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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丰泽庄
东豪华府
销售方案
商品房销售方案
东豪华府
开发商企业名称( 公章) : 汕头市东豪投资有限公司
填报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备案机关( 公章) :
目 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4
二、 项目建筑进度-------------------------------------------------7
三、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7
四、 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 销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及幅度---------8
五、 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8
六、 附件
1) 、 商品住房项目发售计划申报表
2) 、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 、 预订协议书范本
5) 、 《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6) 、 商品房销售面积表
7) 、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 位置、 建筑结构、 公建配套
我司开发建设位于汕头市龙湖36街区丰泽庄”东豪华府”第1、 2幢商品房项目, 实用地面积为7185.26㎡( 10.778亩) ; 国有土地证号: [汕国用( ) 第7 143号]; 土地用途: 商业及住宅; 容积率: 3.858; 绿地率: 30.6%; 停车率: 20.6%。该项目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建设2幢商住楼( 含地下室二层) , 1幢13-22层、 1幢23层, 总建筑面积42554㎡。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30587㎡, 计346套; 商铺建筑面积1203㎡, 计11套; 地下室及配套建筑面积10396㎡; 架空层建筑面积299㎡; 消防控制中心16㎡及物业管理用房53㎡( 位置在第2幢首层) 。区内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方式, 车辆实行智能管理, 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
本项目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 地下: -2层; 地上: 13-23层; 建筑高度: 1幢首层层高5.8米, 标准层层高3.0米, 建筑物总高度71.3米; 2幢首层层高5.0米, 标准层层高3.0米, 建筑物总高度74.3米。
项目公建配套设施( 包括: 配电房、 垃圾收集间、 生活水池及水泵房、 消防水池及水泵房、 物业管理用房设施) 属全体业主共有; 未售车位所有权及20个社会公共车位收益权属我司所有。( 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及位置详见规划批准的首层及地下室图纸)
2、 建筑及装饰标准
( 1) 建筑结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及防震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 八度抗震设防, 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
( 2) 建筑层高: 住宅首层层高5.8米,住宅标准层层高均为3.0米。
( 3) 外墙主体贴饰面砖。
( 4) 住宅室内内隔墙由用户自理, 内墙面为水泥石灰砂浆批挡, 天棚为原砼梁、 板纹平点补本色水泥腻子, 室内不刷涂料。
( 5) 住宅门窗采用铝合金玻璃门窗, 分户外门为乙级防火门, 铺面配铝合金玻璃组合门窗。
( 6) 住宅、 铺面地面为砼随捣随椤平; 电梯前室内地面贴花岗岩石板, 墙面贴饰面砖; 消防疏散楼梯间地面贴花岗岩石板; 铺面、 住宅的厕所预留排粪孔。
( 7) 露台用户只有使用权, 不得随意搭建, 房地产权证中没有体现。
( 8) 达到国家建筑安全标准的露台、 外窗、 阳台不设窗花或防护罩。业主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外观, 如业主需要自行安装外窗及阳台防护设施的, 必须按统一样式进行安装——外窗防护采用不锈钢内窗花; 阳台防护采用隐形防护罩。
3、 其它配套方面:
( 1) 室内水电
水: 小区统一二次供水, 水源接至入户门内, 其户内管网由用户自理。
电: 住宅安装10( 40) A电表一个, 电源接至入户门内; 铺面安装20( 80) A电表一个。室内电线及灯具由用户自理。
( 2) 有线电视及电话线、 网络线接至管道井内( 各层平台预留接口) , 由用户按使用要求自行申请安装。
( 3) 上天面梯间不准封门, 应确保畅通并不得改动。
( 4) 露台变形缝及两侧各一米范围不得使用, 不得作任何改动。
( 5) 小区统一安装煤气管道, 接至厨房。
( 6) 电子对讲安装至室内进户门边。
4、 安防系统:
( 1) 消防系统: 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汕公消审[ ]第0076号) 意见, 小区内设置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面; 地下室停车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和送风系统。
( 2) 智能安防体系: 实施小区封闭式物业管理, 24小时保安服务, 公共部位设置电子监控系统, 小区内围墙设红外线防盗系统。车辆进出口设感应磁卡刀闸, 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梯间设不锈钢对讲防盗门。
5、 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
( 1) 当前工程形象进度, 本项目第1、 2幢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已完成80%以上工程量, 已符合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 现申请1、 2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总建筑面积31899.55㎡, 套内面积24868.96㎡,共计357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0691.4㎡, 套内建筑面积23699.01㎡,计346套; 商铺建筑面积1208.15㎡, 套内建筑面积1169.95㎡,计11套。)
( 2) 预售分层平面图, 详见规划批准建筑施工图。
6、 交房时间:
定于 12月28日前交房。
7、 付款方法:
( 1) 一次性付款; ( 2) 按揭付款
二、 项目建筑进度
1、 桩基础工程
9月28日开工至 1月15日完成
2、 基础地下室工程
3月12日开工至 6月29日完成
3、 主体工程
5月25日开工至 12月20日完成
4、 装修工程
10月15日开工至 7月30日完成
5、 水电工程
4月12日开工至 9月30日完成
6、 围栏工程
8月20日开工至 10月20日完成
7、 区内道路工程
8月15日开工至 10月15日完成
8、 园林绿化工程
8月15日开工至 10月30日完成
9、 煤气管道工程及其它
3月15日开工至 10月30日完成
三、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我司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汕头市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我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监管账号: 。
四、 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 销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及幅度
我司将严格遵守国家, 省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在项目取得汕头市房管局核发的《汕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10天内将该楼盘的可售商品房由我司在汕头市金砂路190号帝豪花园一幢首层113-114号展销中心自行公开发售, 并将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原件等信息在现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悬挂《汕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预定商品房10天内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和税费, 我司将严格按照本方案申报的价格范围, 做到一房一价、 明码标价, 在商品房销售方案申报的调价幅度范围内进行自行销售。
为了促进销售, 我司将该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的调价幅度定正为0、 负为25﹪。
五、 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 我司将以汕头市房管局推广的《汕头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汕头市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在购房人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发上述两书, 并认真按照《汕头市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有关规定做好保修服务工作。该项目的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汕头市东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汕头市东豪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 将由汕头市中信帝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替其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 住房节能措施
