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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3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文件版本
A/00
文件编号
签 发
发布日期
2月18日
实施日期
2月18日
编制依据
条款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编制单位
行政部
编 制
审 核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集团和集团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经理、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
3 术语和定义
3.1 履职待遇
指为企业全体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3.2 业务支出
指企业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会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3.3 职务等级
企业职务等级分为二个层面:一是领导层,包括厂长、党委书记、副厂长、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正部长级、副部长级、部长助理级和室主任级;二是非领导层,包括高级专家、专家、主师和准师。
3.4 长期出国(境)人员
长期在国(境)外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工作三个月以上,由企业派往国外公司、办事处从事产品营销、技术开发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人员,但不包括国外研修、学习培训等其它在国外有工资收入的人员。
4 职责
4.1 行政部
4.1.1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负责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费用补贴和通信费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培训管理制度。
4.1.2 行政部(公共关系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制度。
4.1.3 行政部(战略研究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管理制度。
4.2 纪委负责按照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的要求负责制定、实施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对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 管理部(法监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高级经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4.4 计财部(资金管理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境内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各类票据。
4.5 研发部(技改基建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4.6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相关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并按工厂费用预算管理要求进行预算申报和发票核销,同时做好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和统计分析表的填报工作。
5 过程(流程绩效)指标
差旅费用预算符合率=差旅费用预算金额/实际发生金额*100%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制定原则
a) 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
b) 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水平。
c) 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管。
6.2 公务用车管理
6.2.1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理。生产经营业务用车、市场服务用车、员工班车等不属于公务用车。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或租赁;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理是指车辆的出售、报废或退租。
禁止调度公务车保障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参加公务活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备公务用车,均应严格遵守“双18”(即公务用车主要指七座以下车辆,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和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指未享受车辆费用补贴人员)不超过1辆车配备等规定,并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6.2.2 公务用车管理方式
6.2.2.1 企业高级经理、二级经理、高级专家、专家、博士不配备公务用车,采用发放车辆费用补贴的形式。
6.2.2.2 未享受车辆费用补贴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生产操作岗位人员等)保障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按我厂《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6.2.3 车辆费用补贴标准:企业高级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月2500元,二级经理、专家、博士每人每月1250元,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6.2.4 享受车辆补贴人员须自行购买集团内部生产的品牌车型,方可享受车辆费用补贴。
6.2.5 享受车辆费用补贴人员聘任前已购车辆的,从聘任之日起的次月开始享受车辆费用补贴。
6.2.6 享受车辆费用补贴人员不准占用所在单位公务用车费用指标为个人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以及为日常使用支付费用;一般不得以统一调度公务用车的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因公出差乘坐其它交通工具能够使用公务用车接送。
6.2.7 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出差、病休且不能正常工作的,从第四个月开始,停止支付车辆费用补贴。
6.2.8 车辆费用补贴是岗位待遇。凡解除、终止聘任的,从变动之日的次月开始停止支付车辆费用补贴。
6.2.9 发生岗位交流的,车辆费用补贴随工资关系同时变化。
6.2.10 各部门应配合行政部(公共关系室)服务接待员执行公务用车费用专项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6.2.11 企业员工车辆费用补贴和公务用车管理情况、专项预算及执行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督查内容。如出现违规行为,应当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6.3 通信管理
6.3.1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员工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6.3.2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6.3.3 企业统一制定员工通信费限额标准,所发生的通信费用,除销售公司和汽改部的销售人员以外,职工通信补贴按月发放,财务核算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6.3.4 通信费用补贴标准(元/月)见下表:
