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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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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附件3: 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樟树采集(包括采伐,下同)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同意吉 安市开展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赣林护字[ ]325号)和《关于加快野生植物繁育和经营加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林护发[ ]5号)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樟树产业发展的意见》(吉府办发[ ]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方针为指导,以“保护优先、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提高效能”为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摸清全市樟树资源状况,优化采集和抢救性移植樟树的审批程序,探索抢救和保护樟树的新路子,建立服务林业产业的激励机制,为更好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樟树资源、促进樟树产业发展积累经验。 第四条 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樟树(含古樟)。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重点工程建设、自然灾害以及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等原因需采集野生樟树的,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法规科、行政服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市森林公安局、执法支队、木材检查站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樟树采集管理改革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试点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与指标分配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情况,将试点期间的樟树采集计划(含出圃苗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的其它珍贵树木等)于 11月10日前上报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办”),逾期视作不需计划。 第八条 市林业局参照近三年各地采集数量,结合当地试点期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对省厅单列用于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指标进行分配,并录入网上办证系统。 第四章 资源调查和权属确认 第九条 资源调查摸底定性是开展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樟树的调查摸底定性工作。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樟树的起源及其树龄认定。凡是起源无据可查且无证明的,认定为野生樟树;树龄1 以上的认定为古樟树。 第十一条 调查摸底按林地和非林地分野生樟树、人工培育的樟树和古樟树三类分别进行统计汇总。 (一)林地上分布的樟树,根据林权登记的有关资料统计汇总。 (二)非林地上分布的樟树进行专项调查后统计汇总,并进行确权。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对经摸底调查的樟树资源情况(包括各类圃、基地)建立管理档案,指定专人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数据资料更新。 第十三条 逐步实行樟树资源林权证管理。非林地上人工培育樟树,由林权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发证,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无权属争议且起源清楚,应予以核发林权证。对非林地上的野生樟树(含古樟)逐步实行林权证管理。 第五章 采集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采集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分级受理。受理范围包括:野生樟树(含古樟,倒伏、死亡樟树,需抢救性移植的樟树,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需采集的野生樟树)的采集;非正常来源樟树及其产品的处理;苗圃(基)地内移植樟树的出圃和人工培育樟树的采集。 倒伏、死亡樟树是指因人为因素及洪水、龙卷风、虫害等自然原因死亡或倒伏的樟树。 非正常来源樟树及产品是指各执法单位在查处案件中没收和一些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收存、拣拾的,以及其它非正常渠道的樟树及其产品。 需抢救性保护的樟树是指因水利、公路、铁路、采矿等重点工程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必须进行迁移的樟树。 苗圃(基)地内移植樟树是指经审批后移植到各类苗圃(基)地内培育的樟树。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野生樟树(含古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二)林权所有者采集申请报告。包括采集数量、目的及理由等。 (三)权属证明材料。权属为集体的,须提供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票决同意出售的记录材料;属个人的,须提交权属证明和户主本人同意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活树移植须提交采集工作方案。由实施移植单位制作,实施移植单位须提供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五)证明采集目的的有关材料。属重点工程建设的,应提供工程建设批准文件;需征占用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其它合同、协议等。 (六)拟采集植物的全景彩色照片。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林业执法单位没收等非正常来源樟树及其产品的木材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林业执法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申请移植在苗圃(基)地内的樟树出圃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由苗圃或基地企业出具。 (二)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三)原移植入圃时所办理的采集手续。包括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缴纳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的票据等。 第十八条 申请采集人工培育的樟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由林权所有者单位(个人)出具。 (二)权属证明。属林地上的需提供林权证。 (三)人工培育证明材料。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野生樟树采集审批程序。 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实地核实后提出核实意见,报市林业局审批。 人为因素致死立案调查的凭结案法律文书按程序报批,确实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可在林业执法单位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先行申报采伐利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倒伏的樟树,在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相关部门能够组织除险采伐或抢救性移植,并在除险结束后的7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重点工程建设区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含樟树或其它珍贵树种)需就地保护或迁移保护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迁移保护方案,所需移植保护费用必须纳入工程预算。