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定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为依据,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我区承包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1
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第七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诚信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第二章诚信信息分类和归集
第八条诚信信息分为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建筑市场经营、从业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基本诚信信息。
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诚信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诚信信息档案通过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第十条基本诚信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录入、申报,由对该企业进行诚信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表彰、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受到省级或国家级工程项目表彰或企业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根据处理结果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录入、审核。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督
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行为;
(三)受到区内县(市、区)级以上、区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处理或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通过诚信信息系统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诚信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媒体发布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同时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广西建设网”发布,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共享。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诚信信息,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管理。对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建立约谈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设区市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诚信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诚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诚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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