档次
人员类别
标准
一
高级经理、高级专家
500
二
二级经理、专家
300
三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驻海外三个月及以上
300
国内长期驻外
200
非长期驻外
100
四
特殊岗位生产操作人员
驻海外三个月及以上
300
长期驻外销售人员
100
公务车司机
100
6.3.5 特殊岗位生产操作人员是指工作地点、时间不固定,流动性强,作业联系频繁且主要经过移动电话进行信息传递的岗位。由相关部门向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提出申请,说明主要工作内容及方式,经调查核实后计发。
6.3.6 为适应市场拓展需求,销售公司和汽改部的销售人员可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统一办理驻外营销服务类人员通信服务项目,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备案后,按服务项目标准实施。
6.3.7 企业员工因岗位变动导致通信补贴标准变动,在次月执行新标准。新入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新入职并属于5.3.5规定的三类特殊岗位生产操作人员,在入职次月执行。
6.3.8 凡解除、终止聘任的人员,通信费用补贴同时停止。因个人原因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停止通信费用补贴待遇。
6.4 业务招待费
6.4.1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政府机关、相关企业来访、集团外业务合作伙伴的活动费用,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来访客人的工作用餐。
6.4.2 业务招待费包括宴请、纪念品等相关费用。企业根据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接待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明确宴请、纪念品等标准。
6.4.3 集团和集团公司来宾住宿,由行政部(公共关系室)信访接待员安排在其签约的定点宾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入住。
6.4.4 集团外来宾需住宿,视级别,由行政部(公共关系室)信访接待员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合适房型住宿,收费标准按照行政部(公共关系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住宿对象自理。需我厂支付住宿费用的,按“5.4.9”条款报批后执行,并纳入考核费用。需要我厂支付交通费的同样按照此流程执行。
6.4.5 集团外来宾的工作用餐,一般安排在厂内食堂,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到相关酒店安排自助餐。工作用餐或自助餐标准分别为:快餐16元/人;便餐30元/人;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部门领导陪同的标准为60元/人,必须由厂领导陪同的标准为80元/人,一律不得提供含酒精的饮料。厂外自助餐标准按酒店实际为准,但不得超过120元/人。会议用餐参照此标准执行。集团内部单位来访客人一般安排在厂内食堂,工作用餐标准为:快餐16元/人;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参照外购加班工作餐标准,快餐不超过20元/人。
6.4.6 因实际需要,确需厂外宴请的用餐,根据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
6.4.6.1 商务招待。招待国内相关大中型企业公司高层领导来访等重要商务招待活动,其宴请标准按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中层领导来访等一般商务招待活动,其宴请标准按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
6.4.6.2 外事招待。招待外国正副部长级、外国地市州、驻华使(领)馆、国外大中型企业、社团院校主要来宾等重要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按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按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
6.4.6.3 其它公务招待。招待国家各部委、省、市及部队主要领导等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200元。
6.4.7 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纪念品的,一般以有纪念意义、带有工厂标识的纪念品为主,每件价值不超过400元;特殊需要可赠送高级纪念品,每件价值不超过600元,并严格执行纪念品的领用审批程序,其它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纪念品由行政部(公共关系室)室主任组织统一采购和管理。
6.4.8 关于业务招待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6.4.8.1 禁止宴请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来访的领导和业务人员。
6.4.8.2 禁止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6.4.8.3 禁止组织迎送活动,禁止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禁止层层多人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6.4.8.4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商务招待、外事招待,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人数的二分之一;其它公务招待,招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招待人数超过10人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招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6.4.8.5 工作餐和宴请中禁止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禁止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禁止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4.8.6 禁止超标准接待,禁止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禁止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禁止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4.8.7 禁止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等。
6.4.8.8 禁止一次性预付业务招待费,一次性财务处理,分次使用。
6.4.8.9 禁止业务招待过程中签单后一次性结算业务招待费,宴请必须一单一结。
6.4.8.10 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责承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它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6.4.8.11 禁止串项使用业务招待费,禁止以业务招待费用挤占其它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必须计入“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科目中,不允许在其它会计科目中列支。禁止以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业务招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业务招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6.4.8.12 禁止票据与业务招待实际不符。
