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 营业部审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不能为同一个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六条 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投资者是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是合法登记的机构。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七条 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
(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者;
(十三)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第八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审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第九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审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的;
(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一)本人或本机构在提交担保物后,在额度申请审批期间,因交易受限或授信额度低于预期,造成利益或时间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人非现役军人、持军人证和武警证的人民武装警察;
(十三)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融券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信用交易部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第十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个人客户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普通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号;
(三)拟用做保证金的资产清单;
(四)个人资产和金融资产清单及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的配偶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及号码(已婚申请人提交);
(六)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1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个人客户还可以选择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作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
(二)收入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公积金交缴证明等其中一项;
(三)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四)客户本人最近3个月的房产、汽车按揭贷款还款证明;
(五)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
(六)大型商业银行金卡类客户及VIP客户证明资料;
(七)可以证明客户有境外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机构客户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融资融券业务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
(四)普通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号;
(五)拟用做保证金的资产清单;
(六)机构资产和金融资产清单及证明材料;
机构客户还可以选择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二)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三)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四)财政部门核准或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编报说明)。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五)新设法人提供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六)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七)客户为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八)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1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九)其他材料:(1)机构客户主要股东基本信息;(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证券投资事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3)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4)公司已制定的关于决策机制、决策组织及流程的各类制度;(5)有关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的各项材料;(6)有关公司在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与风控执行以及风控运作流程上的相关制度。
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营业部应对申请融资融券的个人客户本人、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机构客户证券投资团队负责人进行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对融资融券知识测试不合格或风险承能力不足的客户,不予开立信用账户。
第十三条 审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四)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审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审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审荐人应与客户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和信用记录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下述内容的了解:客户背景、投资年限、交易习惯、交易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是否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最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的账户收益情况、持有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客户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是否及时追加,是否有强制平仓记录,信用交易行为尤其是融券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审荐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还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客户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学历、职称、婚姻情况;
(二)对客户家庭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家庭成员的了解、其家人是否支持其申请行为、其家庭在短期内(6个月)内的收入来源是否会有变化,是否在短期内(6个月)会有重大支出;
上述内容可以由客户自愿选择提供,审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内。
第十六条 审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审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依次提交给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营业部负责人和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和《融资融资业务申报审批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同意后,审荐人将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部合规专员,营业部合规专员对辖区内上报信用交易部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进行逐笔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供信用交易部参考。最后,由审荐人将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
第十八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同意提交。
第十九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在审核客户身份后做系统资格申请,根据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等内容和征信系统要求录入。
第二十条 营业部柜面主管(负责柜台业务的交易主管或客服主管,下称“柜面主管”)对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系统复核,并将客户的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客户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卷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成电子文档发送,同时将申请资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客户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卷的原件邮寄至公司信用交易部。
第三章 客户征信
第二十一条 信用交易部在收到营业部通过系统提交的客户资格申请和传真资料后,即可由信用交易部征信调查岗开始客户征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用交易部征信调查岗应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营业部审荐人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征信是公司进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征信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证券投资情况、信用情况四大方面。
基本情况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财务情况考察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信用情况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客户征信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的内容具体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证券投资情况、信用情况四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因子,设定相应的分值。信用交易部征信调查岗按照公司的征信要求,根据征信所掌握的信息,对每一项评分因子评分,并录入系统,最后计算出累计分值,系统将根据该累计分值自动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
第二十六条 信用交易部征信调查岗应在完成征信评分、等级评定等必要工作后撰写《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情况的概述、各项风险因素的分析、确定每一个评分因子的分值、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报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信用交易部征信调查岗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监控。如果发现客户出现重检条件时,应立即进行重检,出具重检后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作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启动信用等级重检的条件:
(一) 个人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 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仓达1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
