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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
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年3月8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23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资金停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级别。(《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超,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降低职务、级别
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年度考核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3、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五、开除党籍
(一)重新入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年度考核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3、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六、其他事项
(一)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994年5月1日)
第二部分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行政警告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半年(六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2、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二)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
3、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考核问题答复的函》,浙人函〔2004〕187号,2004年9月16日)
4、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
1、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行政记过处分
(一)处分期限
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十二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二)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间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受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二)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人奖〔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奖〔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四、行政降级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二)职务级别
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79号,1996年9月12日)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改按取消其一级倒级差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降级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人奖〔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行政撤职处分
(一)处分期限
解除处分时间二年(二十个四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二)职务级别
1、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应降低一至二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一个工资级别,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相对应的最高级别,则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并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职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
3、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本人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1996年9月12日)
4、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职后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确定,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第六条第2款规定执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人奖〔1997〕70号,1997年4月9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菥〔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接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六、行政开除处分
(一)人事关系
1、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2006年1月1日)
2、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1996年9月12日)
(二)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七、其他事项
(一)违纪钱物处理
1、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建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9日)
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04年10月1日)
(二)处分决定送达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书应当以局面形式送达本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1993年10月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2006年1月1日)
(三)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1、对监察机关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人事部门负责将转来的处分材料归入档案。(《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1〕6号,1991年4月27日)
2、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004年10月1日)
(四)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1997年5月9日)
第三部分 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一、劳动教养、治安拘留
(一)工作安置
1、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做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
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则上不能滞留在机关,终止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浙人薪〔2001〕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如安排有困难或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退休金的确定,参照人事部人函〔2001〕27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因违纪应予以开除处分的”人员办法处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1〕216号,2001年10月22日)
(二)工资处理
1、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其职务应至少降低两级重新确定,同时降低两个级别工资,然后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至少降低两级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应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其职务工资按新聘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工作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期满后予以开除或辞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三)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
(一)工资处理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3、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二)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三、逮捕、羁押
(一)工资处理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3、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含取保候审)期间,所在单位自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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