖兰色、 玫瑰红、 紫色、 黑色等色相; 屋顶以深灰色、 棕色、 深兰灰色、 褚石色为主, 不鼓励大红色、 金黄色、 翠绿色、 湖兰色、 玫瑰红、 紫色等色相;
新建及改造的公共建筑: 外部墙群、 底层及群房以深灰色和棕色为主, 也可采用块石贴面、 花岗岩、 大理石、 仿石面材的天然色; 标准层以浅灰色、 白色及暖灰色为主, 可考虑其它不影响整体格调的深色或浅色装饰线条, 与住宅一样不宜大面积使用粉红色、 柠檬黄、 翠绿色、 湖兰色、 玫瑰红、 紫色、 黑色等色相; 屋顶以深灰色、 棕色、 深兰灰色、 褚石色为主, 也不鼓励大红色、 金黄色、 翠绿色、 湖兰色、 玫瑰红、 紫色等色相;
新建及改造的工业及仓储用房: 以白色、 浅咖啡色、 浅灰色等色相为主, 允许添加深兰色、 深灰色、 白色、 墨绿色等色相的装饰线条, 但大红色、 紫红色、 金黄色不宜用; 斜坡顶屋面可选用彩色纤维瓦, 也可选用深兰色油漆或涂料;
门窗框: 白色、 棕色、 烟灰色或蓝绿色;
玻璃: 白色(无色)、 棕色、 浅绿色, 不鼓励用深兰色及其它色彩;
栏杆: 白色、 深咖啡色、 黑色、 灰色或蓝绿色;
地面铺装材料: 允许根据美学要求自由搭配。
第十八条 规划结构
规划结构基本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即以松阴溪为界分成南北两片, 与总规不同的是总用地向龙丽一级公路一侧有所拓展, 相应的工业、 居住、 学校用地有所增加。具体概括如下:
第18.1款 城市绿地: 改”一带一区五点”为”一带一区四园”
”一带”即松阴溪两岸滨江绿带; ”一区”即为城西风景名胜区; ”四园”即西屏山公园、 江滨公园、 独山公园以及上松线南侧的城市公园。其中总规中城东南的公园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重点做好江滨公园的文章, 另一方面结合附近居住小区设置小区级公园。
第18.2款 城市公共设施: ”三区一点”
”一区”指城市中心区, 由紫荆路、 城东路、 城南路、 新华路组成, 但今后的核心部位仍在人民路、 太平坊路一带;
”二区、 三区”指环城西路两侧的办公区及环城西路以西的教育区;
”一点”指水南的片区级公建中心。
第18.3款 居住用地: ”一区三片”
由于城市用地往东北扩展后居住用地有所扩大, 特别是城北小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一区”即以龙丽公路、 环城西路、 城南路所围合的老城区, 可住3.5万人; ”三片”指城北居住片( 龙丽公路以东的居住用地) , 可住1.5万人; 城东南片( 城南路、 龙丽公路以南, 松阴溪以北的居住用地) , 可住1.8万人; 江南居住片( 指松阴溪以南的居住面积) , 可住1.2万人。高级住宅沿松阴溪北岸布置。
第18.4款 工业用地: ”上下两区”
与总规一致分成城东、 城北两片区, 其中城东区以本田摩托车厂为主体向东、 向南发展; 城北区宜集中紧凑发展, 要成规模、 上档次。
第18.5款 城市交通: ”内外交通分离”
规划形成内外分离而又能方便联系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
1、 内部交通
城市内部交通主要由龙丽公路、 城东路、 新华路、 环城西路、 环城公路、 紫荆路、 太平坊路、 城南路、 江滨北路、 独山路等承担, 其中龙丽公路两端、 及环城西路南端为城市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接口。
2、 对外交通
龙丽过境公路已移至外围, 且定格为一级公路, 近中期现状的龙丽公路仍有一定的过境功能。预留的高速公路往水南方向走。
第五章 单项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九条 居住
第19.1款 配置结构
规划按”一区三片”的格局进行布局, 从等级上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置, 其中老城区为居住区, 其它三片均为居住小区, 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又有若干居住组团构成。
第19.2款 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
1、 居住水平
到规划期末, 人均居住水平要求达到25.0㎡以上;
2、 居住质量
现状居民的居住面积相对较大, 但居住质量普遍不高, 主要反映在建筑内部功能布局、 外观造型、 建筑装璜、 室外环境、 配套设施、 绿地和公共交往空间等方面。建筑间距过密, 公共绿地、 配套设施不足, 布局缺少高质量的规划, 内部管理不善。规划要求适当增加公寓住宅面积, 适当限制独立式住宅和联立式住宅, 提高设计及施工、 管理水平, 增加绿地和公共交往空间, 完善配套设施, 提高物业管理水准, 最终提高居住质量。
第19.3款 建设标准
要限制三类住宅的发展, 鼓励发展二类住宅用地, 少量发展一类住宅用地。
第19.4款 建筑间距
1、 正面间距: 住宅南北向正面间距新区不少于1:1.1( 一类住宅区要大于1:1.5以上) ; 老城区不少于1:0.9, 但大于5.0万㎡以上用地规模成片改造时, 其间距仍不得低于1:1.0的标准。对非正南北向的住宅可根据其朝向作相应的折减。
2、 侧向间距: 多层与多层间为6.0m, 多层与小高层之间为9.0m, 小高层与小高层之间为13.0m。
第19.5款 建筑造型与风格
住宅屋顶以坡屋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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