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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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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煤矿一项安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股室、 班组及全体职工共同努力方能实现。为了使”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使全矿职工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 结合我矿井下的特殊环境及地面的生产系统现状, 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1、 定性目标:
(1)消除井下、 地面、 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杜绝各工种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 定量目标:
(1)杜绝工亡事故;
(2)控制重伤(指医治三个月以上者)、 轻伤率1%以 内。
(二)目标管理对象
1、 矿级领导;
2、 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 班组责任人及各工种作业人员。
(三)目标管理内容
1、 矿领导在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上, 先确定下年度 ”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行文下发各股室、 班组学习, 并作 为全矿及股室、 班组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
2、 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到各部门、 工种, 结合本职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内容。
3、 煤矿根据各岗位、 工种特点, 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下发到股室、 班组, 细化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
4、 按相关规定, 对安全目标的实施进行管理、 监督、 检查、 考核, 并记录在案, 作为奖惩依据。
(四)监督检查
1、 按照矿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的要求, 由分管矿领导组织各部门、 股室负责人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 检查前各部门应先行自查。
2、 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安全目标制度执行情况, 跟踪监督, 并将情况及时向矿长及分管副矿长汇报。
3、 建立安全目标执行公示制, 定期或不定期地经过黑板报及广播、 宣传标语进行公示。
安全奖惩制度
为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以防治瓦斯事故为工作重点,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组织生产, 狠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井下现场管理, 及时排查矿井不安全隐患, 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安全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奖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政府、 煤矿管理及监察部门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奖惩规定, 结合我矿实际, 特制定安全奖惩制度。
(一)实行安全奖惩对象
按工作职责, 承担不同的安全责任分为:
1、 矿长、 书记;
2、 分管安全、 生产技术及机电的副矿长;
3、 采煤、 掘进、 维修班, 机电部门及办公室、 安全股(安监站)、 生产技术股的正职;
4、 各股室的副职及股室的其它员工;
5、 生产班组的作业工人。
(二)安全奖惩考核内容
1、 煤矿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包括: 工亡事故、 重伤、 轻伤指标, 设备完好率指标;
2、 与安全目标责任制相关的职责、 工作内容。
(三)安全奖惩办法
1、 安全奖惩原则
完成煤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遵章守纪者予以奖励: 完不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生产过程中出现”三违”行为均应予处罚。
2、 安全奖惩程序
(1)分年度由矿上下达安全目标, 制定年度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工种的作业人员及相关股室成员;
(2)各部门、 班组及相关股室分季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季度考核, 年终集中考核, 奖惩一次兑现。
3、 安全奖惩的有关规定
(1)凡列为安全奖惩对象的从业人员, 必须先行交纳不同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2)获奖者除返还本人交纳的风险金外, 按不同风险金的比例系数金额奖励到个人: 反之, 被惩罚者按奖惩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逐项扣罚, 罚款先由个人交纳的风险金充抵, 不足的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不交纳风险抵押金者, 不享受同种作业人员的奖励, 但需承担个人按奖惩实施细则的罚款, 并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4)食堂及临时工人不参加安全考核奖惩;
(5)奖惩实施细则按年度下达;