6.4.9 业务招待费实行厂长审批制。除销售公司、汽改部的业务招待费由分管厂领导审批外,其它部门在招待活动前,对预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事先填写《来宾接待议程》、《业务招待费审批表》,并按表式内容逐级上报审批,最后由行政部(公共关系室)室主任归口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招待活动。凡超标准且未经批准而发生的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6.4.10 除销售公司和汽改部以外,其它部门在招待活动结束后,所有消费票据,必须要有具体接待责任人(包括部长、分管厂领导)的背书,明确来宾单位、人数以及两个以上主要来宾姓名和职务,然后由行政部(公共关系室)室主任按审批流程对接待部门提交的有关票据进行核实、登记,报厂长批准后由计财部(资金管理室)会计核算员核销。
6.4.11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用在工厂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参照以上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费用核销时一律由部门一把手签字,厂级分管领导审批后至计财部(资金管理室)会计核算员报销。汽改部业务招待费用在工厂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参照以上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费用核销时一律由部门一把手签字,厂级分管领导审批后至内部财务科报销。
6.4.12 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由计财部每月向厂领导班子通报,接受监督。
6.5 办公用房
6.5.1 工厂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为高级经理及其它人员统一配置办公用房,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严禁超标准配置,严禁豪华装修。高级经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30平方米(含会议室,不另设仅供个人用接待室、休息室、卫生间,同下);高级经理助理以下人员原则上集中办公,不单独配置办公用房,若单独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超过18平方米。
6.5.2 现有办公室不符合办公用房要求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人员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6.5.3 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需经工厂主要领导严格审批后,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并报集团管理部备案。
6.5.4 已退休的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经理和二级经理等离职后,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6.6 会议费
6.6.1 会议费是指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参会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各类补贴(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会议场地租赁费、布置费,单独定制的资料费、印刷费、纪念品费用,会议期间工作用餐费用等。
6.6.2 严控各类会议数量。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能用电话、文件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统一会场会议。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会议是指需要发生会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战略研讨会、重大技术创新研讨会、经销商年会、供应商年会、服务年会、配件年会、市场推进会、新品推广会、品牌推广会等。凡不符合规定和没有实质意义的庆典、论坛、奠基、揭幕、剪彩、展览、奖励等活动一律不办。因品牌营销、产品推广等确需举办的新产品下线、新基地奠基、竣工、周年庆等庆典类活动,必须经工厂和集团公司批准。
6.6.3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做到不安排与会议、活动内容无关的活动,不邀请与会议、活动内容无关的人员。压缩会议时间,除党委扩大会议、战略研讨会等重大会议外,其余会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除党委扩大会议外,其余会议只安排一位领导总结讲话。减少参会人员,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人员参加,工作人员严格限定在业务部门。
6.6.4 严控会议活动经费。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在旅游景点、私人会所等地点召开会议,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会议期间一律不准公款旅游。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用餐尽可能采用自助餐形式,标准参照“5.4.5”条款,不准安排桌餐,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含酒精的饮料。会议住宿尽可能安排在集团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指定酒店,住宿房间一律不另配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严禁向经销商、供应商、服务站等业务合作单位摊派费用,严禁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
6.6.5 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实行会前报告审核制度,会议召开前由主办部门说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议程、规模(参会人数)、标准(酒店标准)、会议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含)以上以书面形式向厂务会汇报。需集团和集团公司领导出席的会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含)以上向厂务会汇报。经厂务会审核经过后,由行政部(战略研究室)室主任组织上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后实施。厂外邀请我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会议,需经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厂领导审核批准方能参加,不再向厂务会汇报。
6.6.6 会议费实行年度预算、按月分解管理。预算内费用除销售公司、汽改部由部门一把手签字报销外,其它部门均由行政部部长签字后核销。超预算费用,必须书面报分管销售厂领导或厂长批准后核销。会议费用核销时,需提供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会议预算方案,以及预算申请单和有效票据。
6.7 差旅管理
6.7.1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差旅费用具体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
6.7.2 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根据集团和集团公司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员工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和伙食费用标准。
