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 察 第一条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主要检查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定的情况。 第二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行审查处理。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监察委员会接到申
2、诉,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15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 第五条 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予经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会审查处理。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查处员工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单位及接受调查的员工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在提供情况及材料。 第八条 对员工的审查必须公正、客观,作出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 党员员工违犯党纪应受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十条 员工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应将案情转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不服公司处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