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城港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申请指南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应提交: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名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变更地址名称:
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新地址诊所方位图及平面图)。
注:医疗机构迁移原址的,由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综合评审验收合格后,才能变更登记。
□三、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法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及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四、变更诊疗科目:除减少诊疗科目需说明原因和理由以外,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二)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
(三)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四)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① 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② 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④增设疼痛科、重症医学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五)增设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同时提交:
①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②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③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⑤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注:医疗机构增设技术难度较大的或开展条件要求较高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必须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核评估合格后,才能给予变更登记。
□五、变更床位:
(一)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
(二)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六、其他变更: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注意事项:以上材料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上述各项所列的顺序排列,整理成册,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使用反尾文件夹夹好,装入【文件袋】提交。
七、审批时限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八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防城港市卫生局
地 址:港口区云南路
服务窗口: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地 址:防城港市兴港大道
咨询电话:(0770)288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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