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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中的信息隐私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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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2 期2023 年 11 月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No.32November,2023作者简介:肖佳鑫(1993),男,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情报法治。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中的信息隐私权保护肖佳鑫(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摘要:相较于传统的公安情报工作,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融入了大数据的技术、内容和模式,呈现新的情报工作特点,这种技术上的结合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张力推向高点,再次挤压个人信息隐私权利空间。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的权力扩张必然与个人信息权利结

2、构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发生二元对抗,催生出数字时代的人权危机。文章认为要实现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中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危机化解,构建公权力-私权利在公安情报领域的动态平衡,应当从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流程出发,确定利益边界原则,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建立内部层级式审查模式,预留情报流程监督空间,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加强隐私保护技术应用,最终达到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动态平衡。关键词:大数据;公安情报;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中图分类号:D631;G350 文献标志码:A0 引言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新的变化。从“大情报系统”到“金盾工程”,从“情报主导警务

3、”到“情指行”一体化建设,公安情报工作无疑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迭代而发展革新。如今,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已经融入了数字技术、内容和模式。相比于传统公安情报工作主要依靠人力情报、技术监听情报、公安信息查询相比,大数据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工作大量存储利用、挖掘分析、关联比对一切数据信息,分析挖掘人、车、物、证、码等信息实体以及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在战略层面和战术层面越来越向着精准化、效率化、预测化的方向发展,给警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变革和便利。然而,公安情报工作固有的“侵他性”属性,必然和个人的信息隐私存在冲突,这一内生性的二元矛盾导致公安情报工作在主导警务工作的同时本身也成为一种

4、“社会风险”。事实上,控制这种“社会风险”以及保证权利人容忍义务在合理范围一直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宪法民法典刑法中均设置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公安机关作为权力主体也设置了一系列内部规范来防止权力不恰当的扩张,如对于情报监听这一情报搜集措施设置了严格的事前审批程序。但应当看到,公安情报技术革新带来的权力自然扩张远超信息隐私权利的法律规范保障改革步伐,这种矛盾两面发展上的不均衡势必对权利人的信息隐私造成不可逆转的侵犯1。从中国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和司法进程来看,立法保障步伐从未止步。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权

5、利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无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国家首次以一部单独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确立,为中国信息隐私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制度保障。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式的法条设定给公安情报实践带来一定困扰,特别是缺乏在公安情报领域各个情报流程中的特殊关照。在学术理论层面,学者针对“大数据侦查”“刑事侦查”“警务信息公开”“公安信息工作”中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探索出了不少理论成果。但在公安情报领域,特别是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公安情报领域下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理论成果还较少。鉴于此,本文站在前人的理论高度,探讨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与信息隐私权8

6、2第 32 期2023 年 11 月江苏科技信息 科技情报No.32November,2023保护的基本理论,分析当前我国公安情报领域存在的信息隐私危机,以期寻找完善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为当前公安情报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信息隐私危机提供化解之道。1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与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美国法律人沃伦和布兰代斯在 1890 年 12 月15 日发表于哈佛法学评论第 4 期的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的概念引入学术界,自此,关于隐私权的探索开始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扩散发展2。美国

7、学者普罗瑟于 1960 年对隐私权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包括:对个人独处独居或私人事务的入侵;向公众揭露使个人难堪的私人事实;将被害人置于不正确的公众理解下;被告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未获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其他特征。随着 Web 3.0 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融入公民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给网络主体以获取便利,政府公共部门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存储并利用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的内涵,我国立法实践中有不少体现。2020 年12 月23 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包

8、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例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2013 年 6 月 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界定了以“识别性”作为核心的个人信息范围。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网络安全法第 76 条第 5 款给出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

9、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2017 年 5 月 8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个人信息”解释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对个人信息作了类似规定,它的权利结构主要包括选择权、访问权、删除权、更正权、知情权等权利。个人信息大数据和其他类型网络大数据一起构成

10、了网络大数据,它反映了大数据时代个人的生活状态和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在它的权利结构中具备了隐私权的属性,即个人信息隐私权3。它是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以数据等形式存储、传输、分享时产生的对隐私的期待。2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的新特点 融入了大数据技术、方法和模式的公安情报工作呈现出新特点。一是情报来源渠道扩大。公安情报部门不仅通过自建或共享全国人口信息数据库、出入境数据库、交通管理数据库、治安重点人数据库、视频图像数据库等来掌握公民的身份信息、驾驶信息、护照信息、签证信息、人脸图像信息等,还通过庞大开源的社交网络数据来挖掘个人社交关系、轨迹定位等个人信息。二是公安情报思维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

