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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學系學生修讀五學年學、碩士學位施行規定
92年10月17日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年02月10日核定(核准文號200400832)
一、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依據『逢甲大學學生修讀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規則』訂定『財稅學系學生修讀五學年學、碩士學位施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系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良,且專業必修課程未曾不及格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預修碩士班課程。
三、申請時須填寫「逢甲大學學生修讀五學年學、碩士學位申請表」,並繳交書面資料,經本系招生委員會審核及口試通過後,取得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四、繳交之書面資料包括:大學前三年成績證明、自傳、修業計畫、老師推薦函兩份以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
五、甄選標準以學業成績佔50%,書面資料審查與口試各佔25%。
六、本系每年招收預研生名額最多不超過3名。
七、取得預研生資格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開始修讀研究所課程。
八、本系預研生需敦請本系專任教師乙人擔任指導老師;每學期需提出學習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簽核後,送所長核備;各學期的成果報告列為入學甄試的必備審查資料。
九、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招生考試,經錄取後方可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十、預研生未能取得正式入學資格或中途放棄,其已修得之碩士班學分之承認,依學校規定辦理。
十一、預研生必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十二、本規定經系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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