(6)年度奖惩结果应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是特殊作业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经受五大自然灾害的干扰和影响, 为了改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 经过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其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同时, 也经过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井下作业分人员的生产行为, 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 达到避免事故发生。为煤矿职工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为此, 根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颁布的《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结合丹凤煤矿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1、 为防止各类工伤事故发生(包括瓦斯事故、 透水、 火源、 冒顶、 有害气体中毒窒息、 井筒跑车、 电气设备不防爆等)避免人身伤亡, 减少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防护、 信号、 保险、 防爆、 预防装置及其它安全配套设施); 2、 以改进职工身体健康的生产的环境条件, 防止有害气体中毒及尘肺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以防尘、 防毒、 机械防噪声、 矿井通风等设施装置;
3、 职工工业卫生保健防护等措施;
4、 按《规程》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
(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拟定和审批
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分年度由技术股会同安全股, 依据矿井初步设计和煤矿采掘接替计划安排的项目, 提出与之配套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明细、 工程量、 型号、 规格、 安全要求、 项目经费、 项目完成期限等), 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矿分管领导审定。
2、 由矿长召开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 参会人员包括安全、 生产技术、 机电、 财务供销、 工会及班组工人代表等进行分析论证。一旦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要、 可行, 就批准付诸实施。
对影响较大, 资金投入过多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将逐级上报审批立项。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多年的煤矿生产实践和无数次的煤矿矿山事故警示我们, 为使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必须对事故隐患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影响煤矿正常生产循序的水、 火、 瓦斯、 二氧化碳、 顶板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隐患和预测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采取超前预防和严格排查的措施, 改变采煤工作面, 井下电气设备、 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的被动状况, 避免生产隐患改变为矿山安全事故。因此, 防患于未然, 对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排查, 成为煤矿安全管理及监察的一项安全工作。
(一)全面查清我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隐患, 提高对排查事故隐患的自觉性和紧迫性我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主要是:
l、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井巷部分地段瓦斯、 二氧化碳局部聚积或超限。
2、 采区上部老窑积水威胁。
3、 复杂地质构造(断层、 褶曲)导致煤层顶板形态复杂多变, 破碎易发生冒顶; 矿压增加使部分井巷(特别是运输巷、 回风巷、 上山通风小眼)严重变形, 增大风阻, 降低通风质量。
4、 部分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差及提升运输条件薄弱环节。
5、 部分职工安全意识差, ”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6、 安全技术管理上仍存在不少缺陷、 漏洞。
(二)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制定排查各种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l、 瓦斯事故隐患的排查
(1)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丹风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2)强化煤矿通风管理, 改进通风条件, 理顺通风系统, 使新鲜风流进入工作面, 泛风风流顺利排出井外, 从根本上消除工作面部分上隅角及井巷发生瓦斯聚积状况:
(3)强化瓦斯跟班检查制, 一旦发生超限, 当机立断, 撤除人员进行整改。
2、 冒顶事故隐患的排查
(1)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 防止空帮空顶, 采煤工作面最大空顶距不能超过《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2)井下所有运输、 通风巷道和硐室, 必须进行经常性维修, 一旦出现断梁折柱或冒顶, 立即派专人维修;
(3)采煤工作面顶板有专人观察、 管理及督查。
(4)采空区应采取充填措施。
3、 水灾事故隐患的排查
(1)严格遵守”有疑必探”的原则,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窑采空区时, 在做好测量技术指导的同时, 应采取必须的防范措施, 必须进行做到严格探放水工作。一旦出现透水预兆, 应撤出人员进行整改:
(2)技术部门应按时填图, 标注采空区。对已查明的老窑应在矿图上进行标注, 为制定探放水方案提供依据:
(3)探放水方案必须经矿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实施。
4、 其它事故隐患的排查
(1)矿车事故隐患的排查
严格执行”一坡三挡”制度, 加强提升井筒及轨道的维修调整, 严格绞车信号管理, 强化对绞车滚筒、 齿轮、 变速器、 电机、 钢丝绳、 矿车轮对、 碰头的日常维修及绞车工的岗位职责检查、 监督。
(2)加强对矿灯、 放炮器的维修保养使用, 防止因矿灯自引拆卸后引发的事故。
