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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物业合同.doc

上传人:z****6 文档编号:9224 上传时间:2020-06-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0KB 下载积分:1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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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 8 页 共8页 物 业 管 理 委 托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共产党菏泽市委员会 接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鑫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 市委家属院三个小区和办公楼、领导小楼、职工餐厅 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特签订本合同。 第1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菏泽市 建筑面积: 86500 平方米 物业类型: 居住及办公物业 第2条 委托管理事项 1、场所的修缮与管理: 市委家属院三个小区和办公楼、领导小楼的卫生清洁及日常管理和修缮,大院的卫生清洁及绿化修剪。 2、设备设施的检修与管理: (1) 办公用具: 办公桌椅及公务配备的一般用具维修。(不含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 (2)机电和公共设备设施: 配送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它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一般检修及故障的抢修(不含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 3、 日常卫生保洁: (1)市委家属院三个小区、领导小楼的环境卫生、各办公室及办公楼建筑的楼梯楼道、窗台、卫生间、水房的清洁卫生。 (2)机关职工餐厅的卫生保洁。 (3)其它办公环境废弃物及垃圾的清理保洁。 第三条 服务质量 1、 办公场所的修缮与管理: 确保对办公建筑的日常维修和保护,不影响正常办公。损毁维修及时,一般不超过24小时,并确保维修完善。 2、 设备设施的检修与管理: (1)制定日常巡检制度,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不“带病”工作。配电室每日巡检。对用电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视检测,建立监测档案。 对供电线路、办公及日常使用的小机电、灯具、空调等巡检维护,按照要求严格检查并控制使用。 保持机电设备设施机房内的干净整洁,不得堆放与之无关的杂物。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保证用电安全。 (2)保证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对相关管网系统进行清理、养护,保证系统通畅。 (3)水房饮水、用水设备设施检修及时,保证用水安全。 3、 日常卫生保洁: 按照菏泽市政府及相关卫生部门的指示及规章要求,建立机关卫生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实施。按作业要求进行及时的清扫保洁,保持机关院内及办公区域及相关环境、场所干净整齐,无废弃物、污渍、卫生间及器具洁净无异味、卫生用品配置及时,对雨、雪及时清扫,保证行人安全。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审核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2) 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 审核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 (4) 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移交。 (5)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乙方提供 5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用房(其中一间办公室,一间物品收纳室),并由乙方无偿使用。 (7)监督协助乙方完成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事项。 (8)督促违反物业合同约定的事项及时整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管理保存与物业相关的图纸、档案及相关材料等。 (3) 可选聘专营公司分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4) 编制物业服务管理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 编制办公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建议,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落实。 (6) 及时向甲方介绍汇报物业服务工作及物业使用和运行状况。 (7) 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相关之物业服务及管理行为。 (8)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图纸、档案及资料。 (9) 所聘用的管理及劳动服务人员需符合劳动及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身体健康、政治可靠、知晓一般宗教知识,尊重宗教信众的生活习惯及言行。 (10) 特殊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其它约定 协助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完成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1、本物业服务管理费按每平方米 0.8 元计算,共计人民币: 69200 元/年。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乙方年物业服务管理费的 20 %,另 80 %于 合同终止 日前支付给乙方。 1、甲方逾期未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纳服务管理费的 1 ‰缴纳滞纳金。 2、办公室建筑、办公用具及其它附属配套建筑、机电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的修缮及维修养护、卫生保洁等所需原材料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2016.5.09 日起,至2016.5.09 日时自行终止。 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1、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也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2、 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乙方在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 3、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甲方也应继续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项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期限整改。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总标 10 %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超过违约金,还应进一步给予赔偿。 3、 甲、乙方都应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 因甲方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2、双方均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必要之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下划线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之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飓风、爆炸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国家主管物业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共计 8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国共产党菏泽市委员会 鑫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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