11、融合。大数据背景下物联网技术、数据可视化技术、结构化视频分析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等正与公安情报研判思维深度融合,实现了数据之间相关关系的深度挖掘,为犯罪控制提供情报支撑。三是个人信息数据高度关联。大数据时代公安情报部门凭借情报搜集到的海量信息数据,强调对信息数据的深入关联挖掘,以期实现个人吃、穿、住、行、消、乐数据融合的关联档案。诚然,个人信息隐私权利本质上具有功利性和相对性,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需要一定的让位,以保证公安情报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除非遇到界限,否则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4,设定个人信息隐私权便是公安情报工作在处理个人信息隐私时的权力边界。寻求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隐

12、私保护的利益平衡,既不过分强调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放任公安情报工作对个人信息的无限侵犯,一切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从公安情报92第 32 期2023 年 11 月江苏科技信息 科技情报No.32November,2023工作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并没有达到利益平衡。3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中的信息隐私权危机3.1 情报搜集范围的大数据特征显著 大数据环境下,公安情报来源主要包括人力情报、公安情报数据库、政府部门业务数据库、第三方网络主体、互联网开源情报等。这些海量的情报信息具备多源、价值密度低、增长迅速等特征,它们与个人信息同时混杂在网络空间,无法准确

13、过滤。这不仅增加了公安情报处理、管理复杂度,还让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难度增加。3.2 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公安机关对技术监听情报获取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批流程,但在访问频率更高的大数据情报信息使用上,主要采用数字证书权限分级和查询记录留痕的限权性监督方式,通过事后浏览查询日志来确定民警是否有违规行为。该监管制度的设计关注侵权行为的事后追溯,然而在重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阶段存在一定的不足。3.3 公安情报人员隐私理念的匮乏 公安情报分析人员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缺乏足够的隐私保护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其职业特性以及工作所涉及机密信息的性质。近年来,各地不时暴露出公安民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违

14、规查询、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3.4 个人信息隐私权利保护法律规制的局限 Web 3.0 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以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形式予以表现,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多见于私法领域,如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5,而作为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又缺少针对公安情报工作中公权力制约的特别照顾。3.5 公安情报工作主体的扩张 囿于公安机关情报部门技术研发能力的限制,多地公安机关密切与第三方信息科技公司的技术合作,公安情报工作主体出现了实质性扩张。一方面,科技公司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提高了情报产品的质量,提高了情报主导警务效率;另一方面,

15、大量的个人信息暴露于第三方主体,第三方主体完全有能力和机会凭借自身的平台和技术优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利。3.6“知情-同意”法律规制功能的暂时性失灵 个人信息收集“知情-同意”框架原则是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确立的,它要求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以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合法性授权。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便是借用了这一立法框架原则6。但公安情报工作的秘密封闭性又将“知情-同意”框架原则排除在外,特别是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信息的无感采集场景,进一步挤压了公民个人信息知情权利空间,公民对个人信息情报挖掘结果、流程去向更是无从知晓7。3.7 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技术的缺失 近

16、两年,各个大型科技公司都致力于研究隐私保护技术,如联邦计算学习、同态加密、安全多方计算等。各类方案也开始从概念阶段慢慢转向实施阶段,旨在满足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流动以打破“数据孤岛”的困境,更好地进行价值的挖掘。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技术在金融信贷风险评级、精准营销、广告投放、政务数据共享、人工智能疾病联合诊断等领域都已经有了应用场景8。成熟的个人隐私保护技术在兼顾最小可用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用户隐私9。但在公安情报应用场景,个人信息隐私权利的响应依然大量依赖人工处理,缺乏成熟隐私保护技术的落地应用,造成个人信息隐私技术的公安场景缺失。4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情报工作中信息隐私

17、权保护的路径之构想4.1 在公安情报工作各流程上划定合理的权力边界原则 在公安情报搜集流程上,应重点考虑几点原则:一是目的正当原则。公安情报部门搜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应当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且应贯穿情报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方法适当原则。个人信息搜集的方法应当合法合理且适当,尽管“知情-同意”框架体系并未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予以明确,实践中的情报搜集也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但在立法期待上,本文认为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情报搜集的基本原则。在公安情报分析流程以及情报产品使用和共享流程上,应保证最小范围原则。个人信息与其使用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必须有充分的相关性,不得随意突破;情报产品的共享应

18、当保持在警03第 32 期2023 年 11 月江苏科技信息 科技情报No.32November,2023务工作正常运转下的最小范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4.2 完善公安情报工作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规制体系4.2.1 国家主导完善以公安情报工作为核心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个人信息隐私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中的调整对象主要针对以互联网平台为主的第三方网络主体,而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力规制明显不足。在新一轮警务运行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公安情报指导警务活动的地位更趋明确。但公安情报工作的定位长期停留在理论层面,法律定位模糊,这无疑无法为情报工作中的信

