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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控制监理实施细则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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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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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综合体育馆工程
工程造价控制监理
实施细则
编制人:王素平
审核人:
总监理工程师:
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草桥项目监理部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工程造价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一、通用部分
1. 控制依据
1.1.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投标预算书)及其变更、洽商协议。
1.2. 建设工程施工独立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独立供应合同和专项供应合同。
1.3. 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洽商。
1.4. 市场价格信息。
1.5. GB505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6. 北京市工程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期定额。
1.7.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1.8. 国家、地方相关经济法规和规定。
1.9. 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造价管理文件。
2. 控制原则
2.1. 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款支付方法进行控制。
2.2. 对报验资料不全或与合同约定不符,未经质量验收的或有违约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拒绝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2.3. 处理工程变更、违约索赔的增减费用要合理、公正。既要严格执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同时必须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违约索赔。
2.4. 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时,采取协商→无效→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方式→再协商→再无效→建议双方执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2.5. 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办理。
3. 控制程序
3.1. 工程款支付程序(见专用部分)
3.2. 工程款竣工结算程序(见专用部分)
4. 控制方法
4.1. 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制《工程造价控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予建设单位沟通一致后执行,并做好项目监理部的内部存档,同时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申报上传。
4.2. 造价工程师应收集本工程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建立有关中标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台帐。
4.3. 在进度计划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价格和被批准的进度计划编制与进度相符的年、季、月工程款使用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共同确定工程款计划控制值。
4.4.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审核工程洽商变更,提出专业意见供建设单位最终决策。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计价原则计算洽商变更费用,经注册造价师复核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审定工程洽商变更款项。
4.5. 造价工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控制施工合同中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如暂估价、暂定项等。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原则,协助建设单位确认合同中能够调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原则调整合同价格。
4.6.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发现合同价格最容易突破和最容易发生索赔的因素和部位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
4.7.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的实际发生值与计划控制值进行分析、比较,提出造价控制的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
4.8. 总监理工程师应利用“工作联系单”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
5. 工程量计量
5.1. 工程量计量工作具体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最终审核确认。
5.2. 工程量计量周期执行合同约定,可按每月计量一次,也能够按照形象部位进行计量。
5.3. 承包单位按当期工程实际进度和监理单位签认的分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上报当期完成的工程量。
5.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量计量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时限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确认。
5.5. 对于某些特殊项目的分项、分部工程量计量,可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协商约定书面计量规则,并按照约定的计量规则组织计量。
5.6. 对于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配合造价工程师进行实地计量。
6. 工程款审核
6.1. 工程款审核的负责人是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复核。
6.2. 工程预付款审核
6.2.1. 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申报预付款,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6.2.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完成具备预付款支付条件的前提下,在注册造价师复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签发预付款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6.3. 工程进度款审核
6.3.1. 承包单位按照监理单位审批的当期已完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进度款,按约定的时限要求申报工程进度款,填写《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
6.3.2.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已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当期工程进度款额度(是否包含当期洽商变更款项和工程索赔款项以及是否抵扣预付款、质量保修金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3.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6.3.4.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超出合同规定金额(经注册造价师复核)或工程实际造价时,应及时书面提示建设单位采取措施。
7. 竣工结算
7.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申报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
7.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造价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和协调、提出审核意见。
7.3. 根据三方协商的最终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后、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签发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
7.4. 建设单位收到结算支付证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与承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7.5.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的按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二、 专用部分
1. 本工程基本情况:
1.1. 建设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 施工单位:中城建第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17165 m2
1.4. 设计单位: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1.5. 资金来源:
承包范围: 负责本项目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采暖工程、空调水工程,等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等的施工过程监理工作。
1.6. 合同价格:.80元(固定单价合同)
1.7. 合同计价约定:工程量清单
1.8. 造价顾问公司:
2. 合同价格及调整约定:
19.1.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3. 30.2⑵综合单价约定的风险范围:
①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抗渗混凝土、电缆、人工(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市场价格在±6%幅度区间内变动的风险。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 30.3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30.3(一)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