本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施工: 我们的设计依据是《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20-2OO6。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当地实施细则, 外墙材种类: 采用蒸压灰砂空心砖; 屋面( 墙体) 主要隔热材料采用保温板; 门窗为玻璃普通铝合金门窗。
六、 附件
1) 、 商品住房项目发售计划申报表
2) 、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 、 认购协议书范本
5) 、 《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6) 、 商品房销售面积表
7) 、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汕头市东豪投资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一、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的商品房, 不得进行预( 销) 售或变相预( 销) 售, 不得进行认购或变相认购。
二、 签署认购书前, 卖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资料供买方查阅并作解答, 买方可要求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补充协议式样文本作为认购书附件: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旧城改造批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3、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 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楼层平面图;
5、 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方案》、 《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范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范本。
汕头市商品房认购书
卖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 】:
第一条
买方自愿认购卖方开发建设的【现定名】【暂定名】 项目的第 栋 号房( 以下称”本房地产”) , 用途为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预售测绘面积】【竣工测绘面积】。
第二条
本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买方愿意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贷款方式付款。买方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 其余价款能够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 其它方式: 。
以上各种付款方式对应的具体约定:
第四条
签订本认购书时,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称”买卖合同”) 后, 买方已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第五条
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 日内, 买卖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旦签订, 本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
若买卖双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 本认购书的效力自行终止, 卖方可将本房地产另行出售。
如因买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 买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 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付定金。
第六条
本认购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 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本认购书自买卖双方签订时起生效。本认购书一式 份, 买方执 份, 卖方执 份, 代理机构执 份。
卖方( 签章) : 买方( 签章) : 代理机构( 签章) :
卖方代理人( 签章) : 买方代理人( 签章) : 经纪人员( 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 本补充协议为甲、 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内容如与相应的《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时,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 非商品住宅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内容参照商品住宅的约定。
3、 为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保障小区的整体美观, 楼房墙体外立面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小区的地下室停车库为出卖人所有, 车位由出卖人经过出售的方式转让其权属给买受人, 出卖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将车位按住宅1: 1的比例销售。本项目地下室未售车位所有权及20个车位被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位的收益权属本项目开发商所有。
4、 根据房地产测绘机构预算, 该商品房的阳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本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除阳台面积外的其它部位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甲乙双方约定在交房结算时以此建筑面积单价为结算单价, 结算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价款多退少补。但在交房时如因政府部门测绘面积计算口径调整, 因阳台进深超过1.8米部分计算与预测不一致而产生该商品房阳台面积增加的,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阳台增加部分面积的房款, 甲方不以此为由单方提出退房要求, 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提出退房。据此, 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具体方式结算: 阳台面积按本款约定的面积结算, 不再另行结算阳台部位的面积及价款; 其它部位面积按本款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结算, 价款多退少补。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核实的面积为准。
5、 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有露台的商品房的买方对其商品房附带的露台享有独立使用权。
6、 按政府相关规定, 买受人须先到房管部门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 方能与出卖人办理交房手续。
7、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付款的,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将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提交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具体按揭的相关手续由买受人直接与银行及相关部门接洽办理, 办理进度和结果应及时告知出卖人, 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应当在资料递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按揭贷款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双方一致同意: ( 1) 如买受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向银行归还按揭贷款致使出卖人向银行承担了阶段性保证责任, 买受人除须偿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款项外, 须按出卖人已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买受人义务: ①买受人应于交付首期房款同时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②如果银行批准的按揭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金额或者在前述期限内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 购房款余款买受人应于银行确定按揭额度之日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缴交给出卖人。③如买受人的资信材料或其它条件不符合银行申请条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 买受人须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余款。④买受人应及时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 依约定时间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银行要求的一切手续。⑤在银行放贷之前, 如遇政策或银行利率变动, 买受人应按银行规定配合提供银行放贷审批要求的资料。买受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的, 从买受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按逾期交款处理, 在买受人付清应付购房款之前, 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并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8、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讯、 联系均可采用电话、 短信或书面方式。以书面形式发出经专人递送或以特快专递服务送至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 即视为送达。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 以邮寄之日起7日视为送达。如果通讯地址变更, 一方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凡未按本条本款的约定及时发出变更通知的, 另一方按照原通知地址发出的通知仍应有效。
