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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划》实施方案
江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二 ○ ○ 六 年 三 月
一、 总 则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 资源、 环境基本国策, 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切实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培育矿产资源采矿权市场运行机制,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管理方法的根本转变,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推进矿业权政策与创新, 促进矿业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更好地服务于江陵经济社会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湖北省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江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县内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的要求, 特编制《江陵县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本《方案》是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作的具体安排和专门部署, 是县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方案》是指导我县 - 矿产资源工作的政策性、 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 是矿产资源管理、 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
《方案》期限, 基准年 , 近期到 , 远期到 。《方案》适用范围为本县所辖郝穴、 熊河、 沙岗、 白马寺、 普济、 资市、 滩桥7镇和马家寨、 秦市2个乡及三湖、 六合垸2个管理区。
二、 矿产资源形势
( 一) 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江陵县位于湖北省中南部, 地处江汉平原, 滨临长江。东与监利县、 潜江市接壤, 西隔长江与公安县相望, 南接石首市, 北依荆州市区, 交通十分便利。全县国土总面积为1048平方公里, 属平原湖区。江陵县现辖7镇2乡和2个管理区, 区域内还有江北农场。截止 底, 全县总人口39.8万人, 其中城镇人口7.5万人, 农村人口32.3万人, 全县耕地面积为97.95万亩, 基本农田面积为84.05万亩, 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78%, 是国家粮食基地之一, 县城距荆州市区仅42公里。
江陵县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 具有四季分明、 热量丰富、 光照适宜、 雨水充沛、 雨热同季、 无霜期长等特点。全年平均气温16℃-16.4℃, 无霜期246天-262天, 全年平均降雨量900-1100毫米。
江陵县位于扬子江滩地台江汉沉降区江汉盆地西南部的凹陷构造带。 境内地质构造一是沙市─资福寺─赤岸街隆起; 二是金家场构造带, 该构造带位于资福寺亚凹陷的南缘,江陵地势平坦, 属长江冲积平原和四湖滨湖平原并列地带。其地貌有洲滩平地、 淤沙平地、 中间平地、 低湿平地四类。全县海拔高度在25.3米(沙岗镇九家湖电排站)40米(马家寨乡文新河)之间, 相对高差小于14.7米。
江陵县国民生产总值为17.76亿元, 其中: 第一产业生产总值8.86亿元, 第二产业生产总值6.02亿元, 第三产业生产总值2.88亿元。
( 二) 矿产资源特点
江陵县位于江汉平原长江之滨, 沿江沙洲及河滩有可供采挖的粗砂砾石, 矿产资源相对贫乏, 开发利用的只有砖瓦用粘土。截止 底, 我县矿产粘土矿区22处( 见附表二) , 分布在我县的7个乡镇和2个管理区, 均为小型企业, 除沿江5处及三湖管理区1处砖瓦用粘土资源储量较大外, 大部分矿区资源枯竭, 资源量合计为128.54万立方米。
( 三)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 江陵县现有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22家, 遍布全县7个乡镇、 2个管理区, 大多数规模小, 布局分散; 全县砖瓦年生产能力为2.6亿块( 红砖) , 可创产值2600万元。这些砖瓦企业大多数建厂于上世纪60-80年代, 大多数为集体企业, 只有2家私营企业和1家国有企业。我县区域内还有江北监狱2家规模较大的砖瓦企业, 砖瓦市场严重饱和, 附加值低, 部分企业属半停产状态, 乱采滥挖现象也较为严重。
全县砖瓦用粘土企业除沿江5家砖瓦企业利用长江滩地粘土资源外, 大部分企业开采农田砖瓦用粘土( 低田挖渔塘挖深取土) 。
当前, 砖瓦企业的农田开采最深处已达6米, 长江滩地开采深度由于河滩粘土的淤积, 其开采深度不超过2米。全县22家砖瓦用粘土矿山年开采量为46.8万立方米。
( 四)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当前区内唯一开发利用的矿种是砖瓦用粘土, 因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砖瓦用粘土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 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大部分砖瓦厂在农田取土, 我县60%的砖瓦企业在农田取土, 年生产红砖1.56亿块, 年用砖瓦用粘土28万立方米, 直接破坏了土地资源。
2、 破坏区域生态平衡
河滩取土虽未破坏基本农田, 但也破坏林地等土地, 在某种程度上也间接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
3、 环境污染严重
在砖瓦烧结过程中燃料产生的大量废气、 粉尘未作任何处理, 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4、 设备落后, 管理不规范
当前, 我县绝大部分砖瓦企业均生产实心粘土砖, 与国家产业政策极不吻合。同时, 各砖瓦厂内部管理较为混乱, 矿政管理也有待加强。
( 五)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经济背景
砖瓦用粘土生产红砖、 红瓦历史以来一直是建筑材料的重要材料之一, 也是现有农民建房最基础的建筑材料。社会经济的发展中, 开采砖瓦用粘土生产红砖、 红瓦, 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 在建筑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当前也很难完全取代。国家墙体政策经济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给开采砖瓦用粘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鼓励生产空心砖、 多孔砖,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从而节约粘土资源是我们规划的目标之一。
( 六) 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江陵县设区建县十年, 属于新县、 小县, 以 为基准, 红砖年需量为2.6亿块, 折合砖瓦用粘土的需求量为46.8万立方米。预测我县对砖瓦需求量, 一是根据《江陵县第十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中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值计划, 平均增长为12%, 第一产值平均增长为7.8%。二是湖北省今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国家粮食政策对粮食价格的保护, 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 增加农民收入, 以农民建房为主计算为3.78亿块, 折合砖瓦用粘土需求量为68万立方米。预计 江陵县红砖需求量为3.78亿块, 折合砖瓦用粘土68万立方米。按红砖需求量计算, 5年增加为45%。
