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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之非法集资.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32388 上传时间:2025-03-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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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之非法集资 论经济犯罪之非法集资 摘要: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形势不容乐观。在案件高发频发的同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市,涉及的行业从农业、房地产等传统领域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新兴领域,参与集资者涵盖各类人群;此外,非法集资案件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包括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欺骗性强。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关键词:经济犯罪 非法集资 利益 The theory of economic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a's economic crimes such as illegal fund-raising problem is serious, the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In the case of high frequency at the same time, the illegal fund-raising cases involved in most of cities across the country, involving industry from agriculture, real estate and other traditional areas spread to emerging fields such 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ty investment, to participate in fund-raising covers all kinds of people; Illegal fund-raising cases, moreover, various forms and means of concealment, including promised high returns, fabricate project, false hype, celebrity endorsements, etc., please deceptive. As a typical type of stakeholder illegal crime, illegal fund-raising activities, disrupted the country's normal financial order, serious harm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Key words: economic crimes illegal fund-raising interests 论经济犯罪之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这一名词在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愈加受到关注,而其中的非法集资这一概念提出更是经济犯罪的重要表现。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呈逐年上身趋势,以各种不同手段同一种目的纷纷在国内各个城市涌现。打击非法集资是司法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做好对非法集资这一经济犯罪的认定并以法制手段加以处理是本文讨论的议题。 案例一: 近日,怀宁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起诉书指控:2009年5月,家住枞阳县的被告人胡某来到怀宁县高河镇与人合伙开办了某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胡某以可获高额回为收设立公司,被告报、签“劳动合同”、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至2012年6月,胡某向社会公众吸存款3241.4万元。同时查明:人胡某向其好友周某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成立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成功后,胡某于2012年9月将该公司账户5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抽逃。检方认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76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胡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59条之规定。怀宁县法院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以近24亿元成为鄂尔多斯非法集资最大额案件的白昊案,于日前启动债务清偿程序。按照鄂尔多斯市下属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的工作安排,白昊案债权人将首批清偿手中的一半债务。剩余部分将在日后进行清偿。5月30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财校进行的白昊资产拍卖中,13项资产除一辆劳斯莱斯外,其余均被拍走。在此之前9天,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曾组织白昊案相关债务的拍卖,但因无人报名而无法进行。白昊案发轫于2011年11月,当月,白昊为实际控制人的乌金煤业向债权人发送了董事长白昊签发的《关于下属公司债务清偿的方案及承诺》,解释“由于经济危机,加之部分债权人上访告状,导致我公司在银行征信丧失,无法正常贷款”。次年2月,白昊和乌金煤业总经理高源头、副总经理刘福明被警方“监视居住”,后被查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4亿元,成为迄今为止,鄂尔多斯非法集资额最大的案件。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经济犯罪问题。怀宁县近年来屡有此类案件发生。那么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呢?一是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案例中的胡某,在与人合伙开办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胡某以高额回报、“签劳动合同”、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而闻名全国的鄂尔多斯的楼市“鬼城”都是非法集资带来的恶果,由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协同操作,通过高利息近乎高利贷的形式对当地的民间闲资,散资的集中,投入楼市的运行发展。然而随着国际市场经济的变化,这一资金链很快断裂。而随之发生的就是如骨诺米牌效应的楼市崩溃,资金不足而导致破产、停产。许诺高回报是不法分子吸引群众上当受骗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暴利引诱许多妄想一夜暴富的群众上当受骗。而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鄂尔多斯的过去与现在恰好证明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给国家经济和国民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白昊案是经济犯罪的重大体现,为政府引导下的经济发展敲响了警钟。急功近利的经济发展形式应当慎重。 而现在更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当下社会所“流行”的传销活动,这是非法集资的重要代表案例,这与其他非法集资案例更有过之而不及。其特点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 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活动当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 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4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外,待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参考文献: 市场星报[N]《非法“吸金”3200万,获刑七年》2014/3/21 中国经济报[N]《鄂尔多斯非法集资案审结》 2012/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新华网[N]《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及我国大部分地市》 2013/10/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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