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开业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02623-300)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公民申请个体工商户(食品小餐饮店)设立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承诺制。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八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杭州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题组办公室《关于在食品“三小行业”市场准入中推行标准化备案承诺制的通知》(杭跑改办〔2017〕26号)。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经开、景区分局委托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行政审批局为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申请登记的受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景区分局,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登记条件
1、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经营场所为商业用房,并能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及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3、从事餐饮服务。具有与从事的餐饮活动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配备有保证食品储存要求的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4、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条件,及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八、禁止经营目录
小餐饮店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1、自酿酒 2、自制生鲜乳饮品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食品小餐饮店)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个体工商户(食品小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6、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要求:
1、以上提交材料是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工整表格或者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4、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其他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十、申请接收
邮寄或者到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窗口递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初审通过后打印材料→提交书面材料至窗口受理审查→核准→颁发个体工商户(食品小餐饮店)营业执照→当场或者邮寄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登录浙江省政务网申请或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餐饮店)营业执照。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按规定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查询或至企业档案存放地查询企业档案。
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或者网上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2345投诉热线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
二十、办公地址和工作时间
办理地址: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工作时间:见各单位公告。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拨打咨询窗口电话查询。
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电子邮箱
名称
备选字号
组成形式
□个人
经营
□家庭经营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类别
□热食类食品 (□中式餐 □西式餐 □湿式点心 □干式点心 □简单加热 □火锅类 □烧烤类 □其他)
□冷食类食品(□熟食卤味 □冷荤食品 □生食瓜果蔬菜 □腌菜 □其他)
□生食类食品
□糕点类食品 [(□糕点类食品(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及自制生鲜乳饮品)
□其他类食品 (________ ____)
小餐饮店禁止经营以下食品:1.自酿酒;2.自制生鲜乳饮品。
其他经营范围
网络经营
□无 □网络销售
经营场所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外设仓库
县(市/区) 街道(乡镇) □无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经营条件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要求,并对食品安全承诺书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登记证(卡)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的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未有篡改、作假、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如有虚假失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经营场所不属于《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三类禁止场所。经营场所周围距离25米内没有扩散性污染源,使用面积上不超过50m2。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及餐饮食品操作规范的要求,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满足生产经营要求,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贮存食品的场所保持整洁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验收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销毁过期变质食品并登记拍照,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从事网络订餐的严格执行《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保证食品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
七、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发现经营的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九、登记备案后不擅自改变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品种和经营地址。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三小个体工商户准入备案承诺流程图
开始
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和设立登记
综合窗口收件
初审通过后窗口引导进入备案程序,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完善申报材料,现场至窗口或邮寄提交材料审查。
补证告知
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
不予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不予许可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束
审核
材料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颁发证照
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准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
结束
送达
当场或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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