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责
任追究,保证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在公司生产事故中承担
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依据经批准的《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问责遵循“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
第三条生产事故问责主要发起人为生产部。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问责等级和范围
第五条公司生产事故分4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8小时(不含8小时)或造成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二)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8~24小时(不含24小时)或造成50~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24~40小时(不含40小时)或造成100~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0小时以上或造成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生产事故等级和事故性质等因素,对承担管理
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分别追究其一般管理责任、较大管理责任、重大管理责任。
第七条一般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事故的;
(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第八条较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
(二)1年内1个单位发生重复性重大事故2次的;
(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九条重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1年内1个单位发生重复性特大事故2次或重大事故3次的;
(二)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生产事故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第十一条直接责任是指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对造成的生产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主管责任是指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公司部门分管、
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或完善现场生产规程规定,未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生产事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
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生产事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生产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
后,在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赔偿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管理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行政警示和行政处分。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二)行政警示是指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三)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时,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发生的事故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问责的,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等级及对象
(一)一般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等
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5%~20%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20%~50%的经济处罚。
对主管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记
过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5%~20%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6-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50%~100%的经济处罚;对主管责任人视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20%~50%的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10%~20%的经济处罚。第五章问责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生产事故由生产部根据相关制度确定事故等级,并根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第十八条问责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根
据发起人建议进行问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处罚建议为责令作出检查或诫勉谈话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处罚建议为警告或记过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或公司党委常委会决定;处罚建议为降职及以上等级的,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问责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或总经理根据发起人建议进行问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问责决定意见,监察部制作《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者本人及有关单位,并备案。
第二十条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
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监察部接到书面申诉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有关单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管理人员问责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一、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对象
中高层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和管理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四、问责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五、问责管理机构
(一)问责执行机构:人事部
受理问责,负责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提报,问责决定的送达、执行,督办、改善跟踪等具体工作。
(二)问责决策机构:问责小组
问责小组由总经理及人事部经理组成,代表公司对问责对象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定问责处罚方式。
(三)问责提出机构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提出问责的权利,将问责事由提请人事部/行政部受理。
六、问责内容及事项
(一)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为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公司或部门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营严重的经营性质亏损或业务风险的。
(二)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在公司采购、营销、业务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的。
4、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三)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公司有关决议、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擅自改变或未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拉皮、延误工作,造成公司客户投诉、经济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4、有损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搞小团队、小帮派,发布不利于内部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而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7、公司给予告诫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8、对上级、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迟迟不兑现的。
(四)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客户投诉的。
2、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3、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客户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五)保密责任追究
泄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给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在工作上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公司或项目损失的。
七、问责方式
(一)具体形式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免职、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等。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依据实际情况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二)问责方式:
根据被问责事态情节、对公司的损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警告、记过或经济处罚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方式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的方式问责。
4、发生的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有问责小组研究决定;问责小组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事实问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一)部门或员工向人事部/行政部提请问责。
(二)人事部/行政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核实具体事由,
如反映情况存在,则向问责小组提交《问责审批表》,正式启动问责程序;如依据不实则直接退回,问责终止。
(三)问责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及本制度对被问责人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断问责方式。
(四)人事部/行政部《问责决定书》自问责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
(五)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小组提出申诉,要求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问责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组织复议、复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七)调查人员、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时间有关或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八)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小组作出差错的问责决定,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九、附则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部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文章标题: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
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则,一切责任自负。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
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
七、
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
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
七、
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四篇: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制度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王台铺煤矿各单位和科室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管理由事故追查型向超前预防型转变,由事故问责型向隐患问责制型转变,根据《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隐患问责领导组:组长:矿长
党总支书记副组长:副矿级领导职责:
1、负责对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
