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浙菲经2013-35号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
四期2×330MW机组
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总承包
合 同
发包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
承包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98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
承包人(全称)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工程XXX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
工程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马村海口电厂
工程承包范围:华能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XXX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调试、竣工移交 ,具体范围见《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器改为电袋除尘器项目技术协议》
2.主要技术来源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文件》及相关批复意见、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主要日期
合同工期: XXX8个月
设计工期: XXX1个月
施工工期: XXX55天个月(指停机接口时间)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5.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叁仟叁佰壹拾陆万元。
(1)合同价格为除发包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包括招标文件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供货、实施、竣工、保险、人员食宿及缺陷修复等全部费用;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作为具体分项的考核依据,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现工程目标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可以作为发包人另委项目的参考资料。
(43)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物价波动等因素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款项除外。
6.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9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华能海口电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XXX公司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X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海南省澄迈县 工商注册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老城经济开发区马村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72008444-1
邮政编码:571923 邮政编码:3118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舒英钢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0898)67428588 电 话:(0575)87381710
传 真:0898-67428773 传 真:(0575)87212493
电子邮箱:hkdc773@ 电子邮箱:ctba@
开户银行:省中行秀英支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诸暨支行
账 号:781622316168091001 账 号:292036102010210123283
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等过程的工程承包。
1.1.2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4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7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8 项目部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9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0 单项工程,指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1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2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3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招标文件以及转交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4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5 设计阶段,指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已经完成,不包括在本合同中。
1.1.16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所需的材料等。
1.1.17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交工验收等作业。
1.1.18 关键路径,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度计划网络图所示关键线路代表的关键工作。
1.1.19 交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
1.1.20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由发包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2 工程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工程接收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3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4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交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5 变更,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6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
1.1.27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28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29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0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
1.1.3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府指令:指有关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1.35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36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其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任何补充协议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标准、规范、技术协议及有关技术文件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标准、规范、技术协议及有关技术文件
(4)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5)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任何补充协议。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标准、规范
1.5.1 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规范。
1.5.2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3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批文、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和交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保证本次所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员工、雇佣人员等皆与乙方签订相应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承担其安排人员在发包人现场的医疗保健及工伤死亡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按时向所其员工、雇佣人员等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8 权益的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是任何一方在征得对方其他方书面同意后:
(1) 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决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如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但政府指令要求暂停的,不适用本条。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部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见《附件》。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见《附件》。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部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有书面授权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2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做好相关保安工作。
2.5.2 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当将上述保安报案责任划分、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或规范报送发包人。
2.5.3 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工程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等工作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交工验收)中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为:工程进度月报表、中间计量支付报表,在每个月10日前提交上个月的报表;开工前30天提供机械设备进场统计表;工程质量验收表,在工程验收后7天内提供;每项文件提交份数为6份。如政府主管部门有其他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或配合准备。承包人应确保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但因政府指令而造成的除外。
3.1.6 对因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且不限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对发包人追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给发包人。
3.1.7 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2 项目部经理
3.2.1 项目部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部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见《附件》。项目部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经理如需离开项目现场的,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第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部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部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6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部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部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部经理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经理:
1)未按技术协议要求投标文件派遣
2)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3)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4)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5)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1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部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新项目部经理方可上任。新任的项目部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发包人不得以本条1)至5)以外的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部经理的要求。
3.2.5 任何情况下,新任项目部经理到任前,原项目部经理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承包人违约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3.4.3 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且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承包人负责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3.4.4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不包括调试期间耗材、性能考核试验的相关设备、耗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承包人与出具施工承诺函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7 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5日内,将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前述分包合同可提交复印件但应加盖承包人公章。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工程进度计划
4.1.1 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供6份,并应在承包人签约后10天内提供。
4.1.2 自费赶上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工程进度计划。
4.1.3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 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2) 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3) 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第11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转交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交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应当在签约后20天内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3.2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交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单项工程名称,分月、季、年度开工时间、结束时间,人员配置劳力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含地材),主要机械设备配置计划、主要检测和测试仪器设备计划。
(2)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开工时间、结束时间,关键工程控制方案及措施,人员配置劳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时间及配置计划,主要材料(含地材)供应计划及采购运输方式。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根据8.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交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为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4.5.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决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5.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主要节点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责任。如工程主要节点延期超过10天,经确认影响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提出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
4.5.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或工程主要节点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发包人的暂停是执行政府指令时,发包人应不承担任何暂停的后果。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5.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5.3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10天后通知要求复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政府指令暂停而导致的除外)。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2.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2.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2.7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2.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 承包人承担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 发包人违约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提供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见《附件》。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转交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转交项目前期工作形成的的项目基础资料。如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会同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发包人转交的项目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
发包人转交的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请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2) 转交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转交前期工作形成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如转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会同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进一步核实。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转交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转交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转交的上述资料后10日内有义务向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交工验收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为6份,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前提供。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1) 初步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个月内提供。
(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开工前2个月提供。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
(2) 初步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文件完成后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5日内召开设计审查会。
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如审查会议结果认为承包人方案存在缺陷而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影响开工的,应当承担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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