(3)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配置、 维护, 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 严禁明电、 明闸刀开关及非阻燃电缆下井。
(4)严格入井检身制, 严防香烟、 打火机、 火柴及穿化纤衣服, 电子表下井, 堵死各类下井火源的源头。
(三)建立矿山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和公示制
1、 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井下、 地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及 排查情况:
2、 经过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强化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力 度。对排查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效的班组、 个人予以奖励。反之, 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 不作为班组、 个人应予以重处重罚。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经过安全检查, 查出事故隐患, 责令进行整改, 将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经过安全检查, 向职工发出警示, 克服麻痹情绪,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消除不安全行为, 同时促进煤矿对其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进行彻底的整改, 消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带的不安全状态; 查找安全管理漏洞或死角, 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增加一条防线。
根据我矿的特点和多年安全检查的经验, 特制定以下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 对矿井瓦斯、 二氧化碳、 氧气的含量实行跟班检 查。做到”三对口”(井下的记录牌板、 瓦斯检查员手册、 瓦斯日报)”三签字”(瓦斯检查员、 班长、 副矿长及安全 生产技术负责人), ”一提前”(提前下井交接班), 应做到有记录可查。
每班专职瓦检员, 应对各工作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安 全员对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巡回检测, 检查和检测 结果进行牌板公示; 进行向现场工作人员公告。
2、 安全员对井下各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瓦斯、 氧气 及二氧化碳的变化、 地压、 支护、 涌水、 盲巷封闭、 电气 设备运行及人的不安全行为等)进行检查。
3、 生产技术、 安全监督及机电部门派专人对井下、 地面 的安全状况分别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4、 每月由安监部门按规定组织全矿性的安全自检自查 活动, 对存在的隐患除登记外, 责令进行整改, 并跟踪复 查。
5、 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赴煤矿的安全检查。除全面汇 报外, 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陪同检查, 听取意见, 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按规定上报整改结果, 并在全矿公示。
6、 安全检查中, 形成的各种登记表格、 资料(入井人员清单、 瓦斯、 二氧化碳、 氧气的检测日报表、 交接班记录、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及处罚决定等), 按规定时间报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存档。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是由矿长或分管安全副矿长主持, 相关 部门派人员参加, 研究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题会议。为使会 议规范和持之以恒, 结合我矿实际, 特制定如下会议制 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的主持及参会对象
1、 会议由矿长或分管安全副矿长主持;
2、 参会人员: 矿级领导、 办公室、 生产技术、 安监部门及会议议题相关的班组负责人或技术、 安全人员。
(二)会议议题
专题研究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安全措施项 目、 主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自检自查报告的审议、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意见、 传达贯彻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的指令和要求)。
(三)召开会议的程序
1、 矿办公室根据矿长和分管副矿长的决定, 书面通知 有关部门参会人员(会议日期、 研究议题、 准备的材料、 地点等);
2、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提出专题研究的问题和要求, 相关部门专题汇报, 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重复分析讨论, 力求意见统一或取得共识。
3、 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明确会议对研究事项的意见和决定, 办公室以《会议纪要》行文下发贯彻执行。
(四)安全办公室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除处。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 凡下井人员, 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检身, 否则严禁入井。
2、 入井前严禁喝酒。
3、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矿用安全帽、 专用矿灯、 穿劳保胶鞋和劳保服装。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 严禁戴 电子手表、 手机及失爆矿灯下井。