6.7.3 员工应当按照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用。经过携程等提供网上预订服务的中介公司入住酒店或乘坐飞机等时,须取得所入住酒店开具的住宿发票,或取得正规的机票或火车票等,对于中介公司开具的发票,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应当从严控制国内出差人数,不得安排与出差任务无关的人随行,不得向相关企业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核销时,由出差人员填写“预算费用支出报销单”,经本部门部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计财部领导批准后到计财部(资金管理室)会计核算员报销。借调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全部由借入部门负责管理和费用报销。
6.7.4 员工境内出差,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费,具体标准和规定要求如下:
6.7.4.1 国内差旅住宿费最高标准(单位:元/天):
项目
标准
人员
A类城市
B类城市
C类城市
协议
酒店
非协议
酒店
协议
酒店
非协议
酒店
协议
酒店
非协议
酒店
高级经理、高级专家
600
700
550
600
450
550
高级经理助理
450
500
400
450
300
350
二级经理、专家、其它员工
350
400
300
350
300
300
国内城市间交通、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元/天)
项目
标准
人员
城市间交通工具
A类城市
B、C类城市
飞
机
轮
船
高铁或
动车
其它
火车
其
它
交通
补助
伙食
补助
交通
补助
伙食
补助
高级经理、高级专家
经
济
舱
二
等
舱
一
等
座
软
卧
据实
报销
60
100
40
80
高级经理助理、二级经理、专家、其它员工
经
济
舱
三
等
舱
二
等
座
硬
卧
据实
报销
6.7.4.2 A类城市: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杭州、厦门、海口、三亚;B类城市:其它直辖市、省会城市及青岛、无锡、大连、佛山;C类城市:其它(除A、B类之外)。
6.7.4.3 本办法所指住宿标准是每人每天实际入住标准,而不是出差天数的平均标准。其它交通工具是指长途汽车等,不包括市内交通、出租车及以旅游性质为主的各类交通工具。
6.7.4.4 出差天数按出发之日起到返回之日止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出差同1天跨A类和B类(或C类)两个城市的,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按A类城市标准执行。
6.7.5 境内住宿费报销规定
6.7.5.1 加强住宿酒店指定资源管理,在主要城市选择适当酒店集中入住,以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经营成本。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工厂的定点酒店资源,结合实际情况,规范住宿管理。国内出差地有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协议酒店的,员工应优先入住协议酒店,在本人住宿标准内按协议价格入住,协议价格以外消费自理。到国内无协议酒店城市出差,或同一城市无协议酒店行政区域及特殊原因而不能入住协议酒店的,在本人住宿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理。具体见《集团公司定点酒店资源名录》(附件1)、《集团公司定点酒店资源名录》(附件2)
6.7.5.2 凡到长春出差的工作人员一律由长春办事处安排住宿,应该首选定点酒店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必须写清原因,经长春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后,可到其它酒店住宿,报销时需持长春办事处主任的签字凭证方可报销,但选择酒店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标准。
6.7.5.3 不同职级的工作人员一同出差,均可乘坐相同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同一酒店,但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按本人职级执行,并单独开具发票结算,超过标准的费用自理。高级经理助理及以下职级人员随职务较高者出差时,对酒店房间最低价格高于本人住宿标准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6.7.5.4 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等,由对方统一安排住宿而费用自理的,如果住宿费超过规范标准,经分管厂领导事前批准,且在报销时提供会议通知等,可据实报销。对通知明确收取参会费用并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以及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享受当天的伙食补助或市内交通费。
6.7.5.5 报销时提供的发票、财政收据及其它相关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合规,对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以及住宿费以外的其它消费支出,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6.7.6 境内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6.7.6.1 出差人员连续乘火车超过6小时的,可报销特快列车、快速列车及普通旅客列车的卧铺车票。
6.7.6.2 与领导公出的随行人员,需乘坐与领导相同的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的舱位或座位等级按本人级别执行。
6.7.6.3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乘坐各类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超支自理;低于标准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的,不补贴差价。高级经理确需乘坐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的,须经集团组织人事部审批。其它员工因紧急任务公出,确实无法购买到符合本人标准的交通工具座位或舱位,可经上级分管领导(高级经理)审批后,逐次提高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6.7.6.4 出差人员(包括汽车驾驶员)乘坐工厂自备的交通工具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
6.7.6.5 为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处理应急事务,可考虑乘坐飞机,但需事先报请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机票。出差人员填写“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审批表”,经本部门部领导审核,分管厂领导签字后,机票可据实报销。
6.7.6.6 对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在乘坐相应标准的特快列车卧铺票价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如出差路段无特快列车的,以动车二等座为标准,无动车的,以高铁二等座为标准,经本部门部领导签字,会计人员方可办理报销。
6.7.6.7 员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往返机场的轨道交通费、公共巴士费、签约的航空订票公司接送机场单程每人次40元以内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因公出差发生合理(铁路等正规窗口标准)的订票费、退票费用可凭据报销。
6.7.6.8 党委书记、副厂长、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等厂级领导的出差费用,由厂长审批;厂长的出差费用由党委书记审批。随同厂领导出差的各部门人员,其开支在各部门费用内列支。