根据国家墙体政策改革, 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砖,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 为保证我县墙体材料的供给需求, 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在现有的江陵县马家寨乡砖瓦厂生产的空心砖、 多孔砖基础上, 扩大生产量, 鼓励规划区内的沿江采矿企业技术改造, 生产空心、 多孔砖, 按多孔砖与实心砖比较, 多孔砖可节约砖瓦用粘土30%; 空心砖与实心砖比较, 空心砖可节约砖瓦用粘土50%。
2、 在砖瓦用粘土资源枯竭的企业, 以优惠的政策鼓励转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补充市场需求。
三、 规划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人口、 资源、 环境问题的基本国策, 认真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适度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有效合理地利用县内有限的矿产资源,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提供资源保障。
( 二) 基本原则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相结合。江陵县矿产资源较贫乏, 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又需要持续增长的矿产资源供给。因此, 在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的同时, 发挥市场机制, 优化矿产品的配置, 提高技术水平, 开发新型产品。
2、 坚持开展与节流并举, 开发与保护并重, 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充分挖掘长江滩地砖瓦用粘土资源,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积极改造低湖冷浸田,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保护有限的矿产资源。
3、 坚持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的根本转变, 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优化资源配置, 调整矿产品结构, 优化矿业布局, 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在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的基础上, 加强采矿企业的技术改造, 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调整砖瓦产品结构, 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产品品种, 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的效率。
( 三) 规划目标
1、 总体目标
在全面贯彻实施《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立足本县矿产资源, 调整优化矿产资源的利用布局, 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逐步实行矿业权市场化和规范化,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近期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现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使资源有序开发、 有偿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良性循环; 调整和优化矿业布局与矿产品结构。以关闭砖瓦用粘土矿山为重点,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与经济、 社会发展更加适应, 矿业结构更趋合理。矿山数量压缩至6家。矿业产业集中度得到显著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4、 远期目标
矿产开采总量进一步得到有效控制, 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更加适应。矿业布局更加紧凑, 规模经济和规模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进, 砖瓦烧结过程中的废气和粉尘达标排放, 关闭后的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得到显著成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与经济、 社会发展趋于合理, 多孔砖、 空心砖的生产占砖瓦生产总量的60%以上, 矿山总数控制在5家以内, 矿业产业增加值明显提高。
四、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按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体运行要求, 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 省、 市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鼓励本地区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建立和健全矿业权市场。多渠道收集基础地质资料, 建立可靠的数据库, 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努力降低投资风险。
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新设、 变更及延续探矿权项目, 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政策法规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探矿权申请人和勘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至少保证最低勘查投入。
2、 勘查矿种不属规划禁止勘查的矿种, 如属规划限制勘查矿种, 则必须满足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
3、 勘查区域不属规划禁止勘查的区域, 如属规划限制勘查区域, 则必须满足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 勘查范围至少包括一个规划勘查项目区块, 不得进一步分割规划勘查项目区块进行以零星开采为目的的勘查。
4、 在资源潜力大, 且已有信息显示存在较大规模整装矿床的勘查目标区, 原则上应进行整体勘查, 对于划分了规划勘查项目区块的, 应分片提交储量报告。
5、 对于供伴生等复合型矿床, 必须进行综合勘查、 综合评价。
6、 必须对勘查区生态环境条件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必要的评价, 并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7、 已开展过勘查工作的区域, 申请勘查的工作程度和控制深度不得低于原有工作程度和控制深度。