4、 井口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全身十个部位(即: 工 作服六个口袋、 头、 脚、 手及矿灯)进行严格检查。
5、 在检查过程中, 发现举目不正, 精神异常者严禁下 井。凡拒绝入井检身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准入井。
6、 外单位人员入井, 必须由煤矿相关部门派员陪同并 接收入井检身。
7、 井口检身员, 对入井人员履行完毕入井检身后, 应 将入井人数如实登记, 并与矿灯房发出矿灯数相对照, 入 井人数应报值班室或办公室。
8、 入井人员出井, 井口检身员应逐一登记核实, 特别是出井时间不统一和上、 下交班时, 更应该加强人员的出 (入)井登记核实, 并与矿灯房交还矿灯数相衔接, 报值班室或办公室。
9、 一旦发现出(入)井人员数目不符时, 应立即上报值班室或矿领导进行核查处理。
10、 出(入)井人员登记名册, 应妥善保管, 月底交安监组留存。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 基建、 技改、 安全技措及土建工程项目, 严格执行项目检查验收制。
2、 项目施工过程中, 必须明确专职人员, 为施工项目提供施工设计图, 督促施工人员全面掌握并按工程的规格、 断面尺寸、 数量、 质量、 安全性能的要求严格施工。同时, 填报原始记录, 上报分阶段初验资料。严防偷工减料和”豆腐渣”工程。
3、 井巷工程要侧重巷道断面、 中腰线、 支护质量的检验。砌碹巷道要对砌块尺寸、 砂浆标号、 充填材料、 空隙充填的严实情况、 碹墙基础、 巷道中腰线重点查验。凡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工程一律不验收, 并责令返工。
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分管副矿长、 相关股室人员和施工单位代表共同参加, 一方面进行现场观察, 另一方面室内检验原始记录, 对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检验合格后, 提交验收报告, 报矿长签字同意后交财务进行工程结算。
5、 内部工程验收(包括掘进巷道、 维修及临时安排的零星工程)由生产技术股主持, 安监站参加。验收合格后, 由生技股出示验收单(或派工证明), 分管副矿长签字同意后交财务股结帐。
各工种交接班制度
1、 各工种交接班严格执行现场定点交接, 即:
(1)井下采煤、 掘进班组交接在采掘工作面;
(2)。井下水泵工交接在水泵旁;
(3)井下维修工交接在指定维修井巷内;
(4)井下瓦检员、 安全员交接分别在本人所辖采掘工作面;
(5)地面绞车工、 充电工、 机修工、 通风工交接班分别在绞车房、 充电房、 机修车间及风机房;
(6)井口值班室交接在井口值班室进行。
2、 交接班内容
(1)按不同工种对口交接;
(2)交接班内容:
①采掘工作面推进、 方向、 中腰线、 断面、 支护、 瓦斯变化、 顶底板岩石压力及现场其它问题;
②水泵工交接水泵运转状况, 电机运行是否正常, 有无机械故障:
③电工交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是否存在故障, 供电质量及有无漏电;
④瓦检员交接所管辖工作面的瓦斯、 氧气含量及变 化, 有无超限或局部聚积的现象, 拟定采取的整改措施;
⑤安全员交接所辖工作面的安全状况、 隐患是否存在 异常和事故隐患, 整改措施和注意事项;
⑥井口绞车房交接内容包括较车的运行情况、 齿轮咬 合、 电机运行是否正常, 钢丝绳排列及有无断丝问题及其 它;
⑦井口抽风机房交接主扇运行情况, 电机是否发热 等:
⑧充电房交接内容包括矿灯收发数目是否相符, 矿灯完好、 损坏及维修情况。
3、 各工种交接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 履行签字手续, 对存在问题立即报告分管领导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 凡不执行现场定点交接或不填写交接班记录者, 一律视为未进行交接班, 口头交接不予认可。
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 矿上所有投入生产运行的机械、 电器设备、 仪器、 仪表必须建立台帐, 详细记载设备的规格、 型号、 出厂日期、 安装使用时间、 历次维修、 修养内容。
2、 库存设备入库后应建立相应台帐(妥善保管设备同
行的图件及文字说明书)做到帐物相符, 并定期与财务对帐。
3、 机电设备的采购, 严格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购置; 严 格执行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及出库的领发料制。防止盲目采 购设备器材, 缩短设备、 材料的压库时间。
财务按规定对投入运行的设备作好固定资产建帐务。
4、 定期或不定期地维修各类机电设备, 确保正常运 转, 其中:
(1)运行中的绞车、 主扇、 局扇及水泵应坚持日检, 发现故障即时处理。按规定时间进行例行保养(擦洗去 污、 润滑、 咬哈调试等)。利用节假日对大型设备集中检修。设备维护检修, 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检验合格(特别是防爆电器)后方能投入运行。
(2)各岗位使用的设备(绞车、 局扇、 水泵、 钢丝绳等)在启动前, 必须先检查, 无问题后才能启动。
(3)输配电线路, 应做到每星期例行检查一次, 对失灵老化的开关、 松动的接头、 失爆接线盒、 防雷防漏电装置及损毁矿灯应及时撤换维修。
(4)每班对矿车应逐项检查, 发现车箱变形, 铆钉松 动, 碰头坏损, 轴承失灵, 插座坏损等应立即送修。
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 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 制定《事故报告制度》。
1、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 矿长、 安全、 技术副矿长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 矿长 负责抢救指挥;
2、 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
3、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向上级政府、 行业主管、 监察部门报告, 做到”三不”即: 不隐瞒事故、 不谎报事故情节、 不拖延上报时间。
4、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 事故发生后, 煤矿应派专人值班, 做好下情上达、 上情下达以及联络通讯工作。
6、 若发生违反事故报告、 统计、 调查处理的规定以及破坏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将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
