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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主创业政策.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79181 上传时间:2025-03-1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5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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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主创业政策 厦门市自主创业相关政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 政策有效期限: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 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1.自主创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点击“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2.创业项目奖励  一、办理条件: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优质项目奖励。   二、奖励标准:   入库项目奖励标准为:2000元/个;优质项目奖励标准为:5000元/个,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三、申请流程:  项目申报人登录厦门市创业服务网,下载填写《厦门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后,将表格及项目图片资料通过邮箱(xmcz5205501@)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和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创业项目库”。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申报人在参加当年创业项目推介会时签到,将创业项目奖励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制订创业项目奖励汇总表提交中心财务,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优质项目奖励申报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公示5天,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劳动力市场大厦二楼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二   (二)咨询电话:12333、5110960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四)网站地址:   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网上申报/表格下载):3.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点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4.创业场地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第1—12个月:600元/户.月   第13—24个月:400元/户.月   第25—36个月:300元/户.月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点击“创业场地补贴”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补贴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补贴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联系咨询1.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电话:5863055 地址:思明区后江埭路65号 2.湖里区就业中心电话:5667930 地址:湖里区仙洞路3号2楼 3.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电话:6684666 地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服务中心3楼 4.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电话:6193607 地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68号5楼 5.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电话:7316707 地址: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环城西路97-99号) 6.翔安区就业管理中心电话:7889830 地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105室 7.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电话:5205501地址:思明区劳动力市场大厦工作时间冬季:上午:8-12时下午:14点30分-17点30分夏季:上午:8-12时下午:15时-18时信息来源:厦门市创业服务网网址:延伸了解: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2014〕174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转业复退军人;   2.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   3.来厦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创业提高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持有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   2.已取得“1+1群”创业入门培训合格证2年以上的学员;   3.员工达200人以上企业的本市户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本市户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二完善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  (一)创业场地补贴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二)自主创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三完善经费保障,加强创业服务   设立创业工作经费,用于市、区人社部门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指导软件开发维护、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讲、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活动等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四资金来源   上述各项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其中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资金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创业工作经费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拨付   创业培训补贴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公示,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创业项目奖励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公示,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受理、街道(镇)复核、区就业中心审核、公示,经同级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或奖励资金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创业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入同级人社局或就业中心的银行账户。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通知中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本通知中的新创办经营实体,是指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必须是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   (三)新创办经营实体的正常经营时间,按该实体同期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判断。   (四)新创办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或奖励,但其本人不能作为新吸纳就业人员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本通知中的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   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六)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新创办经营实体的创业场地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   同一经营地点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七)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八)创业培训补贴,每季度受理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年的2月、8月各受理一次。七监督管理   (一)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1+1群”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30号)规定的创业培训组织管理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次教学督导、评估、检查、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市人社局将取消其创业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加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投标。    (二)各区人社局应每年定期对本通知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三)本通知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人社、财政等部门有权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公示。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规情形的,由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拒绝人社等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人社部门可以拒绝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   2.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各级人社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所骗取资金,并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一)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区正在执行的同一补贴或奖励政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或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或标准的,按各区文件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各区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补充出台更为优惠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二)本通知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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