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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