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许可的设立
办理对象
在餐饮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c)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d)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g)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餐饮配送单位)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4、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以下单位须配备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单位须配备中级或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食品安全管理员此前在其它单位任职,变更工作单位的,须其本人同时到窗口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变更工作单位备案表》和有关材料(详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变更备案指南》)。
6、主要管理岗位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以下单位须提交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楼面(销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单位须提交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须提交厨房(质控)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其它单位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还须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申请甜品站还须提交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0、申请凉茶店还须提交凉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药品作为凉茶原料的申明。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1、申请改建、扩建的,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意见---受理——资料审查——审核——审批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以及申请人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行政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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