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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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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文件汇编 6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汇编 湖南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 整理 序号 名 称 时间 文件号 1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02/26 财会[ ]17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07/05 财会[ ]43号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07/31 财会[ ]44号 4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29 财会[ ]62号 5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5/26 财会[ ]5号 6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07/26 财企[ ]310号 7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9/30 财会便[ ]53号 8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10/09 财会[ ]18号 9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03/17 财会[ ]10号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会[ ]17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 ]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它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依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它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科目。 (三)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 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 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它业务,暂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 2月26日 返回顶部 财政部文件 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 ]4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二○○一年七月五日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现对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政策衔接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它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因此,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问题。如果公司已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问: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答: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四、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投资款已作”其它应收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的投资款已作为”其它应收款”核算的,应将尚未进行投资的其它应收款余额转入”其它货币资金”科目。 原作为”其它应收款”核算的存出投资款,在尚未投资前一般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已作投资而且已作投资部分的其它应收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将已作投资部分的其它应收款的账面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五、问:公司原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部分,在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是否能够冲减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 答:按照财会[ ]17号文件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已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该项投资的减值准备时,应当首先冲减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不够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直至处理时,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仍未全部转回的,应将处理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其余部分再确认为处理收益。 六、问:公司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公司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机制采用的奖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其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作出安排。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 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七、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但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八、问: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按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 ]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依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 返回顶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 规定>的通知 财会[ ]4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它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附后)。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 ]9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它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得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 返回顶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财会[ ]6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从 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 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5号)。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它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依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二)”预付货款”科目余额和”预收货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 (三)”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四)”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贷方余额,应区别情况处理:留待清算时处理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5年分期平均转销的,如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其它递延支出余额,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应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七)应付公司债、应付公司债溢价或折价余额,应当转入”应付债券”科目。 (八)”应付工资(或”应付工资及福利”)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仍在”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如果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九)”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十一)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增设”递延收益”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目下增设”其中:中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余额——)和外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金额——)”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基础上,利润表及其附表的格式暂按<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格式填报。 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它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它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返回顶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 ]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自 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 ]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 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近日,我部收到一些来信来函,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 )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 )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 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规定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因此,一般情况下, 1月1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额。如果”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发生额较大,经批准在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的,可继续按经批准的摊销年限摊销。 对于可继续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可继续经过”1951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的汇兑净收益,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处理的,应当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并入清算损益;如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则应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列入”其它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当列入”其它长期负债”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 五、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何种制度? 答: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自 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 )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七、问: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应以何种汇率折算?对于由会计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如何反映? 答: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也能够采用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采用期末汇率折算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它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返回顶部 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企[ ]3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 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 ]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它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根据第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能够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三、企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请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 ]44号)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五、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能够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 7月26日 返回顶部 财政部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会便[ ]5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它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它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它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它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它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它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它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它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返回顶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 }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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