A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信息
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信息价格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B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 9月)对应的造价信息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0.2(二)款约定合同风险之外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整方法
A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变化幅度,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差价仅记取税金。
B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对施工期间材料、人工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0.2(三)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予以调整。
5. 若承包人14日内逾期不上报的,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减少的合同价款以发包人确定的金额为准。
6. 工程款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数额的20%,全额拨付100%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及100%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累计支付工程款
1.1
1.2 19.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19.2.1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19.2.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错项漏项的;
19.2.3招标人给定的以暂估价形式列出的(含材料、设备暂估价和整项暂定金额);
19.2.4总包服务费计价基数改变的;
19.2.5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政策变化(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影响造价的。
19.2.6地下障碍物的排除按现场双方签认为准。
1.3 19.3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9.3.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19.3.2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的,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19.3.3错项、漏项的经三方确认后方可调整。
19.3.4招标人给定的材料、设备以暂估价形式列出的,明确暂估材料或设备的清单子目中该暂估材料或设备费能够调整;调整方法:暂估材料、设备价均为运至工地现场价,结算时仅记取差价及其税金,承包人与厂家签定的合同应提交一套给发包人核查。
19.3.5给定的整项暂定金额能够调整:调整方法:按投标时的费率记取差价的管理配合费。
19.3.6总包服务费计价基数改变的,费率一次包死,结算时按实际分包工程价款调整。
19.3.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政策性变化影响造价的,结算时三方确认后方可调整
19.3.8上述情况发生超过14天,若承包人逾期不上报的,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减少的合同价款以发包人确定的金额为准。
3. 工程量计量约定及工程量计量程序约定:
1.1 21.1每月20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同意的格式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它证明文件,此项工程量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监理的报告后28天内核实已完工程数量。承包人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发包人进行了恶意克扣,应接受该审批结果。
4. 工程款支付约定及工程款支付程序约定:
1.1 20工程预付款额度: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数额为合同数额的(不计整项暂估专业分包款)15%,包括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京劳社工发( )138、177号文的精神全额支付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当工程款支付累计(含预付款)达到工程总量的50%时,预付款开始按月平均抵扣。当工程款支付累计(含预付款)达到工程总量的85%时,抵扣完毕。
22.1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5%并按约定扣除预付款后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85%后,停止付款,待审计并组织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扣除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外,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人承诺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 同洽商变更约定及洽商变更费用调整约定:
22.2因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原因产生的增加工程款,可在工程中进行确认,但均列入结算中统一支付。
6. 工程结算约定及工程结算程序约定:
1.1 27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支付到完成工程总量85%,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发包人.应在受到承包人发出的经监理审核的竣工结算书后及时进行审批,审批数额和期限最终以有关部门的审计结算额和审计时间为准。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1.2 28.1 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结算价的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如未发生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或承包人以处理完毕所发现的全部工程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支付。
7合同有关造价的其它特殊约定:
1.1 25.3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变更及时施工,不能因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否而影响变更项目的实施工期。否则,按违约处理。
1.2 25.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节约了投资,发包人给予奖励。承包人不按图施工,给发包单位造成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并给予处罚。.
1.3 29.1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1.4 29.2.⑶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v;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为完全履行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违约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5 29.2.⑷对于以上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发包人有权从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6 34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办理本项目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凭证及时交付发包人,以确保本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1.6措施项目费风险范围:
19.4本工程措施费为包干费(无重大设计变更),结算时不作调整。
8.风险及控制重点分析:
1.1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投资控制):
⒊监理人必须及时审核结算工程量,审核误差一般控制在2%之内;当监理人进行审核或审核后签认的工程量误差大于2% 时,委托人按误差量费用的一定比例酌情扣除监理人服务费。
⒌每月度向委托人提交所监理项目的投资控制分析报告。
⒎在暂估价设备和专业工程设备材料调研中,取得不少于三家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
1.2为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我公司已于 12月2日成立5人专业费用控制管理团队,其中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两名、水电专业造价工程师一名、土建造价工程师两名,由华厦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吴桂芬领导,(详细分工及个人资料见附件)。对草桥一期、二期施工项目进行全方位、分阶段的造价控制,所有造价计算结果均由注册造价师复核后报总监签认。以期达到预期效果。
9.文件资料要求:
1.1 为便于造价工作得到更好地、推进和发展。请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配合施工的进展及时提供如下文件及资料。
⒈ 招标文件
⒉ 投标文件
⒊ 答疑文件
⒋ 协议书等其它有关文件
⒌ 合同
⒍ 经济标及其电子版文档
⒎ 专项分包合同和专项供货合同
⒏ 独立分包合同、独立供货合同
⒐ 所有与业主认价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10. 监理对施工单位配合监理工作的要求
1.1.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合同约定(见专用部分)
1.2. 工程变更内容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符合规范、规程、标准,表述准确。
1.3. 变更确认后,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申报“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1.4. 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
1.5. 施工单位及时报暂估价招标计划表。
1.6. 施工单位及时报专业分包合同招标计划表。
1.7.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的控制,专项分包合同和专项供货合同,独立分包合同、独立供货合同均应报监理单位及时备案。
1.8. 严格遵守造价方面的合同约定、合同变更的约定、,工程延期的约定、费用索赔的约定、合同争议的约定、违约的合同条款等,防止违约发生。
1.9. 工程变更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计量和支付变更工程款,监理单位未签认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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