没有做好抢救性移植方案和安排保护费用的,林业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申请。对确实没有移植价值或受自然条件影响不能移植的樟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林业局批准后予以采伐。 迁移经政府批准挂牌保护的古樟树(含其它古树,下同),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操作。死亡古樟注销后,如需采集的,按照倒伏、死亡樟树的采集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林业执法单位没收等非正常来源樟树及产品运输审批程序。 根据林业执法单位提供的材料,由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到市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移植在苗圃(基)地内的樟树出圃审批。 (一)禁止未经批准采集野生樟树到各类苗圃(基)地。对依法进入圃地的樟树,也须移植2年后才允许出圃外销,外销时凭原移植入圃时办理的采集(采伐)手续申请办理木材运输放行手续。 (二) 12月1日后移植在各类苗圃(基)地内的樟树,须凭移植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缴纳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的票据等,报市林业局审批后办理出圃放行手续;当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执法单位先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待结案后凭结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出圃审批手续。 (三) 12月1日前移植在苗圃地里的樟树,原移植时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向市林业局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统一到市办证中心林业窗口补办采集证和采伐证,补交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 第二十二条 人工培育樟树的采集审批程序。 (一)非林地上人工营造的樟树的采集,参照赣林资字[ ]333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集、采伐和木材运输证等手续。需移植出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林地上人工培育的樟树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需要采集的,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列抵所在县(市、区)的年度采伐限额。 第二十三条 采集樟树的剩余物审批程序。 经批准采集樟树的剩余物需外销利用的,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核实,并将原批准文件、采集(采伐)证、核实报告等报市林业局审批,凭批文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四条 胸径20厘米以上的野生樟树销售出省,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报批手续的倒伏、死亡等需采伐的樟树以及非正常来源的樟树及产品,统一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交易操作流程和产权委托合同见附件。 第七章 办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市林业局批准同意采集樟树的采集证、采伐证、检疫证、运输证、规费征收等统一由市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县林业局审批的由县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办理。 在本县范围内移植的,只需办理采集证和缴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凭采集证在县内运输。 移植出县的,须办理采集证、采伐证、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并缴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和育林基金。凭木材运输证运输。 第八章 费用征收 第二十七条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费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赣财综[ ]88号)的规定征收。 经批准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20%收费。 属重点工程区域内抢救性移植保护的分两次缴清,办理采集证时先缴纳50%,出圃放行时缴纳50%。 第二十八条 育林基金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江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综[ ]85号)的规定征收。 第二十九条 委托费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成交价款的2%转入试点办指定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公告费用、办理委托项目告知书等委托费用,不足部分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费列支。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对依法移栽到圃地的樟树或其它珍贵树木,各地应发放林权证,允许在移植两年后按一定比例销售出省。对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抢救性保护樟树或其它珍贵树木的可优先享有林权证抵押贷款和贴息补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建有抢救性保护产业基地,投入一千万以上抢救资金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优先满足其采集指标,并帮助其申报项目,积极向省厅、国家林业局申请资金扶持。 第三十二条 严禁无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从事樟树和珍贵树木的移植工作;移植树木成活率低于70%的企业不得继续参与抢救性移植工作,一经核实取消其野生植物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试点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点办指定专人开证、签发和保管,定期将委托实施的采集审批文件和采集证备案联等有关资料报省林业厅备案后,换取新采集证。试点办每季度要向省林业厅汇报有关樟树采集的审批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省林业厅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抢救性移植工作的企业必须经市林业局认可批准。必须持有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专业施工队伍和设备,有抢救性移植经验(成活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在本市建有抢救性保护产业基地。 第三十六条 各林业执法单位要加强打击无证采集、无证运输、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严禁非法交易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的樟树和其它珍贵树木,保障抢救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努力探索创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严禁有任何破坏改革试点工作的行为。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须及时向试点办请示汇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试点期间因自然灾害倒伏、死亡和重点工程内的其它国家Ⅱ级及国家Ⅱ级以下保护植物的采集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和试点工作方案由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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