7、 对煤矿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建立举报制,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密。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待上级组成事故调查组赴矿开展工作后, 煤矿应积极配合事故调蛊分析, 并提供相关的图件资料及有关安全生产记录情况。
2、 对一般工作事故, 由矿长主持召集班组、 安全、 技术、 工会的同志参加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按照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分析的程序内容进行。即: 弄清事故经过, 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分清事故性质、 测算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确定负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主要责任及领导责任的人员)和提出处理意见, 制定防范措施, 形成事故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3、 对事故的分析, 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对直接原因的技术鉴定, 应科学、 公证、 客观, 对事故的经济损失测算应属实, 不人为加大或缩小;
4、 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使责任人知错必改, 从中吸取教训。
5、 拟定的防范措施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又要使煤矿或相关部门具有可操作性, 并能使广大职工受到教育。
6、 事故的分析处理结果, 应在全矿公示。
班前会议制度
召开班前会, 是煤矿企业管理中一项较好的管理措施, 是职工对生产活动享有知情权的一种体现。
(一)班前会议时间顾名思义, 班前会就是上班前召开的会议。
(二)班前会议内容
1、 上班及下班班长工作交接后, 由上班作业的班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班长主持), 全班人员参加。
2、 班前会由班长通报前一班工作场所(机械、 电气设 备运转)的情况问题及处理方案; 布置当班工作内容, 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劳力分配。
3、 斑组成员工作安排有质疑时, 班长应认真听取, 决 定是否采纳。
(三)班前会议记录
1、 班前会议内容, 决定事项, —般应作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应逐级上报;
2、 班长或副班长对班前会会议记录应履行签字手续。
(四)其它
上、 下两班若对生产技术、 安全工程项目的施工、 设备安装、 故障处理等出现意见分岐时, 可邀请矿生产技术、 安全及机电技术人员参加会议进行会商, 统一意见, 统一部署。
井巷维修制度
井巷工程的维修, 是煤矿企业一项重要的生产活动。巷道维护程度的好坏, 关系到煤矿采掘生产能否正常进行。为提高井巷维修质量, 确保风流、 运输及人行畅通安全, 特制定井巷维修制度。
1、 井下凡承担提升、 运输、 通风及排水的井巷工程, 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 维护、 检修。
2、 所维修的井巷, 按其性质、 功能所要求的断面尺寸进行。不能出现缩小断面, 空帮空面现象。
3、 未经允许, 不得自行改变井巷的方位、 坡度。
4、 井巷维修的内容, 按矿安全技术部门的要求(巷道、 断面、 中腰线、 支护型式、 相木大小间距、 轨面坡度、 轨距木垛的架设等)进行, 并将井巷内的杂物(木料、 矸石、 煤块、 电气设备、 电缆等)进行清理, 确保矿车运输、 风流运行、 排水通畅。
5、 井巷维修建立检查验收制, 对不符合维修要求的井 巷一律不予验收, 并责令返工。
6、 井巷维修时必须从外向内逐一维修, 维修时同一地点不少于3人。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 矿井实行”三级”管理, 即:
矿级(矿长、 分管生产技术副矿长、 分管安全副矿长、 分管机电副矿长)。
股室(机电股、 生产技术股、 安全股(安监站)
生产班组:
2、 矿井管理人员包括: 矿长、 副矿长、 采煤、 掘进、 维修班、 机电股长、 生产技术股长、 安全股长、 班组长。
3、 矿井管理人员, 实行跟班指挥调度, 协调处理生产 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其中:
(1)矿领导按工作职责和分管部门权限, 下井指挥生产处理问题。超越权限问题, 报矿长决定。
(2)股室负责人下井跟班指挥生产, 按其职责权限进 行。超越职权范围的事项, 报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处理。
(3)班组负责人按工作职责带领班组工人进行现场作 业, 既是一线的生产者, 又是—线的指挥员。超越权限的问题, 报股室领导或矿领导处理。
4、 建立矿井管理人员指挥记录制。详细记录当班指挥 调度情况, 对需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好现场布置, 并签 字认可。
5、 矿井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6、 井口调度室配齐值班人员, 认真履行职责。负责记
录各班生产指挥调度情况, 全面掌握井下采掘进度、 机电 设备运行、 维修井巷及安全状况; 传达通知矿领导关于矿井生产安全的有关指令。
特种作业人员检查和检测制度
1、 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明确为:
(1)电钳工; <2)井下水泵工: (3)安全检查员: ( 4)瓦斯检查员(含兼职瓦检员); (5)放炮员: (6)主扇操作工; (7)斜井绞车操作工; (8)井口、 井底绞车信号把钩工。
2、 上述特种作业人员, 由矿上按规定送培,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并按期复训, 否则,不准上岗。
3、 矿上建立对上述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雁职情况。
4、 矿上对上述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测评。
(1)测评内容
①个人岗位责任履行情况。
②个人业务素质、 操作技术的熟练程度、 仪器仪表的 使用情况、 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新设备、 新工艺、 新技 术的掌握运用情况, 对异常情况及机械故障的处理和应变 能力, 职业道德、 工作态度、 工作作风。
(2)测评时间、 办法
①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考试组成测评组进行评议。②测评结果分为: 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类。对优秀 者纳入年终奖励, 不合格者在矿进行教育培训, 重复送培 或调离原岗位。