8、 勘查方法和方案应该科学、 先进、 合理, 不得采用对资源、 环境具有破坏性影响的方法和方案。
9、 国家或她人已投资勘查并确定有矿床存在的区域, 其探矿权应以有偿方式取得。
五、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江陵县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向是: 鼓励利用长江滩地砖瓦用粘土( 遵循防洪、 长江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 限制开采农用砖瓦用粘土资源, 禁止基本农田开采砖瓦用粘土。
( 二) 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及分区管理政策
依据本县资源单一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以及市级规划的要求, 结合国家产业改革, 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和市场导向原则, 确定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1、 鼓励开采区包括:
( 1) 马家寨乡赵桥村、 长江村滩地开采区。
( 2) 普济镇柳口村长江滩地开采区。
2、 限制开采区包括:
( 1) 沙岗镇沙岗村、 公议村开采区。
( 2) 熊河镇荆干村、 吴桥村、 洋湖村、 熊堤村、 跃进村、 新庄村开采区。
( 3) 郝穴镇双港村开采区。
( 4) 白马寺镇曲垸村、 业新村开采区。
( 5) 资市镇黄场村、 古堤村、 金龙桥居委会开采区。
( 6) 普济镇西李村开采区。
( 7) 三湖管理区开采区。
( 8) 六合垸管理区开采区。
另外, 限制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开采矿产资源。
3、 禁止开采区包括: 风景名胜地、 文物古迹所在地、 城市建成区; 重要公路、 长江两侧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在基本农田内采砂、 取土、 烧制砖瓦。
( 三) 开采规划区的管理
根据本县矿产资源开采的特点, 对于鼓励开采区, 要保证规模开采, 合理布局、 合理开采、 综合利用、 集约经营。对于限制开采区, 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采矿权, 严格开采准入条件, 加强对已有矿山的换证审查。现已在禁采区内建成的矿山, 要限期一年内关闭。
( 四) 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新建、 延续、 变更及扩建矿山除应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之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开采矿种及其开发利用方向符合《方案》要求。开采矿种不属规划许可开采的矿种, 如属规划限制开采的矿种, 则必须满足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
2、 采矿权投放后, 采矿权总数不突破《方案》设置的该矿种、 规划区的采矿权总数控制指标。矿山投产后, 不破坏相关矿产品市场供需平衡。
3、 开采区域不属于规划禁止开采的区域, 如属规划限制开采的区域, 则必须满足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 开采范围至少包括一个规划开采项目区块, 不得进一步分割规划开采项目区块进行零星开采。
4、 相关开采项目区块的采矿权投放时序应与《方案》安排一致。安排为现有矿山接替矿区的项目区块, 不得允许其它采矿权人进入。
5、 矿山开采规模应与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相适应, 砖瓦粘土年开采量不得低于18000/年。
6、 申请开采矿区的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满足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
7、 开采方法和方案应该科学、 先进、 合理、 安全, 开采顺序、 开采方法、 选矿工艺及采、 选设备等符合《方案》要求, 不得采用对资源、 环境具有破坏性影响的方法和方案。
8、 必须进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必须交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 有完备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与整治方案, 环保设施应与矿山生产相适应, 保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达到《方案》要求。
9、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 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10、 有与开发矿种、 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人才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
11、 采矿权必须有偿取得。
六、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 一) 总体要求
1、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不断改进和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质量, 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动态监测体系, 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力度。
3、 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不断提高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 二) 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 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设施, 强化环境保护工作。
砖瓦用粘土矿山要制定科学合理、 切实可行的”三废”排放方案, 减轻砖瓦烧结过程中粉尘、 废气等排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确定专门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施。
加强砖瓦用粘土矿山闭坑的审查与管理, 一是对砖瓦窑进行拆除、 平整、 改造为农田; 二是对砖瓦实施精养渔塘改造。结合国家、 省、 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与采矿权人责任完成的措施, 在按要求履行了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完成各项闭坑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闭坑。
七、 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
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的监测
( 一)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调查和监督
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调查和监督, 调查探矿权人获得探矿权后是否按照勘查登记的范围、 行为、 时间、 矿种、 勘查施工单位进行勘查活动; 是否按照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 勘查期内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资金投入; 探矿权是否受到侵犯。
