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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课件全套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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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劳动法自,19,世纪产生于特殊背景之下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亦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平衡发展的产物。劳动法肇始于私法,但又兼具有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征,这是劳动法的不断发展的结果,也体现出劳动法的社会特征。,本章主要论述了劳动法和劳动的概念、劳动法的主体、劳动法的地位、作用、意义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劳动立法的过程提出了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同时回顾了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过程。,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意义,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对于劳动法的含义,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这些解释虽然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但其共性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就,“,事,”,而论,或者以法学术语讲是就,“,行为,”,而论,劳动法是有关,“,劳动,”,的法律;,其次,就,“,人,”,而言,或者说是就,“,行为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说,“,雇工与雇主,”,)的法律;,最后,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的含义,(一),“,劳动,”,的含义,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在字义上具有很普通的含义,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但在劳动法的范畴内是有其特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含义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在,“,劳动,”,的一般意义上具有其新的内涵,正是由于法律设定在,“,劳动,”,上的条件,使,“,劳动,”,在劳动法中具有了不同于其在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劳动,”,的基本要件包括:,基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劳动);,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为职业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二),“,劳动,”,与,“,就业,”,事实上,劳动法中的劳动确实也与,“,就业,”,几乎完全等同。因为一个人有了职业和收入,也就有了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要义,但作为劳动法另一重要概念的,“,就业,”,,是与,“,失业,”,相对而言的,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概念作重新界定,按照新的标准,,“,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含义和范畴,所谓劳动法上的,“,行为人,”,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者。劳动者和用人者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1,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2,劳动能力条件。,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特定义务,对于劳动法上的,“,行为人,”,,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特指在劳动关系中具有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就劳动者而言,一般具有下列五种义务:,第一,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第二,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上服从用人者指挥、监督的义务。,第三,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其所知道的用人者在生产上或商业上的秘密。,第四,增益义务。,第五,损害赔偿义务。,就用人者而言,一般也有下列五种义务:,第一,给付义务,即用人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第二,保护义务,即用人者对于劳动者有保护义务,包括对于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家务劳动者的起居设施及饮食条件等内容。,第三,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第四,费用偿还义务,劳动者为劳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用人者应该偿还。,第五,给假义务。,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地位依赖于劳动、劳动者的地位。在,“,劳动,”,成为一种社会认可后,伴随着社会历史进程,经历了劳动,劳动权,就业权的过程。与此相应的是,劳动法由附属于私法到从私法中分离出来,再到具有公法的内容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现象,在人类社会早期,劳动并不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劳动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不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为人们认可。,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使人得以自由。伴随着劳动者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劳动和职业自由便成了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强调劳动法与传统私法相分离的同时,也不应当割裂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二、劳动法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体到劳动关系中,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在总体上表现为两个方面的作用,即为人们确定劳动行为规范并提供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一)确定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在安全卫生条件下从事劳动的权利等。,切实保证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与组织工会的权利,能够使劳动者真正感到社会地位的提高,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更加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二)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劳动,社会劳动能否得到合理的组织,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设备能力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该在组织社会劳动、管理劳动组织的过程中发挥劳动法律的作用,社会上容许一部分人兼职表明社会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三)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取得的结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或主要手段,也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所担负的主要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对于劳动报酬不能全盘包揽,一一规定,但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凭双方当事人自由行事。,它的作用在于:规定确立报酬的基本原则、保证劳动报酬及时、直接并真实地为劳动者所享有,这是其一。其二便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阻止用人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收益权,(四)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后,并不等于它的顺利实现,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以实现。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造成损失,劳动法律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通常都体现为以调解为主的原则,这是由劳动关系二重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劳动关系在具有经济属性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三、劳动法的意义,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即使劳动力的供求和劳动关系的稳定主要通过行政力量实现,但劳动法对商品经济历史阶段的本质作用和特殊功能,仍然在客观上形成了我国大量的单行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劳动者身份等制定的现行的劳动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严重不相适应,必须有一个劳动基本法加以协调和统一,从改革的实际需要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动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三、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四、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五、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立法,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了原则规定,包括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制度等方面,1954,年,宪法,则更规范化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至劳动法制定前的劳动立法,1.,劳动就业,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确定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随后劳动部发布有关规章,初步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制度和待业登记制度。