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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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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尽早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体系,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协调处理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相关事务,协助科技处、研究生部协调处理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建设的相关事务。 3.各院(系)有一名领导主管本院(系)实验室建设工作,院(系)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系)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提出建议。 二、工作程序 1.制定规划。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速见成效、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2.制定年度计划。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3.立项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项目管理制。 (1)院(系)依据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成立相关项目组。项目组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院(系)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3)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就批准建设内容,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计划申报表》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获准的建设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所批经费拨入相关立项单位。由立项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4.中期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 (1)项目实施期间,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总结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主要成果及存在问题,并填报《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3)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组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或完善资产入帐手续;按学校规定需审计的项目,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4)审计通过后,项目组要认真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三、其他 1.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论证变更理由,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验室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完成,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校领导批准。未提出申请或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并责成相关院(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3.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中,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所批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项目完成后的资金余额,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回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4.对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明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鼓励及嘉奖;对在实验室建设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建设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学校将限制对相关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经费指用于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务处业务费、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和各类竞赛与创新教育专项经费等。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专科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本专科业务费是直接用于本专科生教学运行的费用。 (二)使用范围 1.实验教学经费(包括低值易耗品和教学实验耗材); 2.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经费(包括实习费、毕业设计论文费、实践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和毕业设计评优等);用于学生实习资料查询、文印,学生实习交通、住宿,实习耗材购买,实习场地使用,实习管理,校外实习基地调研、建设等费用的支出。 3.与本科教学运行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等。 (三)费用标准 按本科生人均常规计算,实验费人均30元/年;实习等费用人均230元。由学校统一预算,按学生人数划拨至各学院。 (四)审批程序 学院(部)本专科业务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院长和实验院长或教学院长双签。第四条教务处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业务费是指由教务管理职能部门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教务管理费用。 (二)使用范围 1.教学维持费(采购教学耗材,订制学历、学位证书,采购教学软件); 2.试卷印刷及考务支出; 3.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其他日常教学支出; 4.参加教指委及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的会议费用和调研费用。 5.各类申报材料和教学材料印刷费。 6.教学基本建设费。用于培养方案修订和教学大纲编写的费用。 (三)费用标准 根据本科生规模按年度定量划拨。 (四)审批程序由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包括国、省、校三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和教学改革与研究专项经费等。 (二)经费使用范围 1.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设备和器材的费用(不含校教改项目),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由教务处审核);(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支付标准见附件2);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课题组成员、教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支付标准见附件2)。 2.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内容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3.详细使用范围见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一览表。 (三)费用标准 经费由上级拨付、学校配套、学院配套、项目自筹等渠道组成。上级拨付经费将足额拨付给项目专款专用,学校配套经费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学校配套比例一般不低于1:1。 (四)审批程序 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款专用。第六条各类竞赛与创新教育专项经费 (一)各类竞赛与创新教育经费是用于组织学生参加校级、省级及国家级各类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等创新教育活动,各类竞赛费用当年结清,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到下一年使用,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竞赛报名、购买元器件、资料、耗材等费用; 2.竞赛差旅费; 3.学生补助费(须提供参赛学生名单); 4.教师培训和指导费、加班费、专家评审费和用餐费等; 5.竞赛奖励费用的支出。 (三)费用标准 按竞赛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四)审批程序 学校立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审批。学院项目,由学院申报预算,教务处审批后,经费由分管院长签字。 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财务处对经费单独立帐,教务处负责管理已批准的所有经费,本专科业务费年初一次下拨,质量工程项目和教改项目经费分期分批拨付,超支不补。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和教改项目经费划拨方式: 1.经费一般按启动40%、中期40%和结项20%三个阶段分别划拨; 2.项目立项后,由教务处开拨款通知单,财务处在建设费中单列帐号和划拨启动经费。后续经费的划拨将依据对项目进展、完成的检查结果确定。 第九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者,暂停拨款,并酌情追回已拨经费。 1.建设情况中期检查不合格的; 2.未能按计划完成预定目标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3.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经费的。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者,暂缓拨款。 1.需要变更负责人、管理单位的; 2.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 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一览表类别 经费名称 开支范围 专业建设经费 国家级特色专业经费 学校奖励建设经费40万元,其中用于人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其余经费用于该专业的后续建设,用于专业建设调研、组织或参加专业建设相关会议、差旅费、图书资料、专家讲课、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含校外评估专家评审)、耗材采购、专业教学论文发表等费用的支出。。 省级品牌特色专业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同上,配套部分中按照省拨额度不超过30%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 学校新专业经费 主要用于支持新专业建设的调研论证、师资培养、新课程的建设(含添置教学工具)、教材讲义的编写、学位授权评审等必要的专业建设工作。 课程建设经费 国家精品课程经费 人员奖金不超过8万元,其余经费用于课程后续建设。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经费 参照国家精品课程经费使用管理 省级精品课程经费 专款专用,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学校按照不低于1。1配套建设经费,其中配套部分中按照省拨额度不超过30%经费用于人员奖励。 校级精品课程经费 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的鉴定费等。项目经费应及时使用在课程建设中,不得用于与精品课程建设无关的开支。 校级骨干课程建设经费 经费须专款专用,用于课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人才引进培养、培训、学术交流会议、发表论文、添置教学工具等费用 校级网络课程经费 参照校级精品课程管理 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经费 参照校级精品课程管理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经费 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经费 学校奖励建设经费30万元,其中用于人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余经费用于中心的后续建设。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经费学校配套建设经费10万元,其中用于人员奖励不超过省拨额度的10%。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经费 建设经费6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其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研究、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学校奖励30万元,其中用于人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余经费用于中心的后续建设。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学校给予配套建设经费,其中配套部分中按照省拨额度不超过2%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 教材建设经费 国家级、出版级规划立项建设教材 主编负责制,用于教材编写启动和教材审定工作 省级评优精品教材 经费专款专用,主编负责制,开支范围由主编确定 省级立项建设精品教材 经费专款专用,主编负责制,开支范围由主编确定。 校级规划立项建设教材主编负责制,用于教材编写启动和教材审定工作,开支范围由主编确定。(人员经费不超过40%)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 省部级教改经费 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的鉴定费等。 校级教改项目 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的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 附件2: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咨询费、劳务费开支标准费用名称 类别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 校外专家 半天/人 500元 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校外专家 1天/人 1000元 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 校内专家 半天/人 200元 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 校内专家 1天/人 400元 主题词: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 第三篇: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医科大学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XX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XX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XX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第八条学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由学院领导亲自抓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对本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对其发展有相应的设想和措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更多地支持。