③测评结果实行公示。
重要设施保卫制度
为确保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加强矿区和 重要设备、 设施的保卫工作, 特作如下规定。
1、 加强矿山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职, 加
强防范, 制止各种危及煤矿安全的行为和提高处理突发事 件的应变能力。
2、 要求职工不得危害矿区的重要配电、 通讯、 水源、 供电、 排水、 交通及井下、 地面的生产生活设施。3、 对盗窃或破坏矿上生产、 生活设施、 电气机械设备、 输电线路、 防雷装置、 通讯线路、 水池及管路、 防洪疏泄工程、 防盗装置、 仓库( 物资、 火工产品) 、 工业广场运输线路的行为, 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矿领导。
4、 矿保卫部门与公安部门保持联系, 接受其业务技术指导。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矿上发生的破坏严重设施情况。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思想,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以”三铁”精神狠反”三违”, 做到有章必依, 违章必究, 确保安全、 稳步发展, 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 依据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及《民用爆破器材库房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选在干燥的地方, 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措施, 库房周围必须设简易围墙和铁刺网, 其高度不得低于2m, 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m, 专用柜必须设在通风环境良好, 并有专人看管、 犬防、 并设防盗器等。
二、 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并经公安机关许可, 库房周围40m, 易燃物要清除干净, 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周围要设有排水沟, 库房内墙要粉刷, 地面铺木板或枕木。
三、 不同性能的炸药、 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库内温度一般不超过30℃, 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库内的温度, 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材料是否受潮、 受热分解变质及被盗情况。
四、 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的运输要求。
五、 爆破器材仓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炸药贮量不得超过500kg, 雷管不得超过 发。
六、 炸药应堆放在垫木上, 其高度不应超过1.6m, 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七、 爆破材料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并有专人管理, 并24小时值班, 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 凭《爆破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八、 爆破工领到库房仓管员发放的雷管或炸药时, 必须分装分运, 在爆破材料箱内, 加盖上锁, 严禁乱扔、 乱放, 运送爆破材料入井时, 不准用矿车下放, 有专人护送, 严格交班, 人员上、 下井的时间内不得运送爆破材料, 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九、 所有爆破人员, 包括爆破、 送药、 装药人员, 都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及本规程规定,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并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三人连锁放炮制。
十、 爆破作业, 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使用。
十一、 领用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煤矿许用电雷管。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 电雷管或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 最后一段的延期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的消耗定额申请爆破材料。
十二、 爆破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领退、 雷管编号制度, 写明领用物资数量、 使用地点, 并经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领用, 当班没用完的物资, 必须退回仓库保管。
十三、 领取爆破材料时, 必须当时检查品种、 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 并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电雷管编号是否相符, 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 不得遗失、 借用或挪作她用。
十四、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十五、 测试, 由县公安部门负责测试合格, 方可购买。
十六、 不合格的炸药、 雷管立即退回公安部门销毁, 严禁在矿上任意销毁。
十七、 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的消耗定额量提出所需爆破材料, 并找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 取得领料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及雷管, 方能发放爆炸物品。
十八、 严禁非班领导、 爆破工到库领用爆破材料, 每班必须在上班前领取所需材料。
十八、 根据矿规定, 每班每次准领二包炸药( 6kg) , 雷管15发, 并做好登记。