6.7.7 境内出差补助报销规定
6.7.7.1 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其中:出差的当天或出差回来的当天,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发伙食补助费。
6.7.7.2 出差人员已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就餐费用(因公接待从业务招待费列支)。员工出差参加会议,或者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6.7.7.3 工作人员在市区出差,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工作人员到江阴市、宜兴市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午餐补助费50元。
6.7.8 长期驻外人员差旅费标准
6.7.8.1 派驻外地(境内)办事机构的员工(不含本人户口在该地区人员)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住宿由派出部门统一租赁,租赁协议须报计财部(成本控制室)价格科核价备案,租赁标准为A类地区人均每天不超过150元、B、C类地区人均每天不超过120元(长春地区由销售公司确定),凭租赁协议、发票报销,不再支付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按出差人员标准执行。回到本单位所在地期间,不享受出差待遇。各部门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派出地二手房租赁市场价格,制定租赁价格标准。销售公司(综合管理室)每年根据驻外机构驻地实际情况提交“驻外房租控制标准”报计财部(成本控制室)备案。
6.7.8.2 派驻外地(境内)办事机构的长期驻外人员回到家庭所在地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在无锡既没有家庭又没有宿舍的驻外人员回厂(无锡)期间,能够报销住宿费,但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6.7.8.3 员工到派驻地及家庭所在地以外地区出差(即:二次出差),必须有城市间长途汽车或铁路运输车票作为凭证,每一次地址变动都必须有进出车票,缺一张车票扣除一天二次出差补贴,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可按出差标准报销往返车票和住宿费,享受二次出差交通补助40元/天,并享受伙食补助80元/天,但不再重复计算正常驻外伙食补助。
6.7.8.4 长期驻外人员返厂次数和标准由所在部门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核定,驻外人员家属探亲次数(按人次计算)由所在部门核减相关驻外人员返厂次数,驻外人员返厂与家属探亲总次数不得超过部门核定标准。家属探亲报销交通费,按5.7.4.1中的“其它员工”标准报销。
6.7.8.5 一年内在同一地区出差累计超过3个月的其它长期在外地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标准参照销售公司驻外人员差旅标准报销。
6.7.9 培训(境内)差旅费报销规定
6.7.9.1 公派参加本市范围外(含江阴、宜兴)培训的,其培训期间正常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执行,赴异地培训往返当天,按照国内差旅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但学习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对培训费用包含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计发伙食补助;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而费用自理且超过标准的,经本部门部长或车间主任事前批准,且在报销时提供培训通知,可据实报销。学习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50元/天。
6.7.9.2 经批准到异地(含江阴、宜兴)参加学历教育、脱产培训学习,对主办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住宿而食宿费用自理的,其学习期间正常往返差旅费及住宿费,按上述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6.7.9.3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培训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对主办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住宿而食宿费用自理的,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经本部门部长或车间主任事前批准后,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执行出差人员标准,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6.7.9.4 严禁参加旅游性质的学习班,一律不许报销此类各项差旅费用。
6.7.10 员工探亲及新入职大学生报到差旅费用(境内)报销规定
6.7.10.1 员工探亲及新入职大学生报到应选择最佳移动路线,不得乘坐飞机,连续乘火车超过6个小时可乘坐硬卧。实际乘坐飞机、高铁或动车的,在特快列车硬卧票价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的,按出差人员的有关标准执行。如探亲路段无特快列车的,以动车二等座为标准,无动车的,以高铁二等座为标准,经本部门部领导签字,会计人员方可办理报销。
6.7.10.2 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凭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调配员出具的当年探亲假条,一年内有效。探亲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待遇。
6.7.10.3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出差期间绕道省亲办事的,必须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按出差直线单程车、船(火车按直快或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软卧条件的,按软卧票价计算,超出上述开支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也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7.11 参加异地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评比和小型调研会等各类会议的报销标准
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厂外邀请的各类会议,必须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各类会议费用,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厂后根据出差标准按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6.7.12 工作人员调动的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调动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执行外,其它开支事项应遵从以下规定:
6.7.12.1 同居的父母、配偶、16岁以下的子女或必须赡养的家属年龄70岁(含)以上,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同居的父母或必须赡养的家属年龄70岁以下随同调动发生的上述费用,按5.7.4.1中的“其它员工”标准报销。