,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规定在各地就业服务部门设置职业介绍所,进行职业介绍,劳动人事部、公安部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初步规定了有关审批制度、就业许可证及其签发条件、聘雇合同等问题。,在招工制度方面,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等文件,2.,劳动合同,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我国当时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主要法规。,其中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此外,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法规中,也规定了劳动合同问题,3.,职业培训,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为此有关部门相继修改或制定了一些规章,如,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等。,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在职培训,发布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199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工人考核条例,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但目前除在节假日、加班加点方面有规定外,尚无其他有关工时与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5.,工资,围绕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试行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改革方案等政策性规定。此外,有关法规还就奖金与津贴制度、工资基金管理、限制工资扣除等问题作了规定,6.,劳动安全与卫生,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制。,1984,年,7,且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7.,女职工劳动保护,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我国首次系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法规,它就女职工的招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规,某些保护规定分散在有关法规中。,如,尘肺病防治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9.,企业职工奖惩,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这方面的主要法规。它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奖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奖惩种类、适用条件、申诉程序等问题。,1986,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作为前项法规的一种补充形式,凡是违反了劳动纪律或犯有某种严重错误,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符合该规定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可予以辞退,10.,社会保险,1978,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同年,6,月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此外,,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3,年又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初步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1.,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且还就职工代表大会所享有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12.,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法规为,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几经修改,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系统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该规定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调解程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仲裁为起诉前的必经程序;法院审判为最终程序。,三、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过程,劳动法,的起草经历了两个阶段,1979,年,1,月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邀请了全国总工会、农业部、北京大学、北京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讨论和起草工作。,1979,年,7,月,写出了,劳动法(草案),初稿,1989,年,2,月,劳动部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分别成立了劳动法研究小组和起草小组,1994,年,1,月,7,曰,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认为制定,劳动法,十分迫切和必要,条件已成熟,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四、保障民生的现行立法,近年来,我国的劳动立法围绕着保障民生而展开,也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既有社会保险法的终于出台,也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女职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还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这些法律的一个共同指向就在于保障民生,这些立法与先前的一些重要立法共同构筑了我国保障民生的劳动立法大厦。,(一)保障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二,),保障特定群体民生的残疾人保障法,(三)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险法,(四)保障老有所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五、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一)基本法律,(二)法律,1.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2.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3.规范劳动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4.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理论探讨,“,雇工,”,与,“,雇主,”,(,一,),雇工,各国劳动立法在雇工的表述上多种多样:劳动者、劳工(,laborer,),工人、职工(,worker,),员工、职员(,personnel clerk,),雇员、雇工(,employee,),工薪收入者(,wage worker,)等。,在史尚宽的,劳动法原理,中,“,雇工,”,被称为,“,受雇人,”,,史尚宽把,“,受雇人,”,简单地表述为,“,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史尚宽采用了两项标准对,“,受雇人,”,进行分类,一类是依照受雇人所从事的企业的种类,另一类是受雇人所从事的劳动的种类。,依据受雇人所从事的企业的种类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这些企业适用了特定的劳动法律规范,如海员、矿工等,从而在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上有所不同,包括劳动年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各国劳动立法中的概念,(,二,),雇主,“,雇主,”,又称,“,雇用人,”,,简而言之就是雇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雇主,”,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有人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公法人,”,、,“,私法人,”,、,“,为自己经营事业的人,”,、,“,自己作为所有人或承租人,由他人代为经营的人,”,,这些人成为,“,雇主,”,的必要条件还在于是与他人以劳动为内容订立合同、并且为之支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三,),“,雇工,”,与,“,雇主,”,的身份混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条规定: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这个定义的意义同样还在于把,“,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从雇员中分离出来。,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劳工如同时站在雇主立场而与一般劳工接触,其角色又如何呢?亦即,雇主,之概念是否亦含有,劳工,双重身份?,”,深度阅读,1.,关怀主编,.,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一,三章,2.,史尚宽,.,劳动法原论,.,上海:正大印书馆,,1978.,第一编第一,五章,3.,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一,四,六章,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一,二,四章,5.,常凯,.,劳权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第四章,6.,回沪明,高圣平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一章,7.,姚裕群,.,市场经济下的就业理论与就业促进,.,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第一章,问题与思考,1.,试述你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认识。