监督探矿权人是否遵守《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严格按勘查登记的内容进行勘查。对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境勘查、 擅自布设开采工程、 任意扩大勘查工作断面, 非法采矿, 以承包勘查工程为名非法转让探矿权, 以探矿权登记多占地盘, 未经批准擅自滚动勘查开发, 边探边采或试验开采等非法行为进行监督。
( 二) 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动态管理与监测
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新增、 变动、 注销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矿山开采活动中, 每年矿山生产勘探形成的累计探明储量和开采消耗储量的计算应该以地质资料为依据, 按规范要求进行储量计算。储量年报中累计探明资源储量、 开采消耗资源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必须平衡, 对于不平衡的应检查核实。储量变化核实结果应及时进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系统, 随时修正储量数据, 对储量消耗突破指标的情况发出预警。
八、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江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以经济、 法律手段为主, 以行政手段为辅, 综合运用法律、 行政、 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 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 一) 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 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这一基本原则, 严格采矿权的审批管理, 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土地复垦规定》、 《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划》、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修订) 》、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等相关国家部委文件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力度, 经过政策引导和经济激励等措施使矿业权人认识到规划的合理性, 自觉遵守规划。
( 二) 强化矿业行政管理职能对矿业活动的调控
《方案》是对矿业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 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是指导采矿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政策指南。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 不得批准设立采矿权, 不允许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于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要按照《方案》要求从严审批。申请在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的, 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三) 加强创新意识, 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大对现有矿山的技术改造力度和对原料处理设备、 主机等生产设备改造更新的研究投入, 优化生产工艺和工序, 实现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 附 则
本《方案》由实施文本、 附表和附图组成, 三者具有同等效力。
本《方案》经江陵县人民政府、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在实施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需对《方案》作局部调整和修改的, 应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本《方案》由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 江陵县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1、 总 则………………………………………………………
2、 矿产资源形势………………………………………………
3、 规划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4、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6、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7、 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的监测…
8、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9、 附 则……………………………………………………
10、 附 表……………………………………………………
附表1: 江陵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 江陵县矿区( 床) 基本情况表
附表3: 江陵县矿山一览表
附表4: 江陵县砖瓦粘土矿山总数控制规划表
附表5: 江陵县限采矿种开采总量控制规划表
附表6: 江陵县小型矿山整改、 联合、 关闭规划意见表
附表7: 江陵砖瓦企业矿产资源储量表
二、 江陵县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三、 附件
1、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2、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征求意见的函
3、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江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预审的请示
4、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江陵县落实〈荆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函
5、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江陵县 — 矿产资源规划的预审意见
6、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陵县、 监利县、 洪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意见的函
7、 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江陵县、 监利县、 洪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相关意见的复函
8、 湖北地质勘查院郑总的审查意见
9、 对《江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
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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