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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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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投资管理办法 4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它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它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她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1、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cn)…………………………………………………第1页     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法律业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企管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投资发展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cn)…………………………………………………第2页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董事会办公室,接收该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cn)…………………………………………………第3页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能够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能够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理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批准处理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四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经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cn)…………………………………………………第4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它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cn)…………………………………………………第5页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上市公司内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经过之日起实施。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 年3 月第一次修订, 年3 月26 日第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   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的有效性,   实行项目投资有序操作,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公司具有控制权的所属各分、子公司(下称“各   企业”);境外子公司暂不适用。   各企业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本规定制订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批、   实施、验收等管理。任何企业无权超越范围、自行其是。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为投资发展部,各企业应明确项目投资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投资是指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参与的   总投资在5 万元以上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   (三)股权(产权)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或股权转让;   第四条 项目投资管理是指对项目的投资计划、立项、报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   实施监控。   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建立相应   的管理机构,并报公司备案。2   第三章 项目立项条件   第五条 项目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原则上不投资无控制权,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风险投资除外);   (七)企业应谨慎投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   资能力相适应,其中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四章 项目投资监管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项目投资应分级制订投资计划,并进行监督。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主要职责:公司在直接对外投资中履行投资人职责;公司对各企业的   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各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   进行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包括:   1.编制和执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3.根据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项目;   4.对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编制投资项目年度分析评价报告;   5.审核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监督投资计划实施,分析、评价投资   效益,检查投资项目运作情况;   6.法律法规和董事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各企业的主要职责:   1.制订投资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2.负责编制本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3.负责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3   4.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本企业经批准的投资项目;   5.对本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编制投资项目年度分析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投资将根据公司章程、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分级   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在审议投资项目时,股东代表应按照派出方的指示发表   意见;派出董事应根据委派方的要求发表意见。   公司对各类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对列入公司和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   主业投资项目,各企业审核后报公司备案或审批;对计划外、主业外、境外和设立新   公司等“三外一新”投资项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投资额在5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企业自行审批;   (二)投资额在5 万元(含5 万元)至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企业自行审批,   报公司备案。项目申报备案为前备案。   (三)投资额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项目,各企业审核后,由公司按规   定审批。   (四)对外投资、资产处理(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单项投资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50%)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经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   动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二)资金来源、比重结构、进度安排、投资方式等;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   实施年限等)。   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   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公司投资项目)。   第九条 各企业应当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4   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各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或变更投资计划,应当及时将有关   情况报告公司,公司将按本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十一条 各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   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公司:   (一)对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或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   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各类投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审批权限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应附送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申请书或报告书;   2.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视项目需要而定);   5.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6.项目责任人;   7.投资企业或合作伙伴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意见;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凡投资涉及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等需政府有关部   门审批的项目,都必须事先征求政府部门意见,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5第七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按投资规模大小划分如下:   (一)总投资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   发展部组织预审,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过,并报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   (二)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10%的投资项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过后,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2 亿元以上(含2 亿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含10%)的投资项目为重大投资项目。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进行专家评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作出决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类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预审,出具   预审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由公司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各企业收购、兼并等资产重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预审,出具   预审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凡按规定应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审核的项目,由公司统一上报和联络   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的总投资和建设规模等经济技术指标,应以公司或政府部门对项   目的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产权收购、土地房产、合资合作等投资项目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   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报告等文   件(包括设立、增资、减资和其它变更事项),经公司预审同意后,授权代表才能对外   签署,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以设备、厂房等实物资产或以土地使用权、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   投资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并以核准或备案确认的评   估价值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类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公司或政府部门备案、核准(或批件)要求6   执行,控制项目总投资额,并按项目内容和要求精心实施。重要项目实行项目组长(经   理)负责制,项目组各类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项目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第二十二条 凡单台(套)设备价值超过10 万元以上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维   修项目超过3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或实施,招标形式应按有关规   定分别采用议标、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形式,招标结果应报公司职能部门备查。   第二十三条 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投资内容、建设规模、重要工艺、技术方案、   总投资额等作调整时,必须上报项目调整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时应按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编制年、季、月度用款计划,交   企业财务部门列入资金平衡计划,经平衡后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以保证项目   按期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开展项目投资统计,并准确、按时   上报各类统计报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贯彻“三同时”原则,防止新的污染源产   生,并同时治理原有的“三废”。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和维修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资   质审查,并开展预算审核,签订施工工程合时,应同时签订工程安全合同。工程结束   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筹建和正式开工前,应制订周密可行的实施计划,并按各阶段内   容开展检查和验收、整改工作。项目建设中应做好重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等文件、   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各项投资项目按批准的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要求的,必   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大中型项目在六个月内、小型项目在三个月内   必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投资已达到预定的内容和目标要求;   (二)生产性项目已经考核能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已经过决算审计;7   (三)项目投入运行能适应市场需要;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   同时建成使用;   (五)各种技术资料和其它文件整理完毕,并能完整归档;   (六)项目投资的所有财产和物资清理完毕,编写好项目决算的预报,分析预(概)   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的验收程序   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原批准单位负责。   (一)在竣工验收之前,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验收和内部整改工   作,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二)经项目实施单位预验收合格后,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项目审计;向原项目   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经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公司职能部门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验   收申请报告和验收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预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企业内项目设计、工程施工、管理、财务、设备、   工艺技术、质量和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人员参加,并做出预验收结论。   (二)竣工验收由公司或政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   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三)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审查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   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项目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全面的评价,不   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章 项目的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交付使用工作应贯彻部分建成的单项项目先使用的原则,但投入   使用前必须开展预验收工作,并对试生产或试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完善,确保试生产   期的能力和产品质量。8   第三十三条 全部项目交付投产使用,经考核完成竣工验收后,即应办理项目固定   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管理转移工作,并按财务管理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其它费用。   第十一章 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对执行完成后的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对投资周期长的   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报公司。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可   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比较、总结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可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   公司将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复核抽查,必要时对投资   项目组织审计,进行专项稽查,开展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各企业的参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委派董事应参照本办法要求提   前将投资方案和意见与持股单位进行讨论。对参股企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或论证   不充分的投资项目,委派董事应当在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规定的投资行为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   受损失的,参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的融资和贷款担保管理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和其它金融衍生品等   金融投资管理,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   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经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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