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切实履行和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地使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 2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实验室所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学术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和技术的产出、管理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内外客座人员的成果根据协议决定归属。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以有限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杜绝一切编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学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每年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科技处每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名称应严格按照批文准确命名。 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 4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ministryofeducation”。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XX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英文名称为“jiangsu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依托我校建立的(工程)研究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确保为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提供实验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审议、决策和监督机构,致力于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支撑与骨干作用,发挥学校整体优势,优化配置学校资源。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学科科研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学科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四条为使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对实验室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责任向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相关指示精神。 第七条在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实验室建设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确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 (四)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规划。 (五)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六)审议、评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名单。 (七)研究审议实验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机制改革规划,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八)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九)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1.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组织并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开展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3.配合科技处做好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4.负责全校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采供与管理,实验室自制设备的管理。 5.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 7.负责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信息管理网络的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立。 8.负责组织实验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表工作。 9.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的评估与评奖工作。负责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并将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申报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10.配合人事处进行学校实验中心(室)的机构设置与调整的管理工作,提出实验中心(室)设立及调整的建议方案。 11.配合人事处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办法,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及考核工作。 12.参与实验用房的调配工作。 (二)教务处职责: 1.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评估与评比工作,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适时督促、检查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实施状况和评定实验教学质量,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探讨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的措施。 2.负责本科实验教学业绩的考核,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教师的定编、配备、培训、考核及职务聘任工作。 3.负责做好各学院每年的教学实验经费的管理,参与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验收工作。 4.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本科教学的要求,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拟定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三)科技处职责: 1.负责拟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3.负责组织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申报工作,并将推荐申报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负责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4.负责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四)研究生部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教学的要求,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拟定全校学科科研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参与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验收及学科科研实验室的评估与评比工作。 3.负责研究生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职责: 1.负责实验师资队伍(含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室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职责: 1.负责监督审核各类实验室投资计划的执行和实验室相关经费的使用,参与对实验室相关经费的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科研相关经费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 (七)后勤管理处职责: 1.负责全校实验用房的基本建设、调配与管理。 2.负责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的审核与验收。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制修订本章程,须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通过,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第十一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审议实验室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会议,研究和审议实验室工作方面的专项问题。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开展有关工作,应自觉维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表:各成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职责分工一览表序号 主要职责 负责部门 协助部门 1 拟定全校教学、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 2 拟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科技处 3 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管理制度建设) 4 组织开展教学、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研究生部 5 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科技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6 实验室评估考核工作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方面)教务处(实验教学方面) 科技处(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方面) 7 实验室开放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 8 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供与管理、实验室自制设备的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9 实验室各类信息统计报表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 10 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 11 研究生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 12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 13 各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申报、评审 科技处 14 全校实验用房的基本建设、调配与管理 后勤管理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15 实验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人事处 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16 实验中心(室)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人事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 17 监督审核实验室投资计划的执行、相关经费的使用及财务账目管理工作 财务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 第五篇: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正文)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发"2013"17号 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了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制定了《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1─ 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推进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南京邮电大学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建设以国家科技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及《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是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要环节。苗圃依托南京邮电大学的优势科技资源和物联网科技园的良好创业环境,扶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苗圃的大学生团队及大学生企业。 ─2─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成立苗圃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办公室、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秘书长单位。 第五条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苗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苗圃与校内相关部门的衔接,提交苗圃运行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苗圃的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江苏南邮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是苗圃的实体运作机构,在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创新创业孵化基金及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新创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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