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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56768 上传时间:2025-03-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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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兰州市安宁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XX街道XX村新农村建设工程14#楼、27#楼 工程地点:兰州市安宁区XX 分包范围: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其中:地下室及井桩土方开挖、防水工程、门窗安装、内外墙的保温和涂料、铁艺及楼梯栏杆、油漆工程、水暖电安装的施工项目不在劳务分包范围内)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1) 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及分包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 (2) 现场临设搭拆、现场道路硬化劳务作业; (3) 进出场设备、材料装卸车; (4) 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的搭设及拆除;(垂直封闭安全防护为双排架) (5) 按工程承包方要求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6) 需要人工配合的土方开挖和回填; 2、 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XXXX 年 03 月 12 日结束工作日期: XXXX 年 03 月 15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 370 天 3、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4#楼、27#楼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工程。 4、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 (2) 本合同附件; (3)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5、 图纸 5.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5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2 套。 6、工程承包人义务 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6.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6.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劳务分包人义务 7.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3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7.4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6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7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7.8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7.9劳务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政策性的劳动保险上缴费用。 7.10按劳务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之前所发生的劳务费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解决。由劳务费引起的争端与工程承包方无关。 7.11劳务分包人在进场后2日内必须将《入场人员登记表》报送工程承包方,若中途更换或新增人员,须及时将更换或新增人员名单报送工程承包方。劳务分包人必须对新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操作证、工资卡,并将上述证书复印件交给工程承包方。 7.12劳务分包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非工程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正常支付劳务报酬时,劳务分包人不得发生拖欠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若发生拖欠,工程承包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支付,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承包方的损失。 7.13、劳务分包应人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且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工程管理办法。 8.安全施工与检查 8.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安全防护 9.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带由工程承包人供应,安全帽及其他安全保护用品劳务分包人自备。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10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0.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劳务报酬 11.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即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 平方米单价 269 元/m2 ; 11.2合同总价款:约 4509892.6 元 ;(大写)肆佰伍拾万玖仟捌佰玖拾贰元陆角(人民币) 11.3固定劳务报酬的调整:最终劳务报酬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计算。 12、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2.1 本合同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劳务报酬: 工程形象进度完成至二层平口,并验收合格后始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0%,形象进度完成十二层、二十二层、主体结构封顶时间节点时支付已完工程量劳务费的70%。主体封顶后至工程竣工前,劳务分包人应于当月25日向工程承包人报送所完成的产值量,由工程承包人核算后于次10日前按核定量7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双方在三个月内进行工程结算,待工程决算定准后,15日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扣留5%的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15日内将剩余报酬一次付清(保修期为1年)。 13、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3.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13.2作业人员所必备的作业工具、钢筋机具、木工刨床及手持电动工具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解决。 14、施工变更 14.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4.2因变更增加工程量,劳务报酬相应增加,工期不予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因变更导致关键线路改变,工期予以调整。 14.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程不予顺延。 14.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5、施工验收及保修 15.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5.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基础与结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装饰及安装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承担。 15.3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甲方根据劳务分包人劳务报酬结算价款预留5 % 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1 年(保修金比例及保修期限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及时退还。 16、施工配合 16.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无偿配合。 16.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7、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7.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5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17.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28天内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17.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8、违约责任 18.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2条、第17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8.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18.3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合同总价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合同总价百分之二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等同合同履约金 ,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8.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索赔 19.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19.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19.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19.4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0、争议 20.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1、禁止转包 21.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2.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合同解除 24.1如劳务分包人不能全面履约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损失。 24.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4.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4.4 非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5、合同终止 25.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不含保修金)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6、合同份数 2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27、补充条款 为确保XX街道XX村新农村建设工程14#楼、27#楼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效履约,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签订本劳务分包合同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XX街道XX村新农村建设工程14#楼、27#楼出±0.000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下发的关于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为本合同附件。 28、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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