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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行政领导平安消费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强化平安消费治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平安消费监管职责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平安消费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平安消费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平安消费责任;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平安消费监管中存在的严峻征询题。
(二)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情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严峻消费平安事故的消费运营单位进展严格检查;觉察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加强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认识和全社会平安消费素养。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平安消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平安消费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平安消费严峻活动,制定平安消费目的,将平安消费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平安消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平安消费严峻征询题,防备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并构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建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机构,装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平安消费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平安消费经费和公共设备严峻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四)组织、催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平安消费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严峻节假日、严峻活动的平安消费检查;区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
(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平安消费责任制为主线,将平安消费操纵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平安消费操纵指标完成与否和防备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
(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平安消费宣传工作,强化平安消费认识,提高平安治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平安消费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平安消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平安消费目的、打算和措施。
(二)详细负责指导本辖区平安消费治理工作,催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和操纵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平安消费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平安消费情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处理平安消费中的有关征询题。
(四)建立完善平安消费结合执法机制,强化结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平安专项整治工作,
(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详细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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