2、听取生产单位或业务科室就重大隐患的报告或说明,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或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责任单位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处理意见做出指导或决策。4、对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或失职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问责与否。
二、领导组下设重大隐患问责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主任由安全检查科科长兼。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下达《问责通知单》;
2、负责对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下达《问责通知单》;3、负责按本制度对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4、负责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落实。
三、事故隐患问责的内容及对象:1、发生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
2、由于失职造成的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职;3、重大事故隐患问责工作领导组认定需要进行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事故隐患问责内容及对象的认定标准: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在王台铺煤矿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是:指由于工作漂浮,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现场事故隐患出现第三次下卡的单位。2、事故防范措施不能及时落实的。
3、对会议精神不能及时传达、规程措施不能及时贯彻学习的。
五、问责程序:
1、问责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问责内容的认定标准,确定责任单位,下达《问责通知单》。2、接到《问责通知单》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于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接受问责。3、未按时到问责办公室接受问责的,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六、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立即停产。
2、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场要进行“五定”(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定资金),并按“五定”要求进行停产整改。
3、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行政正职处以罚款10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正职处以罚款500元。
(二)、对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分别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
七、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问责考核细则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激励干部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并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晋升、奖惩、培训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期量化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签订岗位问责制的干部。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集团公司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办、工会、团支部、职工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总经办,集团公司总经办主任为考核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本项总分10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内容包括:①参加反政府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扣10分;②没有贯彻执行上级(含集团公司)的政策和决议的每次扣5分;③没有贯彻执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每次扣2分;④没有坚持民主、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的每次扣21
分;⑤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扣10分;⑥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扣10分。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业务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一线生产部门本项总分20分,二线非生产部门本项总分30分,其中: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①对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且未能提出有效理由的,发生安全事故经鉴定属本人失职造成的;②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③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④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⑤本单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⑥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斗争激烈的;⑦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⑧被投诉次数多、经查证属实但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⑨本单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⑩本单位违反公司招聘规定的。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本项总分10分,其中: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2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①没有按时参加集团公司的重要会议及活动的;②没有遵守劳动纪律的;③本单位发生重大情况,接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事后未能提出有效理由的;④接到本人工作态度散漫、责任感不强的投诉并查证属实。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效益。具体包括:
①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比例进行扣分。一线生产部门本单项总分30分,二线非生产部门本单项总分20分。
②以牺牲本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本单项总分20分。
(五)廉:主要考核干部廉洁自律的表现情况。本项总分10分,其中: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③违反公司采购和招投标规定的;④违反财经制度的;
⑤任人唯亲。
(六)奖励加分。总分20分。对本职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对改错及时并将功补过的,年终考评时,考核办将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幅度为1-20分。
第七条上述各项扣分标准如与集团公司另行发文的规定相抵触,以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扣分事项发生后,应向责任人出具扣分通知单。扣分通知单应一式两份,当事人签收确认后,当事人自存一份,考核办存档一份。当事人如对扣分事项有异议,可向考核办提交申辩报告,考核办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仲裁答辩会议进行裁定。仲裁答辩会议应由考核办、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对岗位问责制干部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
(一)日常考核是对干部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办通过检查工作、专项调查、个别谈话、参加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和渠道,了解岗位问责制干部的工作情况,由集团公司考核办对考核对象做出定性评价。
应建立考核办对岗位问责制干部的巡查制度。考核工作人员每年应最少到分管的单位巡查1-2次。每次巡查后,考核人员要认真填写日常考核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考核办领导报告。日常考核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要妥善保管并存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干部一年时间内的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阶段性考核。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整体情况,应逐步建立起以集团公司总经办为主体,各部门联动,广大群众参与的干部考核机制。集团公司总经办对考核工作负总责。包括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组建考核组、对考核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及监督指导。考核工作由考核组具体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在考核年度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线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取多层次、多角度、综合考评的办法,由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上级评委、平级评委和下级评委打分等方面组成,并实施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力求客观公正。
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一般采取召开考核会议的形式进行,该线全体职工代表参加。该线岗位问责制干部进行述职,参加会议的职工代表根据岗位问责制干部述职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学习、思想、工作表现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上级评委、平级评委和下级评委”中的上下级、平级是相对于被考评人而言的,上级评委由被考评人的上级领导组成,平级评委是由与被考评人所在部门业务互联的单位领导组成,下级评委由被考评人的下属组成,各组评委由民主推选产生,报考核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100分评为优秀;75-89分评为称职;60-74分评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评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岗位问责制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给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年度内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十二条参加年度考核的岗位问责制干部,要写出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应是本年度所做的工作,对照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汇报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岗位问责制干部的述职报告和年终考核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集团公司总经办。
第十三条考核测评结果的统计。年终考核述职结束后,由考核办分别对每位岗位问责制干部的测评得分进行汇总。并按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上级评委、平级评委和下级评委打分分别占30%、30%、20%、20%的权值计算出每位岗位问责制干部的考核成绩,同时填写《岗位问责制干部年终考核评分汇总表》。集团公司总经办将岗位问责制干部述职报告、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测评表、岗位问责制干部年终考核评分汇总表及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支部进行审定,审定
结束后,将述职报告和年度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经集团公司总经办审议上报集团公司党支部决定后,由集团公司总经办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其他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也可直接向班子成员反馈。反馈之后,考核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对反馈的意见是否认同加以说明和表态,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报集团公司总经办。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应对照检查年度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办备查。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十七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其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第十八条考核中发现岗位问责制干部有贪污舞弊问题应追究责任,情况严重者交由上级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的纪律
第十九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并认真写出测评表。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办及其成员要在形成的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负责地向考核组织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得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信息;
(七)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应宣布考核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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