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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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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关煤业有限公司车队管理制度及奖惩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 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更好地为”中国潞安”能化大集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省、 市政府的要求, 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使集团公司机动车辆行业更加规范化、 程序化、 现代化,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考标准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 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3、 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4、 《山西省交通系统安全工作规范》
5、 集团公司[ ]44号《潞安矿业( 集团) 公司小型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6、 集团公司[ ]615号《潞安矿业( 集团) 公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潞安集团黑龙关煤业有限公司车队。
第四条 凡属公司车队注册上户的机动车, 及车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有效驾驶证的在岗机动车驾驶人,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司车辆为总经理办公室主管。车队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职工上下班, 休假探亲接送用车。一般情况下, 部门工作人员外出派车, 须当日20点以前返回公司。
第六条 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 可到总经理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 报请分管领导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七条 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 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保证在岗在位, 自觉服从安排, 做到随叫随到。双休日、 法定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 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等地。
第八条 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 须将车钥匙交回车队。
第九条 公司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车辆维修与维护
第十条 车辆的使用、 维护严格执行定人、 定车、 定期维护的”三定”原则, 杜绝病车上路。
第十一条 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打扫清理等日常维护工作, 爱护车辆, 保持车容整洁, 保管好随车工具, 认真做好车辆例行维护和一、 二级护养, 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做到随时便于出车。
第十二条 每部车辆要按时保养, 半年保养一次, 三个月换一次机油。车貌污脏, 要及时清冼。
第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修护。车辆需要维修时, 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由主管负责人审核, 总经理审批;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 更换零件时, 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 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 应事先征得总经理办公室的批准。车辆进厂后, 驾驶员应负责检查修理项目的进展情况, 并做好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期年检, 过期未年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报销维修费用, 需附维修配件清单、 修理项目价目表及出厂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 专人驾驶, 禁止私自将车辆交她人驾驶, 否则扣除当月奖金。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交通规则, 禁止酒后驾驶, 做到谨慎驾驶, 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 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 定期维护保养, 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 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 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任何时候、 任何情况下,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并在回公司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合法、 文明驾驶。
2、 驾驶车辆时, 须携带驾驶证、 行驶证、 从业资格证、 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 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 不准将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
3、 严禁穿拖鞋、 酒后驾车, 行驶中严禁吃东西、 闲谈、 打电话, 如有特殊情况应把车停在安全地点方可接听。
4、 严禁驾驶带病车辆, 严禁超载、 超速行驶, 严禁疲劳驾车。
5、 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 做到各行其道, 礼貌行车, 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 信守职业道德。
6、 车辆进站加油时, 驾驶员不准吸烟和带明火, 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7、 发生行车事故时, 驾驶员须立即停车, 设好标志, 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 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及车队报告, 听候处理, 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8、 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 写出深刻检讨, 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工作规范及要求:
一、 车辆发车前
1、 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确保安全运行。
2、 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是否得体, 检查证件是否携带齐全。
3、 检查车辆状况是否良好, 符合运行条件。
二、 车辆收车后
1、 完成行车任务后, 应将车辆进行清洗例检工作, 完毕后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保证第二天该车辆的完好运行。
2、 汇报车辆运行情况, 核对发货票据, 报销停车费用。
3、 及时把派车单交到总经理办公室。
4、 当天收车, 尽快对车辆各系统、 部件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 尽快排除, 严禁病车行驶。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 法规,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 熟悉道路运输规章制度以及驾驶员职业道德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 外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外出需车时, 须填写派车单, 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 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出车。
第二十六条 私事用车, 须直接向总经理提出申请, 用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含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费用及损失) 由用车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服从领导安排, 要有准确的时间观念, 认真完成安排的行车任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冲撞红灯, 严禁违章驾车, 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 包括节假日) 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章 加油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机动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加油。加油审批流程: 司机提出加油申请——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发放油票——到加油站加油。
第三十一条 加强车辆用油管理, 提倡节约用油。
第三十二条 在用油结算中如发现用油量与行车里程严重不符的, 由综合处向驾驶员核实有关情况后报送领导作出处理。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制度, 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设立车辆安全奖, 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 按月予以奖励。年终由公司领导和车队、 用车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 实施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 造成以下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7、 凡因驾驶员自身驾驶原因发生事故者, 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 按比例扣发驾驶员安全奖。事故情节严重者, 扣发比例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确定, 给予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直到待岗处理。
8、 擅自出车发生事故, 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并给予待岗处理。
9、 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她人驾驶发生事故, 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并给予待岗处理。
10、 工作时间外, 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 发现一次, 扣发车辆安全奖20元。
11、 未带齐相关证件或违反交通法规, 受到交警部门处罚, 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12、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 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并给予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
13、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 一经发现, 赔偿三部油料价值款, 给予待岗处理( 外聘驾驶员解聘) , 并在调度会通报批评。
14、 驾驶员在工作时间, 因个人失误造成车辆损毁的, 应作出事故报告, 查清事故原因, 并酌情处以维修费用20%-50%金额的经济处罚。
15、 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 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车辆驾驶员, 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考核, 取得资质, 并办理相应证件, 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后, 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 身体状况良好, 确保行车安全, 严禁身体不健康的驾驶员驾车上路。
第三十七条 建立驾驶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等制度, 记录并归档其安全运行状况, 凡多次违章行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驾驶员, 年审时,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报请交警部门不予年审。
第三十八条 所有驾驶员都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 定时参加车辆检查, 会议签到记录按月上报交通局和交巡警大队, 作为驾驶员资质评定和执照年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做到"八不开", "十不准", 按月进行考核, 登记, 存档。
第四十条 公司在年终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评比考核, 对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公司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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