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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AC·04·147-
A11型车用减震垫
代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11型车用再生纤维混纺减震隔音隔热垫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再生纤维混纺的A11车用减震垫, 主要用于车身内部减震隔音隔热。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CAC·04·057-1999CAC商标标记
Q/CAC·04·058-1999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CAC·04·122-1999产品包装要求
3术语
无。
4 技术要求
4.1产品尺寸及其允许偏差要求
产品尺寸应符合生产用产品图纸的要求。
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见表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值见表2。
表1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mm
尺寸
0~199
200~400
401~500
501~1000
允许偏差
±3
±4
±5
±6
表2厚度允许偏差值mm
厚度
4
6
8
10
14
20
25
28
30
允许偏差
±0.5
±1
±1
±1
±2
+3
-2
+3
-2
±2
±2
4.2外观要求
衬垫毡的外观质量要求平整、 均匀, 不得出现分层、 破洞、 污渍、 透光等。
4.3产品材料及结构
4.3.1材料
4.3.1.1上层塑料——沥青——绝缘材料, 内含大量无机物。
4.3.1.2下层多棉苯酚树脂无纺布, 即棉花成份超过50%, 其余的为羊毛和合成物。
4.3.2结构
提供的成品必须是平坦的和直接可装配的。
上层面必须和无纺布全部粘合。
表面不许粘结。
4.4表面重量
4.4.1合成件克/米2≥7000( 试样厚度为23mm)
4.4.2绝缘材料克/米26000+600
试样尺寸为50×100×2mm
4.4.3无纺布克/米2
厚度
4
6
8
10
14
20
25
28
30
单位面积重量
400±40
400±40
500±90
600±90
1000±150
1150±150
1350±150
1600±100
1600±100
试样尺寸为200×200mm
4.5成品件的要求
4.5.1成品在+95℃的对流空气中16小时后的性能; 成品试验最小试样尺寸为200×200毫米。
4.5.1.1表面状态
成品件与初始状态相比不允许有如绝缘材料溶化或破裂, 上层与无纺布松脱以及对嗅觉有刺激的现象。平放的成品必须保持其平整。成品的边缘不得内卷。
4.5.1.2每个方向尺寸变化%≤1
4.5.1.3耐热性
挂起的试样不能因自重而落下。
4.5.2-25℃, 24小时后的抗冷性
4.5.2.1表面状态
见4.5.1.2。
4.5.2.2落球试验
试验后上层无破裂或碎裂现象。
4.5.3在+55℃及相对湿度95%48小时后的性能
4.5.3.1表面状态
见4.5.1.2。
4.5.4防霉菌性能
试品潮湿地存放在闭合的螺旋式器皿中16个星期后不出现霉菌及霉气。
4.5.5无气味
4.5.5.1室温下的试验
不得有不舒适的气味, 特别是苯酚树脂的气味。
4.5.5.2在+80℃热存放5小时后
存放在闭合的螺旋式器皿中的试样在冷却至室温时不得有不舒适的气味。
4.5.6叠积试验
在+60℃的空气对流16小时后, 试样冷却至室温时能不损坏地分开掀起。
4.5.7燃烧性能
燃烧速度≤100mm/min。
4.6上层的要求
4.6.1双向弯曲刚度
4.6.1.1初始状态
为1.5±0.5牛顿。
4.6.1.2+95℃, 16小时空气对流的热放置后
为1.5±0.5牛顿。
4.6.1.3表面状态
弯曲试验时不断裂。
4.6.2-25℃, 24小时后的抗冷性( 落球试验)
上层无断裂或碎裂的现象。
4.6.3双向抗拉强度
4.6.3.1初始状态
双向抗拉强度: ≥0.50牛顿/毫米2。
4.6.3.2+95℃空气对流16小时后的热放置
双向抗拉强度: ≥0.50牛顿/毫米2。
4.7 无纺布的要求
每5厘米宽试样的撕破力、 分开力和减少50%厚度时的顶锻硬度值见下表:
名称
厚度( mm)
4
6
8
10
14
20
25
28
30
撕破力/N
纵向
≥60
≥60
>40
>45
>80
>50
≥50
>70
>70
横向
≥60
≥40
>40
>45
≥50
≥50
≥50
≥70
>70
分开力/N
≥3
≥3
>2
>2
>3
>2
≥2
>2
>2
50%顶锻硬度/N
2
2~4
1.5~3
2~4
1.5~3.5
1.5~3.5
2.5~4
2~3.5
4.8吸声系数
在1000HZ时吸声系数为0.17~0.5。
4.9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0.05。
4.10其它要求
4.10.1存放性能
用塑料包装供货的成品在运输及存放过程中, 温度达至+60℃及堆放高度达90厘米, 存放时间至6个月后的情况下不得出现粘连现象。
4.10.2装卸及使用
成品在结构上及无纺布的粘合上必须结实, 以便在装卸时成品不被扯裂或再撕裂。
成品必须在运输、 存放、 安装和在温度从-25℃至+95℃时的使用及在50℃及95%相对湿度的气候影响下不变形并能保持其性能。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试验室温度为23±5℃, 相对湿度为( 60±5) %。
5.2以下各项物理性能测试所得数值, 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
5.3产品尺寸
5.3.1成品长度、 宽度分别以钢卷尺、 钢直尺测量。