,2.,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3.,阐述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5.,如何界定雇工与雇主的法定含义?,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人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首先有了明确的立法目的,才能着手具体的立法活动,使整个立法活动始终围绕着立法目的展开,并根据立法目的对立法活动进行控制和调整。根据立法目的,我们能够准确地理解现存法律规范背后蕴涵的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剖析该法律文件的价值取向,确定贯彻实施该项法律规范时的准确含义,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研究和领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才能准确掌握和运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第一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一、立法目的的意义,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因为立法是人的一项活动。如同人的其他活动一样,立法是人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正是依据人的活动的目的性把人的自觉与其他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正是有了立法目的,人们才会为制定这项立法而开展工作,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制定出针对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告诉社会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怎么样行为,不得怎么样行为,以及应当或者必须怎么样行为,根据立法目的,我们能够准确地理解现存法律规范背后蕴涵的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剖析该法律文件的价值取向,确定贯彻实施该项法律规范时的准确含义,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法律文件中,最直接又最准确地体现了立法活动规定的理性标准、确立的目标指向,为社会成员提供评判立法的价值标准,从而在准确理解立法文字的前提下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在该做什么的时候选择相应的手段具体地做。所以,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应当首先明白它的立法目的,这是我们解读这部法律、适用和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二、劳动立法目的的意义,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也同样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必须旗帜鲜明地为其立法目的服务。认真研究和领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才能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中准确掌握和运用。,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首先是在立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之所以说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公平和平等,是由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和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的。,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从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第一部标志性劳动法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面临于世的理由和目的就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是以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即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的。如果劳动者不需要劳动法的专门保护,劳动法就不会出现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如果劳动法不以劳动者为专门的保护对象,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根本目的,劳动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或者说这样的劳动法就不能再称之为劳动法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随着历史的进程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劳动者的地位已是历史上的劳动者不可想象的,但今天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地位仍然是可以感知的,理论界对充分就业概念的解释,大致分为两种:(1)充分就业指劳动力和生产设备都达到充分利用状态。(2)充分就业并不是失业率等于零,而是总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弗里德曼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在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即劳动者已经找到工作,实现就业后,劳动者仍然是,“,弱者,”,。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依附性,包括雇工对雇主的依附和雇工对雇用组织的依附。劳动者服从雇主及雇用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一项基本的劳动义务,这项义务还构成了劳动法、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必须将自己置之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或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方式,或由于其他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顾虑,往往难以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有了证据,诉诸法律也会有许多不便,或者没有出庭,或者无力支付费用,或者面对用人单位的专业律师难以招架,由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劳动法应当担负起维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对于生存能力相对弱小的社会成员,由法律来帮助其达成平等。法律帮助社会成员达成平等的手段是对侵犯弱者的强者行为进行制约和制裁,从而完成弱者自身不能与强者达成平等或者平衡的社会目标。人类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就是弱者的法律,,“,法律关切的是竞争制度下的不幸的受害者,而不是那些获得利益的幸运儿。,”,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我国宪法第42条至第45条对此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劳动法以其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的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就是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明晰化、具体化,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为了保障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的权益得以真实的实现,我国劳动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法典的内容体系中,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包括:,(1)法律规范结构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总则中第3条的规定,以及以后各章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2)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民主管理权益的保护,休息权益的保护,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权益的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权益的保护以及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法律保护等。,(3)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和方法。包括行政保护方法、民事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刑事保护方法。,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同时包括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三者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和联系的辩证统一体,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要求,依法形成一种良好的、健康的劳动关系,不隐含发生冲突的各种人为因素,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指通过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保证使已经确立的良好的劳动关系得到巩固,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确立、维护、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立法目的中一个重要目的层次,2006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着重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对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目标,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都直接或间接地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劳动法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且通过立法确认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辩证的关系,即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体现出来。