6.7.12.2 夫妻双方都是我厂工作人员,且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6.7.12.3 调入员工报到时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分管厂领导同意,并在报到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才能办理报销事宜。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户在3000元以内凭发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6.7.12.4 被调动人员的同居家属,暂不能同行者,经分管厂领导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居时,其差旅费按规定由我厂按标准核销。
6.7.13 聘请人员的报销标准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长期聘用教授(顾问)聘用期内所发生的差旅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6.7.14 差旅费开支渠道的有关管理规定
6.7.14.1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如遗失车票的,回厂后由本部门部长或车间主任签字认可,经计财部部长审批同意后,其票价可按原票价的50%给予报销,特殊情况经分管厂领导同意后方可按原票价的100%给予报销。如遗失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6.7.14.2 各类人员出差请款,按照《备用金管理规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请,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计财部部长审批同意。若超过规定时间未能清账,计财部将告知部门领导催还,并视情况在其本人工资中扣还,对部门领导催还不力的将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6.7.14.3 销售公司、采购部、物流管理等相关部门可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可调整各自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报计财部备案。
6.7.14.4 员工探亲、新入职大学生报到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在福利费列支,在新产品等的研究阶段和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发生的差旅费用在管理费中的研究开发费列支(受托研发在劳务成本列支),现生产过程中为产品质量试验发生的差旅费用在管理费中的试验检验费列支,其余差旅费用按照出差人员的工作性质分别在管理费、销售费或制造费中的差旅费列支。
6.8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6.8.1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它费用,不得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任务无关的费用,具体按《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6.8.2 国际交通费
6.8.2.1 行政部(公共关系室)信访接待员负责国际交通工具统一预订及其管理。出国团组根据出访任务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坐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实际出访路线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出申请出国审批表中批准的范围。
6.8.2.2 员工国际交通工具最高标准如下,出国发生的国际旅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人员类别
交通工具
飞机
轮船
高铁
火车
其它
厂级领导、高级专家
公务舱(连续乘坐3小时以上)
二等舱
一等座
软卧
据实报销
其它人员
经济舱
三等舱
二等座
硬卧
6.8.2.3 员工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6.8.2.4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员工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一汽集团人员因公出国申请审批表》及《集团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事前内部公示表》中列明,报集团外事办备案,回国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按公示的日程安排核销。
6.8.3 国外住宿费
6.8.3.1 因公出国(境)人员国外住宿费按《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
6.8.3.2 由集团公司、整车厂、协作单位组团,或参加大型国际会议、展会及国际活动的员工,应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或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经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标准的,需由团组提交统一住宿证明,经厂长或党委书记批准报集团外事办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6.8.4 国外伙食费、公杂费
6.8.4.1 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发生的伙食费、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中国国境之日计算。
6.8.4.2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6.8.4.3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团组的,员工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8.4.4 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516号)文件执行。
6.8.4.5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6.8.5 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它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8.6 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它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6.8.7 出国(境)人员不得向关联单位转嫁个人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对于无故超标或未经审批发生的公务费用本人承担分割部分。
6.8.8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凭国外原始有效票据进行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由报销人对票据进行编号标注,按票据编号列出详细清单,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核销表》及《出国团组出国(境)费用明细表》。核销表由团组长及部门领导签字、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审核、集团外事办审批、计财部核销,并作为相关协议的附件。
6.9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
6.9.1 因公长期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房租)、驻外补贴、公杂费(适用于海外办事处以外人员)、二次出差补贴及其它费用。
6.9.2 国外住宿费(房租)
按照国家临时出国(境)人员住宿费标准的50%确定。销售公司(海外市场部)负责统一办理海外办事处办公和生活用房租赁,签订租房合同,进行费用结算,落实“租用分离”。与集团派驻人员合租的,按分摊费用与集团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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