19、息隐私权提供常态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因此,亟须加强公安情报工作中信息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应重点针对公安情报收集、情报分析研判、情报产品报送、情报产品的使用及分享等情报流程存在的个人信息隐私风险分别设置法律条款;同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情报工作各流程的责任主体,确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以保证事后追溯的针对性。4.2.2在内部建立公安情报层级式的审查模式,开展信息隐私的实质性审查 首先,建立公安情报工作个人信息审查的层级结构,明确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按照情报目标重要程度、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内部情报工作的体系差异,设置“递进式”的审查和过滤标准,如监听情报的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符合

20、公安情报工作规律的审查操作标准和审核流程,兼顾实质审查和情报效率。鉴于我国公安情报工作实践中还未建立专门的情报监督机构,可探索设置专门的情报信息隐私实质审查岗位,满足审查需求。4.2.3 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主体全流程监督和事后追溯机制将公安情报工作从绝对保密向适度公开过渡10,在重要程度“一般”的情报处理流程中预留个人权利主体情报监督空间,保障权利人知情权。例如:在城市街道监控探头无感采集公民人脸信息时,在显著位置可张贴标识提前告知个人信息去向和使用目的;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采集特定对象的声纹、虹膜、指纹等个人信息时,概括式地告知信息的去向以及可能的用途。此外,借鉴美国信息自由法(FOIA)有

21、关规定,设置事后追溯机制,允许遭受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公民获得政府机构持有数据的记录。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公民得知信息受到侵犯后可以向监管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的国土安全部提交信息自由法申请,以找出哪些信息可能导致额外的问题,对此司法部必须在 20 天内做出回应,如果部门没有及时回应,权益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迫使法庭行动并做出回应。4.3 提高公安情报人员隐私保护意识 针对公安情报人员,应推行法制教育常态化,加强情报人才队伍的隐私保护意识。在选拔任用情报收集人员时将隐私保护意识纳入准入范围,同时提高现有情报收集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在情报收集、过滤、分析以及处理的过程中不出纰漏,使公安情报人员成为隐私保护

22、理念的倡导者和严惩违法人员的执法者,保护公民信息不外传、不泄露。4.4 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技术在公安情报场景的应用 相较于隐私信息保护技术商业场景的应用,个人信息隐私权利保护技术的公安情报场景应用明显不足。因此,应该关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作用,加强数据加密技术、验证技术、数据存 储 技 术、数 据 发 布 隐 私 保 护 技 术(Privacy Preserving in Data Publishing,PPDP)11等隐私保护技术在公安情报场景的运用,提升公安情报场景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水平。5 结语 大数据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工作呈现情报渠道扩大、思维技术融合、数据高度关联

23、的新特征,融入了大数据技术、内容和模式的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隐私权已经引发了新的人权危机。这种危机一方面是因为公安情报工作法律定位模糊而导致的外源性危机;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安情报自身工作流程和运行规律的内生性危机。因此,应当在公安情报工作流程上划定权力边界原则,构建以公安情报为核心的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体系,设置内部层级式的实质性审查模式,提升公安情报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加大隐私保护技术的应用,以期实现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隐私权利保护的动态平衡。参考文献1费兆洋.公安情报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研13第 32 期2023 年 11 月江苏科技信息 科技情报No.32November,2023

24、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5):65-68.2展江,李兵.略论隐私权的法律起源 兼与张民安教授商榷J.新闻记者,2014(7):52-62.3贾元,刘仁文.内涵、外延与基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1):36-43.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5何雅雯.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2022.6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16(5):92-115.7高志强,崔翛龙,练倩倩,等.大数据环境下面向反恐情报的主动隐私保护框架体系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

25、践,2019(7):59-62.8搜狐网.隐私科技:如何用数字技术解决数字化时代下的隐私保护痛点EB/OL.(2021-03-12)2023-03-21.https:/ 布 技 术 研 究 D.北 京: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学,2019.(编辑 姚 鑫)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privacy in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ork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Xiao Jiaxin Chinese People s Police University Langfang 065000 China

26、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ork the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ork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incorporates the technology content and mode of big data showing new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igence work.This combination of technology pushes the power t

27、ension of safeguarding nati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to a high point and squeezes the spa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rights again.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the power expansion of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ork will inevitably confront the privacy right of personal i

28、nformation in the struc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which will give birth to the human rights crisis in the digital age.In order to resolve the crisi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in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ork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and build a dynamic balance bet

29、ween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 in the field of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proces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determine the principle of interest boundary improve the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establish an internal hierarchical review

30、mode reserve the supervision space of intelligence process improve the awareness of privacy protection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finally achieve the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work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protection.Key words big data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 privacy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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