(三) 根据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客户有可疑交易的行为;
(四) 距初次(或上一次)信用评级的时间间隔超出合同约定的有效期;
(五) 信用账户累计亏损达到50%比例;
(六)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信用等级的事项。
第三十条 在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对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实际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及时控制公司融资融券经营风险:
(一) 信用等级被调低;
(二) 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并被执行强制平仓;
(三) 信用账户担保物价值减少50%以上;
(四)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最高授信额度、实际授信额度的事项。
由信用交易部信用评估岗发起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调整审批流程。
第四章 客户授信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信用交易部授信评估岗应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资产状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授信评估:
(一)客户信用状况评估。信用交易部授信评估岗通过审查客户资料,与审荐人、客户等相关人员沟通,征询有关征信机构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综合营业部、征信调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在对客户财务状况评估中,对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做单项评估。
(二)担保能力评估。通过对客户资产状况与申请额度数量关系上的评估,就客户提供的担保物是否足以担保其申请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三)收益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量情况、上一信用期额度使用情况、本次额度申请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收益、风险、成本因素,提出客户息费率意见。
第三十二条 授信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收益对称原则。综合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息费率等提出评估意见。
(二)上限管理原则。在公司总额度上限不突破的范围内,授予客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单一客户额度上限,融资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4%,融券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2%;不超过客户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的二分之一或不超过客户全部资产的四分之一;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资总额度的5%,融券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券总额度的5%。
第三十三条 信用交易部授信评估岗在完成对客户信用状况评估、担保能力评估和收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测算最高授信额度,并编制《客户授信评估报告》,报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四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信用交易部授信评估岗应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监控,遇有客户信用等级重检情形,应根据重检后的客户信用等级重新确定授信额度,并及时出具重检的授信评估报告。
第五章 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应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客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客户基本资格、授信额度、利率、费率、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三)征信调查岗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授信评估岗出具的《客户授信评估报告》是否客观、详实。
审查完毕后,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应在《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经审批不同意的,应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及时通知审荐人,由审荐人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等内容进行风险审核,并在《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信用交易部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进行最高授信额度的审批。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3种。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委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公司合规总监对客户授信审批有异议的,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负责重新审定。信用交易部信用标准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批结果在系统中设置公司融资额度、公司融券额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交易监控指标等参数,由信用交易部系统管理岗复核。
第三十九条 信用交易部根据客户转入担保物确定客户融资融券实际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授信评估岗填写《融资融券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审批表》或由客户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提交申请,经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审批后,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录入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审批情况,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及相关营业部。
第四十条 客户可以提出保证融资授信额度申请,由营业部审荐人和客服负责人审核后,报信用交易部审批,审批后回传给营业部,由营业部告知客户获批或否决情况。
第六章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开户流程
第四十一条 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结论和意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通过或拒绝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批通过的最高授信额度,在系统中设置复核操作。操作完成后客户信用管理岗填写《授信审批结果通知单》和《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及时发送到营业部审荐人,由审荐人通知客户授信结果,并要求客户在《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获得最高授信额度的客户在收到《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的10个交易日之内应尽快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客户,公司将取消授信额度。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审荐人按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
审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审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
在此基础上由审荐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然后由审荐人指导和见证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营业部开辟专门的场地,用于风险揭示、《融资融券合同》签署,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内容包括审荐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重要条款的过程以及客户签署上述文件的过程,录音录像的内容制作成光盘存档。
审荐人应对比《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止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审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上签字,并要求客户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通过恒生统一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原有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账户资料,如果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禁止开户;通过恒生统一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提供的普通证券账户的合格状态,如果为不合格证券账户,禁止开户;然后要求客户签署开户申请表、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网易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并拍照留痕。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客户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必须在公司同时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客户在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为客户开通网易电子邮箱,告知客户网易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客户第一次登陆网易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后,将为客户开通动态口令,以确保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
客户填写《动态令牌业务申请表》并签署《动态令牌服务协议》,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为客户开通动态口令。
第四十六条 客户应当在开户时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填写《关联账户申报表》,内容包括客户姓名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身份证号和股东账户,由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
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如果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及时向公司申报限售股份品种及数量的变化。审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传真到公司信用交易部。
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融券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信用交易管理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录入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如果客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审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传真到公司信用交易部,及时更新“交易禁止黑名单”。由于客户未及时申报或公司为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客户违规进行上述有关交易的,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公司收到客户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客户发生上述违规交易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客户如要求公司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首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确认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是否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