5.3.2产品厚度: 随机在毡面左、 中、 右裁取试样100mm×100mm三块, 分别用350克/分米2的预压负荷下用百分表测量。
5.4外观质量
目测。
5.5单位面积重量
单位面积重量分别随机在毡面左、 中、 右裁取试样100mm×100mm三块, 分别用精度为0.1g的盘架天平测试。
5.6成品件的耐热性试验
试验进行: 在每个试样上打一直径5毫米的孔。孔位于离试样上切2厘米的中间轴线上。用一根直径5毫米的铁丝穿过孔。再把挂在铁丝上的试样放入烘箱。
5.7-25℃, 24小时后的抗冷性落球试验
试验设备: 落球试验仪。
试验进行: 试验的落差高度为23厘米, 球径: ¢50±0.03mm; 样品厚度: ≥5mm; 球重: 500±5g; 槽直径: ¢50±0.5mm, 深10±0.5mm。
图中: 1=不锈钢球, ¢( 50.0±0.03) mm, ( 500±5) g。
2=导管, 内壁光滑( 例如光拨) , ¢( 53.0±0.5) mm, 具有球保持架用缝。
3=球保持架, 机械或电子机械式可抽拉的。
4=相应于50g/cm2单位面积负荷的放置面。
5=试样, 边缘伸出受压平面≥5mm。
6=铝底板, 凹槽( 10±0.5) mm, 而且¢( 50.0±0.5) mm上边缘倒角r=1。
图一落球试验设备构造简图
5.8防霉菌性能试验
试验进行: 至少将两块5×10厘米的试样浸入去离子水中一分钟, 然后每块竖起沥干10分钟后放入内容积为350厘米3的螺旋式器皿内。闭合的螺旋式器皿存放在( 23±2℃) 的温度状态下, 7天后打开器皿评定试样。
5.9气味试验
凭鼻嗅。
5.10叠积试验
试验进行: 4块20×20厘米的试样, 上层朝上地叠起。
让试样承受10千克的重量并存放起来。
5.11燃烧性能试验
裁取宽度50mm成品一条, 平放, 一端点燃后, 测其燃烧速度( mm/min) 。
5.12上层材料的双方弯曲刚度试验
试验设备: ①刚度试验仪Frank厂的661型, 或者与此相当的仪器
②扭力扳手( 扭力计)
③砝码组单位mJ( 1mJ=0.1Ncm)
④重量盘: 1000g/cm
试样要求:
试样厚度: 3mm
跨度: 1.5厘米
弯曲角: 30°
块状重量: 10牛顿·厘米
热存放后的检验在试样从烘箱内取出30分钟后进行。
试样是从一存放后的样品上冲压出的。
要求既适用于粘合的又适用于不粘合的范围。
5.13上层材料在-25℃, 24小时后的抗冷性落球试验
落球试验同5.7。
试验不用垫木纤维板。
5.14上层材料的双向抗拉强度试验
按DIN53504, 标准杆S2检验, 试样厚度为3mm。
热存放后的试验类似5.10。
5.15无纺布试样的撕破力试验
试验进行: 在50厘米宽的无纺布条上进行分离试验, 其表面开裂。试样从窄面开始, 切开整个宽边( 50毫米) 一半。
用一拉力试验机, 以撕拉速度为100毫米/分钟来测定再撕破力。
5.16减少50%厚度时的顶锻硬度试验
顶锻硬度根据DIN53577以进给速度50毫米/分钟来测定。试验在边长为80×80mm的成品试样上进行。每次顶锻试验用二个试样叠在一起。
用压力机以50mm/min下降速度对试样进行压缩, 至50%厚度时( 即两片重叠试样的1/2高度) 测得数据值。
5.17吸声系数试验( 仅型式试验)
试验设备: 信号发生器+测量放大器+TJZ-1型驻波系统。
试验进行: 按GBJ88-85驻波管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执行。试件尺寸φ105mm, 同管末端刚性反射面紧贴。
5.18导热系数试验( 仅型式试验)
试验使用稳态防护热平板法( DRP-Ⅰ型导热仪) 测试。
6检验规则
6.1产品出厂前需经质检员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逐条检验, 检验合格后, 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第4条中的外形尺寸、 产品外观质量、 单位面积质量、 撕破力、 分开力、 弯曲刚度、 50%压缩硬度、 阻燃性能、 气味性能进行试验。
6.3在试验检测中, 全部应检项目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 应加倍抽样, 检测结果仍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有变化时;
B.工艺有改变时;
C.长期停产, 恢复生产时;
D.国家技术监督局有要求时;
E.正常生产, 每半年进行一次。
6.5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进行试验, 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按GB2828执行。
6.6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对产品进行验收。
6.7产品的复检以一次抽样检验为准。
7 产品的标识、 包装、 运输及贮存
7.1产品标识应符合图纸和安汽公司标准Q/CAC·04·057和Q/CAC·04·058的要求。
7.2产品包装和运贮应符合Q/CAC·04·122标准规定。
产品应用双瓦楞纸板箱包装, 有防潮、 防淋措施、 有防雨、 避重压标志。
包装箱上应注明生产厂厂名、 厂址、 产品名称、 零件号、 规格、 数量等。
运输应注意防重压, 实物划伤, 勿受风雨浸入。
贮存应放在干燥仓库内, 放置高度离地面15mm, 防止受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技术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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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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