十九、 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时, 必须当时检查品种、 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
二十、 必须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电雷管编号是否相符, 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 不得遗失、 借用或挪作她用。
二十一、 放炮工作完成后, 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 缴回爆破材料库, 由发放人员签章。
二十二、 爆破工将所领爆破材料分装分运, 并用非金属箱加锁保管, 且摆放间距不小于25m。
二十三、 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台帐, 填写爆破物品( 领用、 清退) 使用登记表, 并做好签字, 以备检查及清点。
二十四、 严禁将爆破物品遗失、 转交她人, 更不得私自销毁、 扔弃和挪作她用。
二十五、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按爆破作业地点的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二十六、 低瓦斯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十七、 严禁使用等级不符合的炸药。
二十八、 必须选用煤矿许用电雷管在爆破作业的工作面中使用。
二十九、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在井下爆破作业。
三十、 严禁使用火雷管和普通导爆索在井下作引爆源头, 只准许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
三十一、 爆破工在领取爆破物品时, 必须检查品种、 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 并从外观检查质量和电雷管编号是否相符。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爆破材料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 爆破物品应用帆布覆盖、 捆紧, 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 车速不能超速, 必须限速行驶。
3、 不同性质的爆破物品不准混装在一起, 不准同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 易燃物品, 只准押运员和司机, 而且掌握爆破物品性质、 危害及有关安全知识。
4、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运输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
5、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装运。
二、 井筒运输
1、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并用木制的箱子加销保管。
2、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 交接班、 人员上、 下井的时间内, 严禁运输爆破物品。
4、 严禁将爆破物品存放在井口房、 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5、 炸药和电雷管不能同时运送。
三、 井下运输
1、 炸药和电雷管不能同时运送, 且间距必须保持大于3m。
2、 爆破物品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
3、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4、 在交接班、 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5、 运送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6、 炸药和电雷管应分别入在两个专用木箱内, 禁止装在衣袋内或其它金属内。
7、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物品量不得超过3kg。
一、 地面储存
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贮存480kg炸药的库房, 必须与员工宣传分开, 加设防护土堤。
2、 库房周围40m易燃、 易燃物要清除干净, 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 不同性能的爆破物品必须分别储存, 库房内温度一般不超过30℃, 要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
4、 炸药、 雷管堆放在专用柜内, 其高度不超过1.6m, 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2m, 并设有防盗器。
5、 爆破物品仓库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炸药储存量不得超过500kg, 雷管不得超过 发。
二、 井下储存
1、 不同性能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开储存, 炸药、 电雷管和起爆物品更应分别储存。
2、 电雷管和炸药箱必须分开摆放, 且间距不得小于25m, 并由爆破工专人负责。
3、 爆破工应将所领爆破物品做好登记。
一、 测试、 销毁
1、 必须接受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 专业技术、 职业卫生保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考核合格, 方可持证上岗。
2、 根据《规程》规定, 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工前, 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
3、 购买爆破物品时必须掌握其爆破性能和物理性质, 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4、 煤矿许用电雷管适用于煤矿井下所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能确保爆破安全。
总之, 测试, 必须有公安部门负责测试, 测试合格, 方可购买, 并做好一切手续, 不合格的炸药、 雷管应立即退回公安部门销毁, 严禁在矿上任意销毁, 并查清原因, 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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