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则直接为该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的手续,但尚未达到开通期限,则应保证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开通权限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开通权限同日开通。
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的手续,应要求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填写《调查问卷》,将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并于2日或5日后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四十九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及时将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关联账户申报表》、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开户申请表、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证券公司联)、录音录像资料光盘等客户资料邮寄至公司信用交易部。
第五十条 公司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在收到客户开户资料原件后,首先验证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与系统中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录音电话对所有开户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验证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是否有效和畅通,并对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如客户姓名、证件号码、申请信用品种及金额等信息逐一核对。除此之外,客户信用管理岗还需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的填写情况、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回访信息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严重不符的,须立即收回授信额度,并由征信调查岗启动客户信用重检流程。
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完成客户资料和联络方式的验证、并电话回访验证信息无误后,将客户《融资融券合同》提交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核、在《法律合规部融资融券合同审核单》上出具意见后提交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信用交易部信用管理岗据此进行合同录入,并通知审荐人及客户,客户可以转入担保物。
第五十一条 客户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以及信用交易部录入合同信息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担保物可以是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公司不接受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
客户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账户;客户划转证券时在柜台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申请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或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提交担保物: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股改限售股份和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因客户未及时申报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公司一经发现,将对客户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终止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并将该客户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当全体客户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客户转入该股票;
(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转入的担保物是否满足公司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柜面主管进行复核并在《担保物划转审核表》签字后,由信用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通过“担保物提交”菜单,由客户输入密码后,将指定的证券转入与客户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交给客户。
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每日导入交易所限售股份的数据,当客户进行担保物转入时,系统自动判断客户申请转入的股份是否属于交易所限售名单和客户自行申报名单,如果是,则系统对担保物转入申请予以拒绝。
获得保证融资授信额度的客户须缴纳额度占用费。客户在营业部柜台填写《额度占用费交纳单》,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额度占用费交纳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提交柜面主管进行复核后,在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进行扣收,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分别由客户和柜台留存。额度占用费=客户融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额度占用费费率×申请占用期限/360。
第五十二条 客户转入担保物后,客户向公司提交融资融券实际授信额度申请,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对以下内容逐项核实:
(一)客户已转入担保物;
(二)需要保证获得融资授信额度的投资者,已交纳额度占用费;
(三)客户的网易邮箱密码已修改;
(四)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客户信用管理岗确认客户满足上述条件后,启动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审批程序,在获得审批之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及相关营业部,在系统中录入实际授信额度等信息,并电话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审荐人通知客户可以开始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也可以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提交实际授信额度申请。
第五十三条 合约变更流程
合约变更是指客户再次转入担保物,担保物价值超过上次实际授信额度情况下,提出申请变更合约中的实际授信额度。合约变更发生情况在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生实际授信额度已用完,想增加实际授信额度。
客户再次转入担保物后,到营业部柜台重新申请实际授信额度,办理合约变更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查验客户身份证件、授权文件和《实际授信额度审批表》,传真到信用交易部,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查询客户相关信息,确认客户满足条件后,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信用交易部负责人审批,变更后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如批准则修改融资融券集中交易系统平台中客户合约的实际授信额度。将申请表回传给营业部,营业部告知客户是否获批,如获批则在申请表中加盖柜台业务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将盖章原件和相关证件还给客户。客户也可以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提交实际授信额度变更申请。
第五十四条 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将加盖公司公章的《融资融券合同》邮寄给营业部审荐人,由审荐人通知客户到营业部签收。客户的所有资料原件由信用交易部移交公司信用交易部将客户申请资料及开户资料进行汇总,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营业部审荐人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及时提醒客户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尽量避免出现追加担保物情况,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审荐人应与客户保持密切顺畅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记录在《融资融券客户回访记录单》中,并反馈给信用交易部征信调查岗。
如遇公司突发事件、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业务规则变更、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重大事件,信用交易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审荐人和客户发出通知,审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做好沟通工作,以便客户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五十六条 营业部审荐人应每日关注客户关联账户的交易情况。如果客户的普通账户和关联账户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客户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申报《客户持有卖出申报表》。营业部汇总统计上月的客户持有卖出数据,填写《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并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报公司信用交易部。信用交易部汇总营业部申报的数据后形成《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经复核后于每月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送。
第五十七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中相关权益处理的规定,客户信用账户的证券出现需要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情形时,应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客户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投票,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通过系统统计客户的投票意见。客户在投票时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将向客户询问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客户确认存在关联关系,则系统禁止客户对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二)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对客户投票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后,形成《客户投票统计结果表》,提交信用交易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审批后的《客户投票统计结果表》,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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