9、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汕国用( ) 第7 143号》, 本宗用地用途为商业与住宅; 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 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 均从 10月7日起计。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 保障物业的安全、 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 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总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 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 一) 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公共门厅、 公共走廊、 公共楼梯间、 户外墙面、 屋面 、 、 等;
( 二) 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落水管、 水箱、 水泵、 电梯、 冷暖设施、 照明设施、 消防设施、 避雷设施 、 等;
( 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 池井、 照明设施、 共用设施设备房、 物业服务用房、 下水道和边沟井 、 车管系统、 闭路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 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 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当提前三天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协议, 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同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注意事项等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 装修保证金( 押金) 、 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 或工本费) , 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 应自觉遵守《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二)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改变房屋套型、 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 三)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降低或者提高首屋地面标准;
( 四) 违法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 不得封闭阳台;
( 五) 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应场地, 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 六)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厨房,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 厅) 、 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 七) 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
( 八)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
( 九) 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十)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降低节能效果;
( 十一)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改变房屋用途,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
( 十二) 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不得安装外窗花、 外移内窗花, 不得在外墙随意吊挂空调外机等物件, 不得随意在外墙上钻孔。
( 十三) 不得在房屋门口、 阳台、 窗户搭装外伸衣架、 雨篷、 天线或其它影响她人居住、 通行、 通风、 采光、 采风等的设施。
( 十四) 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 粘贴反光膜, 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 改变阳台栏杆、 窗框颜色、 形状, 改变外墙颜色, 在门窗外安装防盗栏及纱窗, 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等。
( 十五) 首层私家花园, 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 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 搭建、 改造和占用公用面积为已有等行为。
( 十六) 不得破坏露台、 阳台地板保温隔热层及防水层。
( 十七) 不得采用水磨石装修地埕; 因装修造成排污管道堵塞必须负责修复。
( 十八)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 未预留设计位置的, 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 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 并注意安装牢固, 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 应当及时加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放置要求尺寸之空调机。
2、 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或室内, 不得随处滴漏。
3、 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 应当停止使用, 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 空调架只能放置空调外机之用,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 30—12: 00 和14: 30—18: 00 , 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 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的原则, 在供电、 供水、 供热、 供气、 排水、 通行、 通风、 采光、 装饰装修、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 一) 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 不得在楼梯等共用通道堆放任何私人物品, 以免影响她人通行。
2、 维护楼梯等共用通道的环境卫生, 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 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 须自行清除完毕或请物业服务中心协助, 如污染、 破坏地面, 需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 遵守防火各项规定, 发现有火灾隐患, 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处理。
2、 妥善使用好电炉、 燃气用具, 使用电炉、 煤气时须有人看护。
3、 楼梯通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不得占用或封堵, 天面门不得封闭, 上锁, 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
4、 楼宇内严禁燃烧废纸杂物、 焚化冥纸、 燃点香烛, 以策安全。
5、 业主装修动火作业, 应提前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应自行安排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三) 露台、 天面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和假山、 凉亭、 遮阳棚等构造物; 堆放任何有碍观瞻的物品; 不得破坏改变原有保温隔热层、 防水层和排水天沟。
2、 业主住户应教育家人及小孩不得攀援及翻越天面围墙, 以策安全。
3、 不得利用各种原有管道接设水管、 电源, 不得阻塞排水沟孔, 以确保( 排水管、 排污管、 排粪管、 排气管、 排烟管) 畅通。
4、 不得擅自在天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空调室外机。
第十四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 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 二) 晾晒衣物、 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和过往行人;
( 三) 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 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 音响, 举行喧闹的聚会、 舞会, 机器设备噪声等。