,劳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断满足自身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劳动法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进步与促进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内的两项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我国劳动法也将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其重要目的之一。,根据这一目的要求我国劳动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进步,在选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各项具体措施时,必须将是否影响或危害社会进步这一因素作为主要依据,并给予充分考虑。在确立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实施后影响社会进步或与之不一致时,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追求经济发展目的所采取措施的不足和不完善,劳动法的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三项具体的立法目的,构成了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科学体系。在这个目的体系之中,最高层次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目的,不仅是劳动法的一个最高的目的层次,而且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一个总目标。将这一目标作为劳动法的最高目的,不仅确立了劳动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起到了促进劳动法同相关的市场经济的其他立法相协调和衔接的作用,理论探讨,劳动者人格权的法律保障,(一)劳动者人格权的法律保障,1.劳动和劳动者的尊严与体面,2.劳动者平等权的法理基础,3.劳动权法律保障的演变与发展,4.用人单位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权尊重与保护义务,6.劳动权与用人单位雇用权的法律约束,(二)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是指劳动者的人身免受非法限制、拘束、干涉或妨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活动的权利,这是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宪法所确认的人身权是公法上所确认的自由权,公法上的自由权要求国家机关对公民的自由权加以尊重和保障,不得运用公权力损害公民的自由权,并应当积极地采取措施确保公民自由权的实现。它不仅仅是消极的不作为,还包括积极地行使权力保障自由权和创造一定的条件来保证公民自由权的实现,人身权是在法定范围内不受外来因素控制和拘束的状态,它和劳动者的身体密切联系在一起。劳动者的人身权作为人格权具有特定的内涵,即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确认和保护。,自近代以来,许多启蒙思想家都主张人生来是自由的,自由是个人享有的、与生俱来的、超越实体法的权利。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害,无论是政府还是立法者都不得干涉个人的基本自由,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强调对劳动者人身权的保护。我国历次宪法都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可以表现为非法关押劳动者,非法限制、拘禁劳动者,也可以表现为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身体。对于劳动者人身权的侵犯可以通过多种法律予以救济。,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我国民法确定人身自由为一种人格权,在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民事赔偿的办法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中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侵害人身自由权给自然人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犯了劳动者人身权利,给劳动者人身安全带来影响和损害时,侵害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直接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典型案例,职场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在我国,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可以看作是对职场性骚扰中雇主责任的一种认定。,深度阅读,1.关怀主编.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二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一节,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一章,第二章第二节,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二部第二节,4.常凯.劳权论.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4.第一章,5.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第三章第三节,问题与思考,1.我国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什么?,2.如何理解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试,述劳动者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异同。,4.,劳动者,人格权保障中的难点何在,?,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就确立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正确理解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就能准确把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和空间范围,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劳动在社会的地位和重要性,决定了产生于它的劳动关系的地位和重要性;劳动关系的地位和重要性,决定了必须由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加以调整,以保证其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这一基本过程,便是我国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理论和社会依据,1.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1)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与劳动年龄直接相关的还有劳动年龄的上限问题。这个问题常被忽视。劳动年龄的法定化表明一国公民劳动年龄的存续是由法律规定的,当法律期限来临,就意味着劳动年龄的终了。,一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如同一个未到法定年龄的人一样不应当再从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更不能如同一个正常的劳动者那样享受全部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典型案例,退休职工能够进行工伤认定吗?,62岁的老人何文(化名)在给广州市白云区一家海鲜酒家工作的期间被食客打伤,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却以何文已过60岁为由不予认定。老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社保局败诉,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保局认为何文老人所述的工作和受伤情况属实,但关于工伤认定,他们出示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0条,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第7条的有关规定,认为何文入职海鲜酒家时年龄已达62岁,早已超出了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他受伤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对其提出将其受伤情况列入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的要求不予认定,并就此事作出,“,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书,”,。,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因此,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是为了禁止已达退休年龄者参与劳动,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老有所养,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劳动法亦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上限,仅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属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不予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白云区社保局对何文工伤不予认定的认定书,并由其负担本案受理费,问题:,退休职工能够进行工伤认定吗,?,评析,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受到伤害的必须是,“,劳动者,”,,即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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