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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请示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1X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已经运行多年的建设项目应该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上三种评价可统称为“职业病危害评价”)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职能由市卫生局移交到市安监局,2012年2月10日,XX市委
XX市政府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件),又提出把这一职能权限下放到开发区。2012年1月1日以前归卫生局管理时,通过咨询来看XX市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并没有百分之百的开展,只有兴城最好,已经开展了3年之久。从今年1月1日归安监局管理之后,市安监局、连山、龙港、南票等县区级安监部门开始积极着手推进此项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北港工业区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通过向林曦局长咨询得知,2012年1月1日以前归卫生口管理时,只有陶普唯农、锦星铸造等寥寥几家企业开展了此项工作。2012年7月份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了控制评价。自从2012年1月1日以后,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职能归安监部门管理之后,市安监局对北港工业区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没有给出过任何口头或文字性的指导意见或要求,以及上级文件等。甚至园区企业渤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到市安监局职监所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工作相关事宜时,市安监局职监所都没有受理。(据说是因为5X文件的缘故)
目前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摆在北港工业区面前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种种原因使得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存在严重的历史欠账。绝大部分企业建设项目初期都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和控评工作,那么只有开展现状评价才能弥补。二是眼下到我们经济发展局备案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是否应该明确告知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甚至尝试着采取一些刚性措施。比如对于那些在可研阶段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对于项目我们就可以不予备案或审批。目前来看很有必要在项目备案阶段,积极督促、协助、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以免日后欠账。如果错过这个节骨眼,试想过后某一时期,再让企业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工作,追缴欠账势必很难。
三是有各别企业在积极主动向我们询问其项目是否该做职业危害评价,对此是否应该给以明确的告知,并积极的予以提供协调指导服务。以免企业摸迷糊,浪费时间和经历。因为5X文件的缘故,今后指望市安监局对我们园区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极力的督促推进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是否能够把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市等上级部门的要求,传达给我们都未知可否。去年国家为了从源头上扼制职业病的发生,从管理角度法制层面出发,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了贯彻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紧接着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上,一下子又同时审议通过了“一个规定四个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以及从今年6月1日起“一个规定四个办法”的出台与执行,都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工作,将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同时有法必依。在这一法制背景和前提下,今后企业必须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工作的要求也必将严上加严。2012年我市各级安监部门,已经在积极推进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2013年,此项工作的推进各级安监部门必将重拳出击,全面铺开。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需要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来完成,基于目前的困惑,特把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向领导提出,以求共同探讨与研究。
20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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