(四) 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 对周围环境及其它住房造成滋扰。
(五) 不得在小区内私设佛堂、 精舍等宗教活动场所, 不得举办集体宗教活动。
(六) 不得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存放、 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 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八) 不得通电于围墙、 围栏等设施, 以免误伤她人。
(九) 首层私家花园, 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 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 搭建、 改造和占用公用面积为已有等行为。
(十) 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如道路、 花槽( 栏) 、 电梯、 水泵、 电房、 路灯、 消防设备、 避雷器等。
( 十一) 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 乱贴广告、 标语等。
( 十二) 遵守各项交通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停放在停放场地, 不得随意停放。需要物业服务公司保管的车辆, 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协议。
( 十三) 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 自觉把家居生活杂物、 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容器, 严禁从门窗、 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 十四) 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公用设施, 包括公共绿地、 花草树木, 建筑小品、 儿童游乐设施、 体育设施等, 不得在小区的水景中玩水、 嬉戏。不得向绿地、 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 十五) 不得在小区内养殖禽、 畜。
( 十六) 不得在公共绿化带种植蔬菜、 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它花木。
( 十七) 不得在公众场所睡觉, 大声喧哗。
( 十八) 不得乱丢垃圾、 高空抛物。
( 十九) 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 二十) 不得非法举行游行、 悬挂横幅、 张贴标语、 广播等活动。
( 二十一)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阻挠物业管理人员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的检查、 维护、 养护以及其它合法管理活动; 否则, 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十二)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 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 乘坐电梯的人员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乱抛纸屑, 不准在电梯内乱涂乱划, 不准损坏电器及机械设备;
2、 家长应教育儿童合理使用电梯, 对未满10周岁的儿童乘搭电梯的, 应有家长的陪同。
3、 电梯原则上不准搭载货物, 确属需要, 应报服务中心批准, 由服务中心安排适当时间按次序从电梯运载。
第十七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5 吨以上货车( 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 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 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 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 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 禁止鸣笛、 练车;
三、 机动车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 禁止在消防通道、 消防井盖、 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 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车辆停放期间, 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 防止发生噪音影响她人生活和休息;
六、 车辆出入卡使用约定:
1. 按照一车位一汽车的原则, 汽车进入本小区停车场须停放在自有车位上, 不得乱停乱放;
2. 摩托车凭车辆出入卡进入本小区停车场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3.乙方凭车辆出入卡自行刷卡经过道闸进出本区停车场, 车辆出入卡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转借, 因转借她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持卡人承担一切责任;
4.车辆出入卡不得弯折、 打孔或被硬物冲击、 割、 刻等, 严禁与磁性物接触, 不要擅自打开已装入封套内的芯片, 否则造成车辆出入卡损坏、 失效或不能识别者, 责任自负。
5.车辆出入卡不作任何车辆寄放依据, 车辆刷卡通行应当遵守一车一杆, 严禁尾随车辆;
6. 车辆出入卡要及时充值使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出入卡不能使用或丢失, 需及时到服务中心报停、 注销, 在注销之前因丢失车辆出入卡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七、 行人出入卡使用约定:
1. 乙方凭行人出入卡自行刷卡经过门禁系统进出本小区, 行人出入卡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转借, 因转借她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持卡人承担一切责任;
2.行人出入卡不得弯折、 打孔或被硬物冲击、 割、 刻等, 严禁与磁性物接触, 不要擅自打开已装入封套内的芯片, 否则造成行人出入卡损坏、 失效或不能识别者, 责任自负。
3.持卡人刷卡出入时应防止陌生人尾随进入, 遇到有陌生人尾随应及时与服务中心联系;
4. 因乙方原因导致行人出入卡不能使用或丢失, 需及时到服务中心报停、 注销, 在注销之前因丢失行人出入卡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出租物业时, 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员信息, 防止群租, 影响她人的生活和安全。
第十九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时, 应遵守宠物有关饲养规定, 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如需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 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 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 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 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 危害毗连房屋和她人利益、 安全, 或有碍外观统一、 市容观瞻的, 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 养护的, 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 按有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 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或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 并在第三方( 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 的监督下, 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 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 场地、 绿地及其它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 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后实施, 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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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 规劝、 公示、 暂停提供服务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3. ;
4.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 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 不做违反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她人利益的事情。
2、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 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 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转供水电费等费用。
5、 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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